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鐘,瞭解什麼是“司法強拆”!從此拆遷不怕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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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鐘,瞭解什麼是“司法強拆”!從此拆遷不怕坑


一、司法強拆的概念、含義。

本文所指的“司法強拆”是指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過程中,徵收方與被徵收人在規定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在徵收方作出補償決定後,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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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法強拆的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上述規定,被徵收人在收到補償決定後兩個月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六個月內不提起行政訴訟,也就是放棄了通過法定方式救濟的權利,且又沒有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搬遷的,市、縣級政府就可以申請法院對被徵收人的房屋強制執行,這也就是“司法強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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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法強拆中法院應裁定不準予執行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第一款:“徵收補償決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一)明顯缺乏事實根據;(二)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三)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沒有保障;(四)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共利益;(五)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程序;(六)超越職權;(七)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宜強制執行的情形。”

根據上述規定,對於強制執行申請,法院也不是一概准予執行,如果補償決定存在明顯缺乏事實依據、法律法規依據等上述情形的,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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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司法強拆的執行主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的,一般由作出徵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

根據上述規定,對於強制執行申請,法院作出准予執行裁定後,一般是由作出補償決定的市、縣級政府具體組織實施,其是執行主體。

溫馨提示:“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對於房屋徵收補償糾紛,廣大被徵收人在前期一定要積極主動走法律程序維權,如果案件走到司法強拆的地步,雖說還有一定的法律上的操作空間,但這時的維權效果就遠不如前期維權效果好,維權一定要趁早、要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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