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公司調崗,懷孕8個月女員工遭公司解僱,法院這樣判……

因為不服公司調崗

員工阿麗竟被公司解除了勞動關係

那麼,公司這波調崗和解僱的操作是否合法?

拒絕公司調崗,懷孕8個月女員工遭公司解僱,法院這樣判……


女子拒絕調崗遭公司解僱

阿麗於2016年9月21日入職斯樂公司(化名)處任採購部採購員,每月工資為6200元。

雙方簽訂了期限兩年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阿麗拒絕公司針對部門工作需要和根據阿麗工作能力而安排的工作調動或調整,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017年6月1日,公司向阿麗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告知阿麗因其拒絕配合公司在合同期內對部門工作需要和根據她工作能力而安排的座位和工作調整,已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故公司決定與她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阿麗認為,自己已懷孕8個月,公司的調整缺乏必要性,更具有歧視性和侮辱性。公司系違法解除勞動關係,故起訴要求公司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經白雲區勞動仲裁委仲裁,裁決駁回阿麗的仲裁請求。阿麗向白雲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並支付賠償金及孕產期工資待遇。

公司認為,工作內容調整安排已考慮阿麗懷孕的情形,沒有降低阿麗的薪酬待遇,合法調整員工崗位屬企業用工自主權,阿麗不服從崗位安排被解僱不應該賠償。

爭議焦點:

公司對阿麗座位及工作內容的調整決定是否合法合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

從公司現場錄像顯示,安排阿麗的座位,前後環境並無明顯區別,也沒有顯示侮辱性和懲罰性的內容。

從案件證據來看,安排阿麗的新工作內容,調整後大多為整理統計類工作。

至於雙方爭議的工作內容:“分類裝箱”“整理倉庫存放的不同規格內盒、外箱”“樣板間需要重新陳列並清理乾淨”等,公司解釋,其司主要產品為陶瓷和不鏽鋼餐具(如勺子),產品均為小件,阿麗僅需進行數量確認、類別統計的工作;樣品間內有桌子和椅子,她可以坐著整理樣品,而且倉庫裡有其他同事配合工作,無需她搬動重物;

“樣板間樣品需要重新陳列並需要清理乾淨”就是將陳列擺在樣板間檯面及掛在牆上的勺子、筷子等小樣擺放整齊,將樣品表面擦拭乾淨等。

法院認為,考慮公司產品均為小件品,倉庫有其他同事配合工作,調整後的整理統計類工作內容亦系勞動者懷孕期間力所能及,公司關於阿麗工作內容調整安排的解釋合乎情理,現有證據不能證實公司所做的調整具有侮辱性或懲罰性。最後,從錄像內容看,阿麗確實存在不配合公司調整座位及工作內容的行為。

因此,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公司調整座位及工作內容的行為,違反了法律有關保障“三期”女職工權益的相關規定,阿麗拒不接受公司的調整安排,缺乏理據,公司據此依照勞動合同解除雙方勞動關係,屬用人單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權範疇,不屬於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情形,故阿麗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及孕產期工資待遇缺乏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駁回阿麗的訴訟請求。

阿麗不服一審判決,上訴於廣州市中院。二審期間,雙方達成了和解。

法官說法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並在勞動合同中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勞動者應該服從用人單位的合理工作安排。

在判斷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崗位是否合法合理時,應同時考慮下列四個條件:一是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是用工單位生產經營需要;二是調整工作崗位後勞動者的工資水平與原崗位基本相當;三是不具有侮辱性和懲罰性;四是無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對於符合上述構成要件的調崗行為,應認定為合理的調崗行為,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合理的調崗行為,應屬於違紀行為,用人單位可以依法依約對勞動者作出違紀處理,情節嚴重的可與勞動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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