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城】佔地建屋引糾紛 原來“自己”的地也不是想建就能建

黃某是荔城鎮某社區的村民,在丈夫的哥哥李某屋前有一塊自留地,結婚以來就一直耕種至今。在黃某和李某的自留地前有一個大水塘,村民都在那裡挑水澆菜地。水塘邊有條一米多寬的路通往何某的菜地,附近村民也都是走這條路往河邊種地。

【荔城】佔地建屋引糾紛 原來“自己”的地也不是想建就能建


通往菜園的道路被小屋堵塞,無法正常通行

1992年,李某將房子賣給了莫某。2018年二月份,莫某在屋前圍了圍牆,並在原來水塘和道路的地方建了小屋,堵住了黃某通往菜地的道路,導致黃某無法正常通行到菜地耕種菜園。莫某還在圍牆上蓋了膠皮,屋面的水會排往黃某的菜地,影響了正常耕種。黃某與莫某溝通未果,於是向荔城司法所申請了糾紛調解。


【荔城】佔地建屋引糾紛 原來“自己”的地也不是想建就能建


圍牆搭建的雨篷將水排到菜地,導致生產受影響

調解過程中,莫某表示,當初向李某籤協議購買房屋時,已經在《協議書》中講清楚,是連帶現在建小屋的空地一併售賣,莫某認為自己有權使用這塊空地。

荔城司法所經過調研,發現《協議書》裡確實有將莫某房屋東側的空地(現莫某建小屋處)一併轉讓的內容。但是該空地實為原來的集體水塘,並非私人土地,所以《協議書》中涉及到處分集體土地的內容是無效的。李某與莫某簽訂《協議書》時,將集體土地一併轉讓給莫某管理使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規定。莫某用來蓋小屋的土地仍屬集體土地,如果要使用,應當經過村民小組同意,並且在使用過程中不能給其他人生產生活造成妨礙,不能影響他人通行、通風、排水、採光等民事權益。

經過調解,雙方達成如下調解意見:

一、莫某在十日內將建在集體土地上的小屋和圍牆拆除,恢復道路原狀;

二、同時採用接水管的方式,將屋面雨水排到水溝,不再流入黃某的土地。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八十四條 處理相鄰關係的原則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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