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童案:孩子是你生的就可以隨便打麼?


虐童案:孩子是你生的就可以隨便打麼?

正常的八歲孩子應該過著怎樣的生活?

最天真爛漫的年紀,或許正享受著爺爺奶奶的寵溺,或許正在爸爸媽媽懷抱裡撒歡,應當不知世間險惡,應當沒有近愁遠慮。早上在爸爸殷切希望的目送下走進校園,下午放學後回家享受著媽媽做的美味晚餐,一家人其樂融融。

可是深圳一八歲女孩妞妞(化名)卻有著另一種令人揪心的命運。網傳4分多鐘的視頻中,她4次遭爸媽的殘忍毆打。從視頻中可以看出,妞妞的父母經常不分青紅皂白地就扇女孩耳光、掐脖子、拉扯頭髮,摔倒在地後,也只是默默爬起,紮好頭髮,坐回凳子上繼續寫作業。父母似乎根本不在乎自己下手重不重,打的似乎是一個不會疼的布娃娃。

妞妞全程的冷靜真讓人心疼啊,發生的這一切似乎與她無關,或許她是被打麻木了,已經習以為常,或許她以為這就應該是她的命運,從來沒有想過反抗。

網絡爆料後,引起相關部門的重視。寶安區婦聯已經向寶安區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警方告訴我們女孩沒有明顯傷痕,或許因此,沒有人告訴我們,應當如何處置她的父母。

當我們最信任的父母傷害我們時,弱小的我們可能無法自救,國家責任理論告訴我們,讓公權力干預是國家的職責!

人身安全保護令作為反家暴的一項舉措,雖然對實施家暴者有一定的威懾力,卻因為沒有具體的實施細則,作用非常有限。法院只不過是做出一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告訴施暴者,“你以後不可以打人了,不然要拘留你,情節嚴重的還要承擔刑事責任”,說到底,在如妞妞這樣“沒有明顯傷痕”的情況下,法院對她的父母依然只能是警告。

如何讓妞妞像其他所有這個年紀的小朋友一樣,走上正常的生活軌跡?

針對我國現行法律對監護行為規範不足的現實,結合域外經驗,筆者提出,至少,我們應當做到:

第一,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受到監督

網傳視頻中的父親對爆料人說:“關你屁事,我打的是我女兒!”他從來沒有覺得孩子與他是平等的個體,正是這種“孩子是父母私人財產”的封建遺毒思想,才讓孩子成為某些父母發洩情緒的工具。

要讓監護人知道,孩子是你生的,但是也不可以想打就打,管教孩子不是你家的私事,你應當履行你的監護職責,但是也不可胡作非為,你的行為是有人監督的。在德國,有監護監督制度來保障未成年人在遭受監護權侵害時,及時得到救濟。監護監督人必須在監護人以外選任,例如青少年福利機構。監督人有義務及時報告所有監護人違反其監護義務的行為。在日本也有類似規定,監督人有義務防止監護人做出違背監護人利益的行為。此外,與監護人關係密切的人,如妻(夫)、父母、兄弟姐妹等,不能成為監督人,防止偏袒、縱容和包庇。

我們也可以借鑑日本和德國的監護監督制度的規定,選定個人或者國家機構擔任監護監督人,法律同時應賦予監督人相應的監督權利,隨時詢問權、查閱資料權、責令改正權等,並在監護人拒不改正時,履行及時向公安機關或法院報告的義務。

第二,建立強制報告制度

觀看國外影視作品時,我們經常羨慕美國成熟的對兒童權利的保護:孩子被父母鎖在家中做作業,鄰居就會立即舉報其父母限制孩子人身自由;鄰居聽到孩子哭聲,會引來警察盤問;發現嬰幼兒獨自在車裡,也會有人立即報警等等,這得益於美國各州的強制舉報法,包括鄰居、教師、醫生在內的任何人,只要“有理由相信”未成年人受到監護人侵害或忽視時,就應當舉報,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

妞妞被打肯定不是最近才有的事情,如果我國也有強制報告義務,就能早點被發現,公權力也能早點干預,解救無助的妞妞。尤其是國人有傳統的不管別人家務事的觀念,強制報告制度,更顯得尤為必要。

第三,除了人身安全保護令,還應當有建立臨時監護制度

我國《民法總則》採納了學者的建議,將美國的“臨時監護”制度納入法條,即法院在確定新的監護人之前,為避免被監護人繼續遭受侵害,應當指定臨時監護人或者做出其他臨時保護安排。承擔臨時監護責任的,可以是未成年人救助機構、其他家庭或個人。

那麼為什麼妞妞沒有被確定“臨時監護”呢?這是因為法院只有在收到撤銷監護權申請時,才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而區婦聯只是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因此,有必要擴大“臨時監護”的適用範圍,像妞妞這種情況,長期受到父母虐待,法院應當組織聽證會,如果聽證會結果是父母對孩子有繼續危害的危險,那麼就應該安排孩子暫時脫離家庭,進行臨時監護。

對於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利益的父母,還有一種制度,叫“撤銷父母監護權”。監護權,是父母對未成年人孩子應當履行的義務,但也會被受傳統家長集權思想影響的父母認為是一種權利;對孩子來說,父母對她的監護權,是一種保護,也可能是一種傷害。對於那些利用手中權利傷害孩子,嚴重侵害孩子權益的父母,就應當撤銷其監護權。

視頻中,妞妞對於父母的打罵,不哭鬧、不求饒、不反抗,很明顯她是長期處於這樣的虐待環境中,無論身體和心理都受到了嚴重的傷害。監督監護機構也應當審查,是否要撤銷其父母的監護權。

《民法總則》第18條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儘管法律有關於撤銷監護權的明確規定,但是現實中,事情往往不惡劣到觸犯刑法,就很難引起足夠重視。而等到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以刑事案件立案或起訴時,孩子身心往往已經受到了極其嚴重且難以彌補的傷害。

今年11月30日,倍受網友關注的渭南男童遭繼母虐待案,宣告判決,繼母孫小倩被判有期徒刑16年。而顱骨被虐待至75%損傷的鵬鵬,自2017年3月起,至今仍深度昏迷呈植物人狀態。

年僅6歲的鵬鵬,面對惡魔繼母,曾經怎樣忍受著我們常人不能忍受的痛?

今年11月14日,無錫惠山生母虐童案在無錫市惠山區法院開庭審理,生母楊某某當庭表示認罪悔過。這位母親長期虐待自己的女兒,用針扎、棍棒砸、開水燙、用手撕裂嘴巴、用鐵衣架毆打、用手摳挖還未痊癒的腿根部傷口、陰部傷口、灌吃大便等方式進行毒打、折磨,無所不用其極。直到孩子9歲才被老師發現報警。

年僅9歲的她,是如何度過每一天如噩夢般的日子?

還有銅山區邵某對女兒性侵案,四川餓死男童案……

當這些令人髮指的家庭成員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不斷髮生時,我們除了內心憤懣,還應當探究我們該如何做,才能救救這些孩子?

虐童案:孩子是你生的就可以隨便打麼?

真的希望不要再等到事情發展到需要動用刑法來懲戒父母時,才開始關注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規範監護人的監護行為,增設監護權監督制度和強制報告制度,建立臨時監護舉措,完善監護權撤銷制度,勢在必行。

保護未成年人,讓其健康快樂成長,為未成年人營造一個充滿愛的世界,是我們每一個人的責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