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年前存款11萬,取款時銀行以銷戶為由拒絕,法院判銀行全額賠付

1999年年底,陳伯在某銀行的存摺中存入2.6萬元,加上這一筆,當時存摺裡總共有116703元,之後存摺遺失。2016年,陳伯在搬家時找到這個存摺。從2017年開始,陳伯多次拿著存摺到銀行取款,均被銀行告知賬戶已註銷,無法取款。銀行辯稱,陳伯的存摺在2000年時便掛失銷戶了,銷戶前的餘額為703元。陳伯的存摺先被掛失後銷戶,因此存摺原件並未收回銷燬,但銀行系統中已沒這個賬戶。況且陳伯的存摺已與銀行卡關聯綁定,卡折資金通用,不能僅憑存摺流水證明餘額。廣州天河法院近日判決,銀行向陳伯返還存款本金116703元及利息。如果未按法院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法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判決後,銀行依法履行了義務。

對於這個事情,大家怎麼看呢?

雖然我們不知道事情的真相具體是什麼,但是我認為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理由如下:

首先銀行稱銷戶前的餘額跟陳伯存摺上餘額有衝突。

銀行自己稱陳伯賬戶銷戶前的餘額為703元,而當時陳伯是先掛失後銷戶的,但是陳伯的存摺上最後一筆顯示的餘額卻是116703元。

也就是說,哪怕陳伯的存摺當時確實是掛辦理了掛失銷戶,但是辦理銷戶的時候銀行也應該以存在上的最後餘額為準,這意味著當時銀行操作最後一筆賬戶時,存摺上的餘額應該是116703元,現在銀行卻說當時銷戶之前餘額只有703元,為什麼跟存摺上的餘額有那麼大的出入,難道存摺上的餘額是陳伯找人ps上去的?如果不是那多出的116000元去了哪裡?是客戶取現了還是轉賬了?陳伯註銷賬戶後,賬上的錢是通過什麼方式取出去的?為什麼銀行提供不出有效的證據鏈?

其次、銀行堅持客戶已經掛失銷戶,但卻提供不出有效的證據。

陳伯起訴到法院之後,銀行堅持陳伯的存摺已經在2000年的時候掛失銷戶了,當時剛好遇到銀行進行系統升級,數據進行移植,所以沒有把自己的流水移植過去。

我認為這個理由根本經不起推敲,哪怕是系統數據移植了,難道銀行不知道用戶流水的重要性嗎?銀行本身是經營風險的,應該知道數據移植存在的各種風險,所以應該不會存在說用戶最後一筆銷戶的數據移植過去了,但之前的流水卻移植不過去的情況,畢竟在操作用戶數據移植的時候,不論是最後一筆存款還是之前的銀行流水,其實都是可以同時進行的,不會耗費銀行很大的精力。

所以銀行以數據移植為藉口來躲避自己的責任,根本是站不住腳跟的。

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於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並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

既然銀行提供不出有利的證據來反駁陳伯存摺上的餘額,那就只能按存摺上的餘額來支付,連本帶息給陳伯結算。

在這給大家提個醒

銀行本身就是屬於店大欺客的類型,個人用戶跟銀行相比勢單力薄,比如陳伯這種遇到銀行系統升級,數據移植導致存款餘額沒法核實的可能會發生,到時如果存款用戶提供不出有效的證據,那就有口難辯了。

所以大家平時去銀行辦理業務的時候,各種憑證以及存單一定要保存好,以備出現意外情況的時候,還可以用來作為證據進行證實,一次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17年前存款11萬,取款時銀行以銷戶為由拒絕,法院判銀行全額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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