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金險的年金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有什麼劃分依據嗎?

大家好,歡迎收看尋保先鋒,我是趙鵬。

之前的節目中我們和大夥聊過關於理財類年金險它的作用和價值,以及在夫妻關係破裂時理財險對現金資產保全的作用,節目播出後有朋友在後臺給我們留言提問:每年領取的年金是否算作夫妻共同財產?另外,現在市場上很多保險公司銷售的年金險會附加一個用於存放年金及分紅的同時享受再次日計息月結算的萬能賬戶,那麼年金和分紅進入到萬能賬戶中一直不領取是否算夫妻共同財產呢?接下來的兩期節目我們就來講講這個話題。

年金險的年金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有什麼劃分依據嗎?

在講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先來一個法條:2016年11月30日,最高院公佈《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第二條第(二)款第5項第2目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依據以生存到一定年齡為給付條件的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合同獲得的保險金,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這一條明確規定了,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生存金是夫妻共同財產。

年金險的年金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有什麼劃分依據嗎?

我們來舉個例子:張先生婚前為自己投保過一份年金險,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從第5年開始,保險公司每年向張先生給付10萬元的生存金,假設張先生在投保之後的第10年和洪小姐結婚,婚後5年夫妻二人離婚,再過5年後也就是保單生效的第20年,張先生又和孫小姐再婚,我們來看下這期間生存金是如何劃分的,在保單第5到第10年期間,張先生的生存金毋庸置疑是張先生的個人財產,和洪小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也就是保單的第10到15年,這期間的每年10萬的生存金算作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這總共50萬的生存金應該夫妻一人一半進行財產分割,離婚後,也就是保單的第15到20年期間的生存金算張先生的個人財產,在保單的第20年,張先生和孫小姐再婚之後,那麼以後每年領取的生存金算作張先生和孫小姐的夫妻共同財產。講到這裡大夥可以看出,對於一張年金險來說,年金的保障和被保險人息息相關,他有很強的人身屬性,始終有一筆現金流跟隨被保險人,同時被保險人愛著誰,那麼這個現金流就與誰分享,所以這也是很多父母給子女投保年金險的原因,因為這個保單本身的歸屬權不會因為孩子的婚姻變化而變化,同時保單產生的年金現金流可以伴隨子女的一生和他們每個期間的伴侶,保障孩子和他們配偶的生活下限水平。

年金險的年金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有什麼劃分依據嗎?

好了,本期節目就到這裡,下期節目我們將為您帶來附加了萬能賬戶這張保單會發生什麼變化的話題,歡迎您繼續關注我們,如果您還有其他保險相關的問題歡迎在私信中給我們留言,感謝您的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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