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金险的年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什么划分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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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的节目中我们和大伙聊过关于理财类年金险它的作用和价值,以及在夫妻关系破裂时理财险对现金资产保全的作用,节目播出后有朋友在后台给我们留言提问:每年领取的年金是否算作夫妻共同财产?另外,现在市场上很多保险公司销售的年金险会附加一个用于存放年金及分红的同时享受再次日计息月结算的万能账户,那么年金和分红进入到万能账户中一直不领取是否算夫妻共同财产呢?接下来的两期节目我们就来讲讲这个话题。

年金险的年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什么划分依据吗?

在讲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一个法条:2016年11月30日,最高院公布《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二条第(二)款第5项第2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条明确规定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生存金是夫妻共同财产。

年金险的年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什么划分依据吗?

我们来举个例子:张先生婚前为自己投保过一份年金险,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从第5年开始,保险公司每年向张先生给付10万元的生存金,假设张先生在投保之后的第10年和洪小姐结婚,婚后5年夫妻二人离婚,再过5年后也就是保单生效的第20年,张先生又和孙小姐再婚,我们来看下这期间生存金是如何划分的,在保单第5到第10年期间,张先生的生存金毋庸置疑是张先生的个人财产,和洪小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就是保单的第10到15年,这期间的每年10万的生存金算作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这总共50万的生存金应该夫妻一人一半进行财产分割,离婚后,也就是保单的第15到20年期间的生存金算张先生的个人财产,在保单的第20年,张先生和孙小姐再婚之后,那么以后每年领取的生存金算作张先生和孙小姐的夫妻共同财产。讲到这里大伙可以看出,对于一张年金险来说,年金的保障和被保险人息息相关,他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始终有一笔现金流跟随被保险人,同时被保险人爱着谁,那么这个现金流就与谁分享,所以这也是很多父母给子女投保年金险的原因,因为这个保单本身的归属权不会因为孩子的婚姻变化而变化,同时保单产生的年金现金流可以伴随子女的一生和他们每个期间的伴侣,保障孩子和他们配偶的生活下限水平。

年金险的年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什么划分依据吗?

好了,本期节目就到这里,下期节目我们将为您带来附加了万能账户这张保单会发生什么变化的话题,欢迎您继续关注我们,如果您还有其他保险相关的问题欢迎在私信中给我们留言,感谢您的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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