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各項優惠政策彙總

國家稅務總局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0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財稅〔2018〕77號)等規定,現就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征管問題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採取查賬徵收方式還是核定徵收方式,其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0萬元(含100萬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財稅〔2018〕77號文件規定的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政策(以下簡稱"減半徵稅政策")。 前款所述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或者財稅〔2018〕77號文件規定條件的企業。 企業本年度第一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如未完成上一納稅年度彙算清繳,無法判斷上一納稅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可暫按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第四季度的預繳申報情況判別。

小微企業各項優惠政策彙總

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年度彙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的相關內容,即可享受減半徵稅政策。

三、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統一實行按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 四、本年度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按照以下規定享受減半徵稅政策:

(一)查賬徵收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為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分別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1.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的,預繳時本年度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10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徵稅政策; 2.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的,預繳時可以享受減半徵稅政策。

(二)核定應稅所得率徵收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為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本年度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徵稅政策。

(三)核定應納所得稅額徵收企業。根據減半徵稅政策規定需要調減定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程序調整,依照原辦法徵收。

(四)上一納稅年度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預計本年度符合條件的,預繳時本年度累計實際利潤額或者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徵稅政策。

(五)本年度新成立的企業,預計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預繳時本年度累計實際利潤額或者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徵稅政策。

五、企業預繳時享受了減半徵稅政策,年度彙算清繳時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應當按照規定補繳稅款。

六、按照本公告規定小型微利企業2018年度第一季度預繳時應享受未享受減半徵稅政策而多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在以後季度應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中抵減。

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3號)在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結束後廢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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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2號)

為支持小微企業發展,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小微企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6號),現將小微企業增值稅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徵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12月27日

小微企業各項優惠政策彙總

關於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7〕7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進一步加大對小微企業的支持力度,推動緩解融資難、融資貴,現將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金融機構應將相關免稅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單獨核算符合免稅條件的小額貸款利息收入,按現行規定向主管稅務機構辦理納稅申報;未單獨核算的,不得免徵增值稅。《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續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7〕44號)第一條相應廢止。

二、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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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通知所稱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範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位於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範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於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借款人是否屬於農戶為準。

本通知所稱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其中,資產總額和從業人員指標均以貸款發放時的實際狀態確定;營業收入指標以貸款發放前12個自然月的累計數確定,不滿12個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營業收入(年)=企業實際存續期間營業收入/企業實際存續月數×12

本通知所稱小額貸款,是指單戶授信小於100萬元(含本數)的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貸款;沒有授信額度的,是指單戶貸款合同金額且貸款餘額在10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17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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