「典型案例」“瘋狂大貨車”“暴力討債” 你想看的涉黑涉惡案例都在這!

「典型案例」“疯狂大货车”“暴力讨债” 你想看的涉黑涉恶案例都在这!

「典型案例」“疯狂大货车”“暴力讨债” 你想看的涉黑涉恶案例都在这!

2月21日上午,黑龍江高院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2018年度全省法院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工作情況,併發布了10起涉黑涉惡案件典型案例。這10起涉黑涉惡案例都是什麼事兒?這些黑惡勢力受到了怎樣的制裁?一起來看看!

一、郭立新等23人涉黑案

基本案情

2009年起,被告人郭立新在友誼縣紅興隆局直地區,以成立隆發公司運輸車隊為依託,先後糾集郭雙喜等人在當地國土資源部門工作人員縱容下,以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形成以郭立新、郭雙喜為組織者、領導者,王金山、李玉強等4人為骨幹成員,靖滿、劉超等7人為一般成員的黑社會性質組織。2009年至2014年,該組織共實施故意殺人犯罪1起,非法採礦犯罪1起,非法佔用農用地犯罪1起,尋釁滋事犯罪3起,故意傷害犯罪1起,盜竊犯罪1起及違法事件10餘起,長期非法控制壟斷當地“粘鹼料”市場,非法斂財2300餘萬元。

裁判結果

農墾中級法院認為,被告人郭立新等人以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稱霸一方,嚴重破壞當地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

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認定被告人郭立新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等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認定被告人郭雙喜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等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緩刑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限制減刑;認定被告人張成友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刑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限制減刑;對王金山等20名被告人分別判處二年至十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分別對王金山等14名被告人並處1至30萬元不等罰金。宣判後,郭立新等15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維持郭立新死刑的二審裁定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王海龍等17人涉黑案

基本案情

2014年起,被告人王海龍糾集王剛等人,以成立運輸公司為依託,在公路管理部門相關工作人員的庇護下,從事為在哈爾濱市轄區違規、超載大貨車提供非法保護的“保車”業務,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王海龍為組織者、領導者,王剛等3人為骨幹成員,紀波、曲洪才等11人為積極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2014年至2018年,該組織共實施敲詐勒索犯罪57起,尋釁滋事犯罪2起,妨害公務犯罪1起,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犯罪1起,非法獲利500餘萬元。2017年,王海龍通過賄選等手段,當選為哈爾濱市道外區巨源鎮小山村村民委員會主任,謀求政治地位,把持基層政權。

裁判結果

哈爾濱市香坊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海龍等人以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群眾,對哈爾濱市的建築運輸行業形成了一定範圍內的非法控制,嚴重破壞當地交通和社會生活秩序。

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認定被告人王海龍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等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張琪等16名被告人分別判處六個月至二十年不等有期徒刑,對張琪等4名被告人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分別對鄭明志等11名被告人並處1至30萬元不等罰金。宣判後,王海龍等12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朱鳳祥等12人涉黑案

基本案情

2011年,被告人朱鳳祥糾集被告人陳禹東等人,通過不正當手段拉攏選民,當選為哈爾濱市雙城區永治街道長產村村委會主任。2012年6月,朱鳳祥成立雙城春森果蔬種植專業合作社,並利用合作社侵吞國家鉅額專項資金,侵佔集體資產,壟斷、控制果蔬銷售,攫取非法經濟利益,逐漸形成以朱鳳祥為組織者、領導者,陳禹東等3人為積極參加者,蔣再春等8人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2011年至2017年,該組織共實施尋釁滋事犯罪5起,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犯罪1起,騙取貸款犯罪1起,職務侵佔犯罪3起,貪汙犯罪2起。

裁判結果

哈爾濱市雙城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朱鳳祥等人以把持基層組織政權為依託,成立合作社為掩護,攫取非法經濟利益,欺壓群眾,稱霸一方,嚴重破壞當地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

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認定被告人朱鳳祥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等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陳禹等11名被告人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分別判處三至十五年不等有期徒刑,並處5至7萬元不等罰金。宣判後,朱鳳祥等12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四、牛力等4人涉惡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牛佔海、牛力系父子關係。2009年起,牛佔海倚仗擔任拜泉縣永勤鄉萬合村支部書記的職權,牛力倚仗擔任永勤鄉永勤村支部副書記的職權,與萬合村原屯長被告人趙振有、劉振經常糾集在一起,欺壓群眾,在萬合村、永勤村多次使用暴力、威脅手段,隨意毆打他人、損毀公私財物,形成“惡勢力”。2009年至2017年,共實施尋釁滋事犯罪7起,職務侵佔犯罪1起,強迫交易犯罪1起,詐騙犯罪1起,其他違法事件4起。

裁判結果

拜泉縣人民法院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認定被告人牛力犯尋釁滋事罪、職務侵佔等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8萬元;對牛佔海等3名被告人分別判處二年八個月至六年不等有期徒刑,對趙振有並處罰金3萬元,對劉振並處罰金2萬元。宣判後,4名被告人均服判,不上訴。

五、李華明等3人涉惡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華明系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呼蘭區沈家街道羅斌村村民。2016年起,李華明糾集被告人張新通、白春景在哈爾濱市呼蘭區沈家街道一帶隨意毆打他人、任意毀損和強拿硬要他人財物、強行佔用耕地,橫行鄉里,欺壓群眾,形成“惡勢力”。2016年至2017年,共實施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7起。

裁判結果

哈爾濱市呼蘭區人民法院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李華明有期徒刑七年,判處張新通有期徒刑五年,判處白春景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後,3名被告人均服判,不上訴。

六、夏立穎等4人涉惡案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被告人夏立穎為防止出租車司機、拼車司機拉走客源,糾集被告人宮凌眾、丁洪福、路遙等人對巴彥縣鎮東鄉附近的客運線路進行看守,多次盤查、打砸過往出租車、私家車,並辱罵、恐嚇、毆打司機,嚴重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形成“惡勢力”。2017年7月至12月,共實施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10餘起。

裁判結果

巴彥縣人民法院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夏立穎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3萬元;被告人宮凌眾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丁洪福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被告人路遙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後,夏立穎等4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七、

於廣遠等6人涉惡案

基本案情

2015年6月,被告人於廣遠擔任黑龍江海網廣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哈爾濱安都開鎖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後,為壟斷哈爾濱市阿城區開鎖行業、統一收費標準、統一服務管理以提高收費標準、獲取非法利益,糾集被告人王大寅等人多次採取毆打、辱罵、砸店、砸車等暴力、威脅手段,或利用行政執法人員的職務便利幫助其排擠競爭對手,強迫哈爾濱市阿城區開鎖從業人員加入其控制的海網公司、安都公司或者退出開鎖服務行業,形成“惡勢力”。2015年6月至2018年4月,共實施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活動10餘起。

裁判結果

哈爾濱市阿城區人民法院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認定被告人於廣遠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50萬元;對王大寅等5名被告人以強迫交易罪分別判處三年至四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10至24萬元不等罰金。宣判後,於廣遠等5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八、李鑫鵬等11人涉惡案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起,被告人李鑫鵬、何秋宇糾集被告人孫桐等人利用陌陌聊天軟件,以女性名義約陌生被害人見面,在就餐期間極力勸被害人飲酒,並慫恿被害人酒後駕車。在被害人駕車離開後,何秋宇等人駕車撞擊被害人車輛,故意製造交通事故,並以被害人酒後駕車肇事,不給錢即報警為由,對被害人實施威脅,索要高額錢財,形成“惡勢力”。共實施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8起,非法獲利11萬餘元。

裁判結果

哈爾濱市松北區人民法院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認定被告人李鑫鵬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20萬元;對何秋宇等10名被告人以敲詐勒索罪分別判處二年至八年不等有期徒刑,並處8千至20萬元不等罰金。宣判後,何秋宇等3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九、陳偉等10人涉惡案

基本案情

2017年起,被告人陳偉糾集被告人左成祥等人,在哈爾濱市南崗區學府路四道街附近,通過主動挑撥、激怒被害人打架,故意遭受“傷害”,利用被害人害怕被處罰的心裡,脅迫被害人賠償,採用“碰瓷”手段,索要錢財,形成“惡勢力”。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共實施敲詐勒索違法犯罪活動5起,非法獲利29萬餘元。

裁判結果

哈爾濱市南崗區人民法院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認定被告人陳偉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30萬元;對左成祥等9名被告人以敲詐勒索罪分別判處二年六個月至九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1至10萬元不等罰金。宣判後,陳偉等9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十、

王冠男等4人涉惡案

基本案情

2013年起,被告人王冠男以密山市典當公司為依託,糾集被告人崔炎、王春雨、李春紅等人以恐嚇、威脅為手段非法暴力討債,形成“惡勢力”。2013年至2018年,共實施尋釁滋事犯罪1起,非法拘禁犯罪6起,故意傷害犯罪1起,故意毀壞財物犯罪2起。

裁判結果

密山市人民法院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認定被告人王冠男犯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等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對王春雨等3名被告人分別判處一至六年不等有期徒刑。宣判後,四被告人服判,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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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張化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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