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中國的死刑犯都要緩期兩年執行?

前兩天寫了一篇關於網上一直熱議的《死刑和無期徒刑到底哪個更痛苦?更可怕?》

文章,發表了一下自己的觀點和感受,然後有好幾個朋友私信問了我同一個問題:既然犯罪分子都被判處死刑了,那為何中國的死刑犯不立即執行死刑而是要緩期兩年執行呢?為了讓他們最後再感受下世間的溫暖嗎?或者留給他們時間去彌補自己犯的錯?這到底是為什麼?

為什麼中國的死刑犯都要緩期兩年執行?

所以應朋友的要求,今天阿芹就再來說一下關於這個問題的見解以及原因,希望接下來能幫助你解決這個問題:

眾所周知,死刑是我國刑法上最嚴厲的一種,但是出於人道主義的原因,一般情況下犯罪分子不會被判死刑,而等待他們的則是無期徒刑,但是如果是犯罪嚴重的,不可饒恕的罪行,那則會被判死刑且立即執行,其他的則一般是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為什麼中國的死刑犯都要緩期兩年執行?

例如杭州保姆縱火案的主犯莫煥晶,罪行嚴重,且受害人家屬強烈要求立即執行死刑,所以便被判立即執行死刑。

為什麼中國的死刑犯都要緩期兩年執行?

當然了,如果是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這也就意味著犯罪者在兩年之後有一定的機會將死刑減為有期徒刑,從而擁有重回社會的可能,但是如果犯罪分子屢教不改,那到兩年之後就會執行死刑。

例如4·25南京富二代殺妻案,被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然而犯罪分子在兩年牢獄生涯中,又五次傷人,所以將執行死刑,這就屬於嚴重的屢教不改!

為什麼中國的死刑犯都要緩期兩年執行?

之所以這麼做,在一定程度上也意味著中國司法的進步,能不判處死刑就不判死刑,給犯人機會認識錯誤,從而重新做人!

  • 但是最後阿芹還是要說這麼一句話:可以犯錯,但是絕不能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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