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量法》中規定的產品瑕疵擔保責任和產品缺陷責任詳解

《產品質量法》中規定的產品瑕疵擔保責任和產品缺陷責任詳解

考點一 調整對象

產品質量法中的產品是指經過加工、製作,用於銷售的產品。

以下這些產品不屬於《產品質量法》規定的產品:

(1)天然的物品、非用於銷售的物品;

(2)建設工程、軍工產品;(但是建設工程所用的建築材料、建築配件和設備、軍工企業生產的民用產品屬於該法所稱的產品,例如樓房不是產品,但建築樓房所用的預製件、鋼筋、混凝土就是產品)

(3)因核設施、核產品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不適用本法。

《產品質量法》中規定的產品瑕疵擔保責任和產品缺陷責任詳解

考點二 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義務

1、生產者的產品質量義務

包裝及產品標識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2)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3)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的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4)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5)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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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三 產品瑕疵擔保責任(應有沒有,不實說明,不符合質量要求)

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銷售者應賠償損失:

(1)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應有沒有,但事先作出說明免責);

(2)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的(不實說明);

(3)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不符合質量要求)。

產品瑕疵擔保責任屬於合同責任,承擔的是違約責任,根據合同的相對性,責任主體是銷售者,而不是生產者,主要是銷售者的三包責任;

對於已經告知產品存在瑕疵的,銷售者可以免責;

銷售者承擔責任後,可以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

《產品質量法》中規定的產品瑕疵擔保責任和產品缺陷責任詳解

考點四 產品缺陷責任(侵權責任,缺陷+後果+因果關係)

缺陷:致害可能。例如:買條牛仔褲,掉色屬於瑕疵,引發皮膚病屬於缺陷。

生產者承擔無過錯責任,但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責:

(1)未將產品投入流通;

(2)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3)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

這三種是生產者免責事由,不是銷售者的免責事由。且生產者只有這三種免責事由。

銷售者承擔的是過錯推定責任。

《產品質量法》中規定的產品瑕疵擔保責任和產品缺陷責任詳解

訴訟時效: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權損害之日起3年。

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消滅時效:在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10年喪失,即最長保護期為交付後10年。但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索賠選擇: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二者可以是共同被告。

但是倉儲者或運輸者不能作為被告,但可以成為最終責任承擔者。

《產品質量法》中規定的產品瑕疵擔保責任和產品缺陷責任詳解

產品瑕疵與產品缺陷的對比:

產品瑕疵:不需要現實損害,是違約行為,要求銷售者承擔三包。

產品缺陷:需要有現實損害,是侵權行為,責任承擔主要是向法院起訴,可附帶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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