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記得貴州賓利車主的
那場“史上最貴”豪車索賠官司麼?
近日,終審落槌
一審判賠1650萬
終審判賠11萬元
車主承擔31萬餘元訴訟費!
告了一圈
消費者反而賠了20萬
咋回事???
初審回顧
2014年,貴州的楊先生從貴陽新貴興賓利4S店購入一臺賓利慕尚,當時此車價值550萬元人民幣。在使用過程中,發現這臺賓利車存在不少小毛病,但銷售商一直持迴避態度,楊先生覺得不影響正常使用,也就沒當一回事。
2016年的一天,當車主楊先生又一次去店裡進行正常保養時,無意間發現車輛在交付給自己之前,在系統裡存在過“大修”的記錄,聯想到使用期間出現的種種問題,盛怒之下,將經銷商告上了法院。
經銷商對所謂的“大修記錄”做出如下解釋:
新車在運抵貴州新貴興進口賓利4S店當天,在例行移交檢查時(PDI程序,全稱為Pre Delivery Inspection售前檢驗記錄),該公司發現左前門下有漆面損傷,於是用拋光打蠟清除了該損傷;又發現車後遮陽簾有異響,為此更換了遮陽簾總成。以上兩處修復,都被記錄在了系統維修保養記錄中。
2017年10月16日,貴州省高級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汽車銷售商的行為構成消費欺詐,撤銷買賣合同,車主退車,銷售商在退還車款的同時,作出三倍賠償。以550萬元的車款為準,三倍賠償款就是1650萬元。(由於楊某已經開了兩年多,銷售商退車款時,可扣除折舊費,按165萬元計)
二審終審判決
在最新的終審判決中,爭議焦點還是在於:
經銷商行為是否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五條認定的“欺詐”行為
賓利經銷商認為:在交付前,國內大多數經銷商,都會對新車進行全面檢查和矯正檢測,其中包括了新車外觀外飾、隨車工具等靜態檢查,功能性零部件、機械結構等動態檢查,也就是所謂的PDI檢測程序。
賓利經銷商的說法,得到了中國汽車流通協會的證實,並被最高法院所採信:該案中PDI程序屬於“行業慣例”。目前,對於經銷商在PDI程序中發現問題後如何處理,並且是否應該告知消費者,國家並沒有相關法律進行明文規定。
4S店的PDI程序,所有品牌都會做
針對經銷商私自“漆面拋光處理”行為,二審判決書上提到,本案中,由於車輛受損漆面比較輕微,通過拋光打蠟處理即可,經銷商的做法,屬於新車交付前合理的整理行為,不告知車主的行為,並不構成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侵犯。
而至於經銷商私自“更換遮陽簾總成”,由於涉及金額接近4萬元,已不僅僅是簡單的“新車瑕疵整理”,經銷商沒盡到告知義務,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但與此同時,經銷商也都如實記錄並上傳網絡,消費者可以查詢到,所以不存在隱瞞信息的主觀故意,因此也不構成欺詐。
人民法院報認為,這種“非黑即白”過於剛性的裁判路徑引發了較大的爭議。 如果認定經銷商的行為構成欺詐,應適用消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判決“退一賠三”,這是法律的明確規定。但如果經銷商未告知的信息對購車者實質影響不大,特別是在經銷商並無明顯隱瞞意圖的情況下,是否仍應一律認定為消法規定的“欺詐”,是值得討論的重點問題。
而在賓利“退一賠三案”終審中,最高人民法院考慮的主要因素包括:
(一)是否影響到購車者締約的根本目的。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窗簾問題不涉及車輛的動力系統如發動機和變速器等,不涉及車輛的轉向系統、制動系統、懸架系統、安全系統,不涉及前後橋的主要零件及全車的主線束,不危及車輛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和基本用途。相應修復措施輕微,花費時間較短,故與此相關的信息並不屬於影響購車者締約根本目的的重要信息。
(二)經銷商是否存在隱瞞相關信息的主觀故意。最高人民法院最終認定,雖然經銷商的行為對購車者的知情權產生了一定的影響,但尚不構成欺詐,不應適用“退一賠三”的懲罰性賠償規定。
而車主原本索賠1650萬元,最終獲得的賠償卻還不能覆蓋訴訟費用,自己還要“倒貼”20萬元。對此有專家認為,這也是適度提醒當事人,訴訟有成本。 購車者以“大修記錄的問題車”、“給其造成巨大損失”為起訴的邏輯起點並提出鉅額賠償請求,最終導致其獲賠金額低於其應承擔的訴訟費金額。
“退一賠三”需謹慎
根據某律師事務所的不完全統計,近年來,“退一賠三”勝訴案例並不算多,這些案件,離買車時間最短的半年之內,最長的達到了3年多。相關爭議點包括了“里程不符”、“維修記錄未告知車主”、“退回再售未告知車主”等等。
建議車主一旦發現相關問題,要及時取證,防止證據被破;同時撥打12315消費者投訴舉報電話,申請法律援助,並向當地工商(市場監管)部門進行投訴;等到相關證據充足後,再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此,勝算概率可能大些。
來源丨每日經濟新聞 浙江市場監管矩陣
整理丨成都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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