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備跟團旅遊,結果旅行團違約,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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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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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

“世界這麼大,我想去看看。”成為現階段的流行語,越來越多的人選擇外出旅遊看看這個世界。雖然不少人傾向於自助旅行,但也有許多人為了方便就直接報旅行社。有的旅行社不負責任違約的時候,我們應該怎麼辦呢?


旅遊合同違約金是多少?

準備跟團旅遊,結果旅行團違約,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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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旅行社的權利和義務

旅行社的權利:

1、根據旅遊者的身體健康狀況及相關條件決定是否接納旅遊者報名參團;

2、核實旅遊者提供的相關信息資料;

3、按照合同約定向旅遊者收取全額旅遊費用;

4、旅遊團隊遇緊急情況時,可以採取緊急避險措施並要求旅遊者配合;

5、拒絕旅遊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

旅行社的義務:

1、按照合同和《行程單》約定的內容和標準為旅遊者提供服務;

2、在出團前如實告知具體行程安排和有關具體事項,具體事項包括但不限於所到旅遊目的地的重要規定、風俗習慣,安全避險措施,應急聯絡方式;

3、按照合同約定,為旅遊團隊安排符合《導遊人員管理條例》規定的持證導遊人員;

4、妥善保管旅遊者提交的各種證件;

5、為旅遊者發放用固定格式書寫、由旅遊者填寫的載明個人信息的安全保障卡(包括旅遊者的姓名、血型、應急聯絡方式等);

6、對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事項和須注意的問題,向旅遊者做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採取合理必要措施防止危害發生,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時,應當採取合理必要的保護和救助措施,避免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

7、按照相關法規、規章的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

8、提示旅遊者購買個人旅遊保險;

9、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安排購物和另行付費項目,不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購物和參加另行付費項目;

10、旅遊者在《行程單》安排的購物場所所購物品系假冒偽劣商品時,旅遊者提出索賠的,旅行社應當積極協助旅遊者進行索賠,自索賠之日起超過60日,旅遊者無法從購物點獲得賠償的,旅行社應當先行賠付;

11、向旅遊者提供合法的旅遊費用發票;

12、依法對旅遊者個人信息保密;

13、積極協調處理旅遊者在旅遊行程中的投訴,出現糾紛時,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14、採用拼團方式出團的,簽訂合同的旅行社仍承擔本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

二、旅遊合同違約金是多少

旅行社在出發前7日以內(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旅遊者退還全額旅遊費用,並按下列標準向旅遊者支付違約金:

出發前7日至4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

出發前3日至1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15%的違約金;

出發當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如上述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遊者的實際損失,旅行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遊者予以賠償。

旅行社應當在取消出團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遊者退還全額旅遊費用,並支付上述違約金。

2、旅行社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或者未經旅遊者同意調整旅遊行程(本合同第十條第2款規定的情況除外),造成項目減少、旅遊時間縮短或者標準降低的,應當採取措施予以補救,未採取補救措施或者已採取補救措施但不足以彌補旅遊者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旅行社未經旅遊者簽字確認,安排本合同約定以外的另行付費項目的,應當承擔自費項目的費用;擅自增加購物次數的,每次按旅遊費用總額的10%向旅遊者支付違約金;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購物的,每次按旅遊費用總額的20%向旅遊者支付違約金。

4、旅行社違反合同約定,中止對旅遊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遊服務的,應當負擔旅遊者在被中止旅遊服務期間所訂的同等級別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費用,並向旅遊者支付旅遊費用總額30%的違約金;如果因此給旅遊者造成其他人身、財產損害的,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旅行社未經旅遊者同意,擅自將旅遊者轉團、拼團的,旅遊者在出發前(不含當日)得知的,有權解除合同,旅行社全額退還已交旅遊費用,並按旅遊費用總額的15%支付違約金;旅遊者在出發當日或者出發後得知的,旅行社應當按旅遊費用總額的25%支付違約金,旅遊者要求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全額退還已交旅遊費用;如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遊者的實際損失,旅行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遊者予以賠償。

6、與旅遊者出現糾紛時,旅行社應當採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7、旅行社委託的第三方違反本合同約定,視同旅行社違約,旅行社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旅遊合同的一般違約與根本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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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本違約

所謂根本違約,主要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約定,致使該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根本違約的構成要件是一般違約的構成要件,加上因違約行為導致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其法律效果是當一方根本違約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根本違約是區分違約嚴重程度的一種做法,通過區分違約的嚴重程度,而要求違約方承擔不同的法律效果。

根本違約也有對合同解除權進行限制的作用,主要是限制一方當事人在對方違約以後濫用解除合同的權利。比如:旅行社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給遊客買到臥鋪票,而只買到硬座票,如果遊客據此要解除旅遊合同,法律依據不甚充分,而如果遊客堅持解除旅遊合同,則也要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因為這並不構成法律意義上根本違約的條件,不享有解除合同後的法律權益。從這個角度講,根本違約的規定對遊客濫用合同解除權做了一定的限制,可以限制遊客動輒解除合同且索賠過高。

如果旅行社因為沒有實現遊客的主要旅遊目的,構成根本違約,則遊客可以解除合同,並依據《合同法》第九十七條“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中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的規定進行索賠。比如遊客參加旅行社組織的漂流活動,因為漲水或者當地交通管制等原因未能漂流,雖然可能參觀了其他項目,但因遊客的主要目的沒有實現,旅行社要賠付遊客的交通、食宿及漂流等相關費用,而不是隻賠付漂流的費用。

二、一般違約

一般違約主要是區別於根本違約,因為一般違約並不導致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在實踐中有具體的賠付比例和標準,沒有根本違約那麼高的賠付比例。

在旅遊投訴調解中應該嚴格區分一般違約和根本違約,防止遊客因為旅行社輕微的違約行為而動輒解除合同。比如在實踐中游客會因旅行社派出的車輛出現一點故障而要求解除合同,或者因旅行社發車晚了一點而要求解除合同,或者因為旅行社其他輕微的違約行為而動輒解除旅遊合同。

對於旅行社的一般違約行為的類型和賠償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得還是比較細的。

1、 因旅行社主觀原因導致的一般違約行為

例如:《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第五條“旅行社未經旅遊者同意,擅自將旅遊者轉團、拼團的,旅行社應向旅遊者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5%的違約金。解除合同的,還應向未隨團出行的旅遊者全額退還預付旅遊費用,向已隨團出行的旅遊者退還未實際發生的旅遊費用。”

2、 因客觀原因造成的一般違約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八條“因飛機、火車、班輪、城際客運班車等公共客運交通工具延誤,導致合同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退還為實際發生的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相對於根本違約而言,這些賠付標準和比例是很低的,在實際操作中,主要還是依靠這些法律依據作為調解的標準。


旅遊合同違約賠償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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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旅遊合同違約賠償

由於我國現行《合同法》的分則中,沒有關於旅遊合同的規定,對於這類問題的處理,不同地區法院的法官判案時也出現諸多差異,有的判決甚至根本違反了公平正義的目標。筆者認為,對旅遊合同的違約責任承擔問題應作具體分析。旅遊合同違約依法主體不同可分為旅遊者的違約與旅行社的違約,旅遊合同違約大多為旅行社的違約,只有少數為旅遊者的違約。

1、旅遊者的違約

旅遊者的違約依時間可分為旅遊開始前的違約與旅遊開始之後的違約。由於旅遊涉及交通、膳宿、導遊等服務,並且旅遊合同一般都具有團體性,旅遊開始前,旅遊社有許多準備工作,如代辦出國手續、預訂交通工具、膳宿等手續。而旅行社辦理這些手續,需要旅遊者協助方能完成,如提交所需之必要證件。當旅客不進行協助,並經旅行社於合理期限催告,旅遊者仍不行使這些義務將使旅行社遭受損失的,旅遊者應承擔賠償責任。旅遊開始之後,旅遊者違反約定,任意解除合同或違反其他約定義務,如守時、準時義務,從而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旅行社的違約

由於在我國,旅遊業為特許經營行業,旅行社要從事旅遊業務。須取得《旅遊業務經營許可證》,不具備旅行業特許經營資格的民事主體以及超越經營範圍簽訂的旅遊合同不生效力,合同也不宜定為旅遊合同,因而此類情況不存在違約問題。旅行社的違約,也可依時間劃分為旅行開始之前的違約和旅行開始之後的違約。

二、旅遊合同中應注意的問題

1、旅遊合同中的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又稱為定型化契約,是指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交易對象訂立合同之用而事先擬訂的合同條款。當事人一方可將之預定用於同類交易之中,定型化合同之訂立不需要經過雙方磋商的過程,對於大多數消費者是接受或者不接受的選擇過程,並無多少意思自治發揮的空間。在旅遊合同中,旅行社使用定型化條款免除自己一方合同責任可分為以下情形:直接免責條款。旅行社在旅遊合同中直接寫明其對於履行輔助人因過失或故意侵害旅遊者之行為的免責的條款。通過訂立居間條款而免除自己一方的責任。居間條款,是指旅行社表明對於某些旅遊給付其僅居於居間代辦地位,不承擔責任的條款。如旅行社在旅遊合同中寫明“旅遊中的車輛由某公司提供,我方概不承擔責任”的內容等。

2、訂立有利於自己的條款

在旅遊合同中明確規定:“發生爭議由旅行社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直接免責條款,通過居間條款免除一方責任的條款以及訂立有利於自己的管轄條款,一旦寫入旅遊合同中,對於旅遊者來說在違約事實發生後尋求救濟極為不利。


旅遊糾紛的違約責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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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旅遊者的違約。

旅遊者的違約依時間可分為旅遊開始前的違約與旅遊開始之後的違約。由於旅遊涉及交通、膳宿、導遊等服務,並且旅遊合同一般都具有團體性,旅遊開始前,旅遊社有許多準備工作。而旅行社辦理這些手續,需要旅遊者協助方能完成。旅遊開始之後,旅遊者違反約定,任意解除合同或違反其他約定義務。

二.旅行社的違約

由於在我國,旅遊業為特許經營行業,旅行社要從事旅遊業務。須取得《旅遊業務經營許可證》,不具備旅行業特許經營資格的民事主體以及超越經營範圍簽訂的旅遊合同不生效力,合同也不宜定為旅遊合同,因而此類情況不存在違約問題。旅行社的違約,也可依時間劃分為旅行開始之前的違約和旅行開始之後的違約。

(一)旅遊開始之前旅行社應按約為旅客購買車票、機票、門票、餐票、住宿憑證等各種有價票證,對這些有價值標證要承擔權利瑕疵擔保義務。還應當向方旅客告知旅遊地的風俗習慣、特別法律規定、氣候狀況等附隨義務。

(二)旅遊開始之後,旅行社應該按法定或約定向旅客提供服務,並且應該保證旅遊服務所應具備通常價值或約定品質。但實際生活中,旅遊社由於人員、財力業務水平方面的限制,很難將旅遊過程中的一切事務全部提供,常常要與其他企業合作。

第一種情況如果旅行社與這企業之間存在聯營或委託業務關係,發生合同糾紛,旅客可以依照我國《合同法》第65條規定直接請求旅行承擔違約責任,而不管其是否存在過錯。如旅行社本身無過錯,在向旅遊者承擔賠償責任以後可向有過錯的相關企業求償。

第二種情況,如果旅行社與這些企業不存在上述關係,旅客因這些企業服務不合法定或約定而遭受損失的,旅遊者可依《合同法》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應法律法規向這些加害企業主張求償權,依誠實信用原則,旅行社應予以協助。但如果旅行社存在過錯時,如旅客在旅行社指定的飯店就餐而食物中毒,旅遊者則可選擇其中之一主張權利。

另外,當旅行社私自轉讓旅遊業務而致使旅遊者權益受損的,在合同履行期間,人身、財產損害或由於第三人在旅遊服務方面缺陷而使旅客來未能享受旅遊合同的旅遊服務,甚至第三人提供了質量很差的旅遊服務時,旅遊者可以要求原合同當事人一方的旅行社承擔違約責任,至於第三人與旅行之間則可以按協議約定處理,而旅行社不得以第三人原因向旅遊者主張抗辯、除非該與轉包經旅客書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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