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城】占地建屋引纠纷 原来“自己”的地也不是想建就能建

黄某是荔城镇某社区的村民,在丈夫的哥哥李某屋前有一块自留地,结婚以来就一直耕种至今。在黄某和李某的自留地前有一个大水塘,村民都在那里挑水浇菜地。水塘边有条一米多宽的路通往何某的菜地,附近村民也都是走这条路往河边种地。

【荔城】占地建屋引纠纷 原来“自己”的地也不是想建就能建


通往菜园的道路被小屋堵塞,无法正常通行

1992年,李某将房子卖给了莫某。2018年二月份,莫某在屋前围了围墙,并在原来水塘和道路的地方建了小屋,堵住了黄某通往菜地的道路,导致黄某无法正常通行到菜地耕种菜园。莫某还在围墙上盖了胶皮,屋面的水会排往黄某的菜地,影响了正常耕种。黄某与莫某沟通未果,于是向荔城司法所申请了纠纷调解。


【荔城】占地建屋引纠纷 原来“自己”的地也不是想建就能建


围墙搭建的雨篷将水排到菜地,导致生产受影响

调解过程中,莫某表示,当初向李某签协议购买房屋时,已经在《协议书》中讲清楚,是连带现在建小屋的空地一并售卖,莫某认为自己有权使用这块空地。

荔城司法所经过调研,发现《协议书》里确实有将莫某房屋东侧的空地(现莫某建小屋处)一并转让的内容。但是该空地实为原来的集体水塘,并非私人土地,所以《协议书》中涉及到处分集体土地的内容是无效的。李某与莫某签订《协议书》时,将集体土地一并转让给莫某管理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规定。莫某用来盖小屋的土地仍属集体土地,如果要使用,应当经过村民小组同意,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不能给其他人生产生活造成妨碍,不能影响他人通行、通风、排水、采光等民事权益。

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意见:

一、莫某在十日内将建在集体土地上的小屋和围墙拆除,恢复道路原状;

二、同时采用接水管的方式,将屋面雨水排到水沟,不再流入黄某的土地。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八十四条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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