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興良:從以立法為中心到以司法為中心——刑法學研究四十年回顧與前瞻

陳興良

2018年,我們將迎來改革開放四十週年。1978年是一個值得紀念的年份,1978年不僅是改革開放的元年,而且法治建設、法學研究也開始了新的征程。以此作為一個時點,回顧我國刑法學科走過的四十年曆程,並展望我國刑法學的未來發展,極具現實意義。可以說,刑法學科是在我們國家改革開放的背景下恢復重建的,刑法學科的命運是與國家刑事法治建設息息相關的。因此,只有從國家法治建設的大格局下,才能描繪與勾畫出我國刑法學科的發展脈絡。

刑法學科的恢復重建

1978年12月召開的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提出了健全社會主義民主和加強社會主義法制的任務,它不僅開啟了改革開放的新時期,而且確定了民主與法制的新理念。由此,國家的法制建設重新提上議事日程,加快了立法進程。1979年7月1日召開的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一致通過刑法,這就是我國1979年刑法,也是我國第一部刑法典。它的頒佈,標誌著我國刑法立法實現了零的突破,為刑法學的恢復重建提供了規範基礎。

以1979年刑法頒佈為契機,我國刑法學進入了一個恢復重建的階段。這裡的恢復重建表明,刑法學並不是完全從頭開始,而是以原有的成果為基礎的。1982年,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高銘暄主編的司法部統編教材《刑法學》一書出版,標誌著我國刑法學的恢復重建取得了階段性成果。該書前承上個世紀五十年代從蘇聯引入的刑法學理論,並吸收我國此後取得的刑法學研究成果,總結司法實踐經驗,對我國刑法條文進行了體系化和理論化的闡述,無論是在體例還是在內容上都有所突破,成為此後我國刑法教科書的樣板。這是一部具有廣泛影響的刑法教科書。

我國刑法學從上個世紀五十年代模仿蘇俄刑法學開始蹣跚起步,不久就因為政治運動而夭折。此後將近二十年,我國刑法學處於冰封狀態。1978年開始,我國重建法制,尤其是1979年刑法典的頒佈,猶如一夜春風來,頓時喚醒了沉睡已久的刑法學,使我國刑法學在一片廢墟中萌發新芽。這段刑法學起死回生的歷史值得追憶,值得銘記。

以立法為中心的刑法學研究

隨著1979年刑法的頒佈,我國刑法學開始重新獲得了生命,刑法學研究的春天終於到來。1979年刑法於1980年1月1日正式實施以後,刑法的司法化就成為刑法學關注的重點。然而,我國刑法學的司法化未及深入,刑法修改就提上了議事日程,因此我國刑法學很快就進入了以立法為中心的研究狀態。對此,我們需要從刑法本身的先天不足和經濟體制改革和社會轉型等多維度揭示其原因。

刑法在短時期就需要修改,這與刑法自身的原因有著密切的關係。我們知道,1979年刑法雖然從1950年開始起草積累了33稿,但從1979年3月重新啟動刑法起草工作,到7月1日正式頒佈,只有短短四個月時間。在此期間,雖然立法機關做了大量工作,但畢竟時間有限,所以1979年刑法還是以原先的刑法草案為藍本,未有大規模的修改。在這種情況下,1979年刑法與時代的契合性上存在較大問題。可以說,1979年刑法在其實施之初,就表現出對於懲治犯罪、維護社會秩序的不適應性。因此,這個時期的刑法學研究,主要還是刑法修改研究,相當多的學術資源投入到立法研究之中。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在1988年就開始著手修改刑法,並於1988年12月25日草擬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改稿)》。此時,距離1979年刑法實施才八年。從1988年立法機關正式啟動刑法修改,到1997年3月14日頒佈修訂後的刑法,在這十年之間,我國刑法學的主要課題就是刑法修改研究。

在1979年刑法剛剛頒佈實施不久,以司法論為中心的常態刑法學尚未成熟,隨著刑法修改的立法進程的啟動,我國刑法學就不得不跟隨著開啟了一段時間不算太短的立法論研究,從而推遲了司法論研究的進程。我國以立法為中心的刑法學研究不是以現行立法為根據的規範性研究,而是如何完善立法的應然性研究。因此,主要研究內容也是以價值論為導向,以應然性為目的而展開的。

以立法為中心的刑法學研究對國家的刑法立法作出了重要貢獻,推動了我國刑法的發展完善,這是不可否定的。尤其是,通過對刑法的全面修訂,創制了一部統一的刑法典,即把所有刑事法律規範集中規定在刑法典之中,這就為此後的刑法理論研究提供了一個平臺和框架。當然,在我國刑法學恢復重建不久,在沒有來得及建立刑法解釋學基礎的情況下,就貿然進入以立法論為主導的刑法學研究階段,對於我國刑法學發展帶來的消極作用也是不可低估的。這主要表現在對刑法規範的批判成為刑法學者的關注重點,而未能形成合理地解釋刑法規範的傳統。此外,立法論過於強勢,刑法研究產生了居於刑法規範之上的習慣,不利於刑法教義學的產生與養成。

以司法為中心的刑法學研究

1997年刑法正式頒佈以後,刑法修改終於告一段落,我國刑法學研究的重點開始轉向司法論的刑法學。司法論的刑法學是建立在刑法規範基本完善的基礎之上的,隨著刑法修訂的完成,這一條件也就具備了。與1979年刑法相比較,1997年刑法無論是結構還是內容,都是更為完善與完備的。

從1999年開始,我國對刑法的修改補充採取了刑法修正案的方式。與單行刑法相比,刑法修正案是專門對刑法進行修改而頒佈的專門法律。刑法修正案頒佈以後,將刑法修正案對刑法修改補充的內容吸收到刑法典之中,刑法修正案就完成了其歷史使命。因此,刑法修正案並不會破壞刑法典的完整性。從1999年至今,已經頒佈了十個刑法修正案。其中,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九)都對刑法做了較大規模的修改,如果不是採取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刑法典就會變得支離破碎。刑法修正案的立法方式的採用,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刑法立法的持續性與刑法典的穩定性之間的關係。從而為以司法為中心的刑法學奠定了規範基礎。可以說,對刑法立法的研究不再是刑法學的主要使命,這是一種刑法學研究方向的重大改變。

1997年刑法的頒佈,尤其是刑法確立罪刑法定原則以後,對我國刑法理論研究帶來重大影響,這就是需要建立與之相適應的刑法解釋理論。應該說,我國刑法學者對刑法規範的註釋,確實是就法條而論法條。除了來自於蘇俄的四要件的犯罪構成理論具有一定的學術性以外,其他都只是問題性研究。尤其是對刑法分則的研究,更多的是司法經驗的總結。而刑法教義學是對刑法的一種體系性的研究,具有一套完整的分析工具和話語體系。只有當這種刑法教義學的方法引入我國刑法學,以此為出發點對我國刑法進行研究,才能真正提升我國刑法學研究的水平。

刑法教義學帶來的不僅僅是德日刑法理論,更為重要的是,它是一種分析工具和話語體系。例如,關於我國刑法中的死刑問題,在以立法為中心的刑法學中,更多的是圍繞著死刑存廢以及如何限制死刑等價值分析而展開的。但在以司法為中心的刑法學視閾中,死刑存廢已經不再是關注的焦點問題,即使是死刑的限制也不再是通過價值論的闡述,提出死刑政策或者減少死刑的方案,而是著力於對死刑規定的解釋,為司法機關正確適用死刑提供刑法教義學的引導。

以司法為中心的刑法學研究,是以刑法規範為依歸的。因此,刑法規範是刑法學邏輯推理的出發點,並且是刑法理論的歸宿。在司法論的視閾中,法律不是被嘲笑的對象,更不是被批評的對象,而是被信仰的對象。在以司法為中心的刑法理論中,首先應當注重對刑法明文規定的解釋,闡發蘊含在刑法規定的文字之中的語義內容,從而為定罪量刑提供理論支持。與此同時,刑法規範也為刑法沒有明文規定的行為,提供具有參照性的規則。

隨著刑法知識不斷累積,產生了一個從量變到質變的過程,由此而推動了刑法知識的轉型。其中,最為典型的是以蘇俄為模本的四要件的犯罪論體系與德日的三階層的犯罪論體系之間的摩擦與碰撞,並在我國刑法學界發生了一場具有影響力的學術爭論。四要件與三階層的區分,並不是犯罪成立條件的數量之爭,而是刑法方法論之爭。這裡的方法論,就是指階層思維方法論。儘管目前在我國刑法學界四要件的犯罪論體系還具有較大影響,但三階層的犯罪論體系以其邏輯性與實用性,越來越受到青睞,在以司法為中心的刑法學研究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刑法理論的發展前瞻

經過四十年的發展,我國刑法學科已經走過了篳路藍縷的草創階段,經歷了從以立法論為中心到以司法論為中心的刑法學轉變,進入了一個以教義學為主體知識的階段。因此,我國刑法學的教義學化將是未來相當長一個時期的發展方向。我曾經提出“走向教義學的刑法學”的命題,揭示了教義學應當是我國刑法學的未來走向。此後,我又闡述了“刑法知識的教義學化”的觀點,認為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建立,以立法為中心的法治實踐向以司法為中心的法治實踐轉變。相應地,也存在一個以立法為取向的法學知識向以司法為取向的法學知識的轉型問題。刑法學也是如此。因此,我國刑法學將來應當以教義學為自己的走向。這是以司法論為中心的刑法學的更高發展階段,也是刑法學演進的正途。

我國刑法學在教義學的研究過程中,需要引入刑事政策的內容,處理好刑法教義學與刑事政策之間的關係,這是十分重要的。刑法教義學絕不是單純的對刑法規範的詮釋,其中必然包含了價值判斷的內容。只不過,這種價值判斷應當受到刑法規範的約束。以往在我國刑法知識中,刑法學與刑事政策是作為兩個不同的學科獨立存在的:刑法學主要研究刑法關於犯罪與刑罰的規定,屬於規範學科;而刑事政策主要研究國家的刑事立法政策和刑事司法政策,這些刑事政策對於刑法具有指導作用。在這種刑法學與刑事政策分立的狀態下,刑事政策處於刑法之上或者之外。我認為,刑事政策不能自外於刑法學,刑事政策並不是對某一具體政策的解讀,而是融合了刑事政策的一體化思考。同時,刑法教義學不應該排斥刑事政策,而是應當吸收刑事政策的內容,以此克服教義學所具有的形式主義帶來的僵硬性,保持刑法學具有對社會的即時反應能力。

(作者為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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