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生被女同學父親殺害案”休庭 更多作案細節曝光

封面新聞記者 刁明康 謝凱 溫州攝影報道

2月25日下午,在經過整整7個小時的審理後,法官宣佈浙江瑞安男子殺害女兒10歲男同學一案休庭。

案件並未當庭宣判。

法庭上,關於該案的更多細節曝光,控辯雙方的焦點集中在被告林某某的精神病是否處於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狀態。


“男生被女同學父親殺害案”休庭 更多作案細節曝光


案件細節:

買殺豬刀沒買到 殺人後自己報警

法庭上,檢方指出,案發前一天(2018年9月20日),被告林某某為完成殺人舉動,特地到五金店購買殺豬刀。

當時五金店老闆問他買來做什麼,他說買來“殺豬殺羊”。但因五金店內沒有殺豬刀,他又轉而改成水果刀和美工刀。

“當時沒買到殺豬刀,腦袋裡面就聽到有人說,一定會買到殺豬刀的。”被告林某某說。

後來,回家後,李某某發現買回來的殺豬刀“不太合適”,乾脆選用了家裡的另一把手柄為棕色的水果刀。

到了學校,林某某將死者小葉帶至廁所,摸出刀來。

“當時他想跑,我就順勢劃了一刀,也不知道劃在胸口還是脖子上……”被告林某某稱,當時他聽到死者小葉呼救,“可可(化名)爸爸,我再也不敢了……”但他腦袋一片空白,他只記得孩子倒下後,他用左手又猛戳了孩子數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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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他自己打電話報警。“我希望報警後能得到寬大處理。”林某某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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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辯雙方

檢方認為案發期間無病 辯方稱案發期間有病

案發後一個月,遇害者家屬便收到了《瑞安市公安局鑑定意見通知書》。

該通知書意見為:

1.精神醫學評定:被鑑定人林某某案發期間及目前患精神分裂症(緩解期)。2刑事責任能力評定:被鑑定人林某某案發期間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3.訴訟能力評定:被鑑定人林某某目前具有訴訟能力。4.受羈押能力評定:被鑑定人林某某目前具有受羈押能力。

被告的辯護人則認為,被告是三級精神殘疾人,案發前及案發中,對自己行為無法控制,且自知力不強,有危險性,應屬於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範圍。

雙方為此進行了長久的辯論。

下午16時左右,法官宣佈休庭。

對於自己涉嫌殺人一事,被告林某某在法庭上則辯稱,“我承認,人是我這個軀殼殺的,但我的靈魂沒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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