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小覷的禁訴令: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

近日,在移動通信公司KSC(下稱“KSC”)訴沙特王子Hussam bin Abdulaziz au Saud(下稱“Hussam”)一案中,英國高等法院以Hussam違反禁訴令、藐視法庭為由,判處其12個月監禁。Hussam以身試法,用實際行動向世人演繹了一出“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

該案中,根據貸款協議,KSC在倫敦國際仲裁院針對Hussam提起仲裁。Hussam完整地參與了仲裁併敗訴,仲裁庭裁定他應付KSC的款項超過5億美元。雖然Hussam在英國高等法院對該裁決提出了質疑,但並未得到支持。

在仲裁失敗後,Hussam恢復了其在沙特阿拉伯提起的的仲裁程序,此前該程序一直在等待仲裁結果。對此,KSC申請了禁訴令,阻止Hussam繼續進行並要求撤回其在沙特的仲裁。法院批准了該禁令,認為沙特的仲裁程序違反了仲裁條款,並送達了Hussam。

然而,Hussam仍在積極推進其在沙特的仲裁,並獲得了有利的裁決。為此,KSC通知Hussam已違反禁令並藐視法庭;此外還警告他除非選擇終止在沙特的仲裁程序並撤銷裁決,否則將啟動訴訟程序。在Hussam無視這些警告的情況下,KSC啟動了訴訟程序,但Hussam並未出席該審判。

在審判中,英國高院認為Hussam藐視法庭的行為已經達到了犯罪標準,他積極推進在沙特的仲裁程序的行為旨在推翻倫敦國際仲裁院的裁決。參考 Sanchez v Oboz一案,法院須確定該特定情況是否應判處徒刑。法官認為,禁訴令是旨在維護權利的重要法令,違反該法令的行為與違反凍結令(通常會被判處監禁)一樣嚴重。

本案中,Hussam故意違反禁令,持續推進其在沙特的仲裁,藐視倫敦仲裁程序。此外,Hussam也未曾主張任何減輕情形或對其行為作出解釋。對此,法院決定不採取簡單的罰款措施或考慮任何替代監禁的方式,考慮到最短的監禁期的限制,對其判處12個月監禁。

不可小覷的禁訴令: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

禁訴令小知識

禁訴令(anti-suit injunction)是英美法系國家法院用來對抗平行訴訟(相同當事人就同一爭議基於相同事實以及目的同時在兩個或多個國家的法院進行訴訟)的一項常用措施,是由一國法院基於申請人的申請而簽發的,阻止被申請人在另外一國法院提起或者繼續進行與在本國法院未決的訴訟/仲裁程序相同或者相似的訴訟/仲裁的一項強制性命令。

實踐中,同樣因為司法主權問題,禁訴令的跨境執行效力很低。以我國為例,中國法院歷來傾向於對外國(或香港)法院的禁訴令持置之不理的態度。在2017年7月,我國法院首次對來自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的禁訴令予以官方回擊,在認定我國法院對案件具有管轄權的基礎上,責令外方當事人立即向香港高院申請撤回案涉禁訴令。

我國法院的這一做法無疑保護了中方當事人的合法訴權。不過,需要注意的是,雖然域外禁訴令在我國法院或被直接忽略,或被明確判令無效,但我國當事人也不能因此就完全無視針對自身的域外禁訴令。以英國為例,違抗禁訴令可構成藐視法庭罪,英國法院對違反者擁有較大的強制權力,包括查封財產、罰款甚至監禁。因此,對於有涉外業務、海外資產、有出入境需求的我國企業或個人來說,還是要區分情況進行個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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