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自媒體“網絡水軍”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突出的情況,為切實維護網絡安全和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今年以來,公安部組織各地公安機關重拳出擊,依法深入開展偵查調查,成功偵破自媒體“網絡水軍”團伙犯罪案件28起,抓獲犯罪嫌疑人67名,關閉涉案網站31家,關閉各類網絡大V賬號1100餘個,涉及被敲詐勒索的企事業單位80餘家。
近年來,以一些自媒體為代表的“網絡水軍”違法犯罪活動日趨活躍,其打著“輿論監督”、“法制監督”、“社會監督”等旗號,與不法網站和少數媒體內部人員相互勾結,利用微博、微信公眾號、大魚號、百家號等網絡賬號,以及境內外互聯網上的自建網站和通訊群組,頻繁組織實施大規模有償發帖、有償刪帖、有償公關、有償操控輿論等網絡行為,涉嫌從事敲詐勒索、強迫交易、詐騙、非法經營、尋釁滋事、侮辱誹謗、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互聯網秩序,干擾國家對互聯網的正常管理,危害傳統文化、社會道德和公序良俗。對此,公安部部署全國公安機關對“網絡水軍”持續開展專項打擊,有力震懾了相關違法犯罪活動。
今年以來,針對廣大群眾和受害單位舉報自媒體“網絡水軍”突出問題,公安部高度重視,迅速開展調查,查清了“網絡水軍”灰色產業的人員構成、運營模式、盈利模式、活動特點,發現了一批違法犯罪活動線索。公安機關調查發現,自媒體“網絡水軍”人員構成相對複雜,一是核心人員,主要包括網絡公關公司及其僱用的“寫手”和“水軍”。網絡公關公司是“網絡水軍”的幕後老闆,負責接受“客戶”請求,策劃組織網絡炒作、有償刪帖等活動;“寫手”熟悉網民心理,專職撰寫、提供炒作素材;“水軍”是網上炒作活動的具體實施者,以網上有償發帖牟利。二是上游人員,即“網絡水軍”業務的需求者,主要包括廣告商、委託人、爆料人。廣告商通過“水軍”炒作提高其投放廣告的點擊量;委託人、爆料人提供炒點,通過“水軍”攻擊炒作指定單位、人員,達到某些訴求。三是下游人員,即“網絡水軍”業務的輔助實施者,主要由專業推手、小型非法網站運營者和知名網站“內鬼”構成。專業推手往往是一些網絡“大V”、“網紅”等,藉助自身在“粉絲”中的影響力,為炒作活動站腳助威;小型非法網站運營者、知名網站的“內鬼”(如編輯、版主)主要是協助“網絡水軍”刪除、置頂帖文等,從中謀取非法利益。
據介紹,自媒體“網絡水軍”的盈利模式主要有四種:一是有償刪帖。非法建立小型網站,針對地方企事業單位、個人,依託爆料人捏造事實、甚至惡意誹謗,並利用網絡推手大肆炒作,脅迫涉事人員和企事業單位出錢“了事”。二是有償發帖。藉助開辦的所謂互聯網公司,承接“客戶”發帖業務,通過僱用的“網絡水軍”,有目的有計劃地大規模炒作。三是非法廣告宣傳。通過僱用的“網絡水軍”,並依託有關係的“網絡大V”、知名博主、論壇版主、網紅等,為“客戶”轉發非法廣告、擴大宣傳效應。四是惡意傳播木馬病毒,提高點擊率。通過將木馬植入網頁,刷新網頁點擊率以博取廣告商“眼球”,招攬業務、獲取經濟利益。
自媒體敲詐勒索作為傳統“網絡水軍”的變種,具有以下特點:一是作案手段隱蔽,手法隱晦。一些自媒體“網絡水軍”團伙為規避打擊,將涉案網站搭建在境外,使用虛假身份辦理銀行卡、支付寶、財付通、4G網卡,作案手法專業,已形成集假網站製作、假身份銷售、假銀行卡賬號辦理於一體的非法產業鏈條。二是冒用新聞媒體名義,藉助虛假新聞網站進行炒作。犯罪團伙通過網上搜索企事業單位負面信息,發佈或威脅發佈負面貼文炒作,形成輿論壓力,實施敲詐勒索活動。虛假新聞網站往往被冠以“法制”、“中國”、“中華”等字眼來製造影響力。三是真假記者勾結串聯相互作案。真記者主要是藉助其記者身份與受害單位接觸,假記者主要從事目標選擇、炒作等非接觸性工作,不直接索要錢財,而是通過“報刊費”、“廣告宣傳費”、“會員理事費”等名義變相實施敲詐勒索。
在公安部的組織指揮下,江蘇、廣西、河北、北京、安徽、陝西、福建、江西、山東、雲南等地公安機關先後針對“《法制新聞網》案”、“《準誇網》案”、“安徽阜陽王某等人敲詐勒索案”等重點案件採取收網行動,抓獲了一批自媒體“網絡水軍”涉案人員,搗毀犯罪窩點數十個。截至目前,部分涉案人員已經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批重點案件已經被移送起訴,其他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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