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P GB 50084 – 2017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範
Code for design of sprinkler systems
2017– 05 –27發佈 2018 – 01 –01 實施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住 房 和 城 鄉 建 設 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聯合發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範
Code for design of sprinkler systems
GB 50084-2017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批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施行日期:2018 年 1 月 1 日
中國計劃出版社
2017 北京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告
第 1574 號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發佈國家標準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範》的公告
現批准《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範》為國家標準,編號為 GB 50084-2017,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其中,第 5.0.1、5.0.2、5.0.4、5.0.5、5.0.6、5.0.8、5.0.15(1、2、
4)、6.5.1、10.3.3、12.0.1、12.0.2、12.0.3 條(款)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
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範》GB 50084-2001(2005 年版)同時廢止。
本規範由我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計劃出版社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7年 5 月 27日
前 言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2008 年工程建設標準規範制訂、修訂計劃>的通知》
(建標〔2008〕102 號)的要求,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範編制組經廣泛調查研究,認真
總結實踐經驗,參考有關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並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編制了本
規範。
本規範的修訂,遵照國家有關基本建設的方針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
針,在總結我國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科研成果、設計和使用現狀的基礎上,廣泛徵求了國內
有關科研、設計、生產、消防監督、高校等部門的意見,同時參考了國際標準化組織和美國、
英國等發達國家的相關標準,最後經有關部門共同審查定稿。
本規範的主要技術內容是:總則、術語和符號、設置場所火災危險等級、系統基本要求、
設計基本參數、系統組件、噴頭佈置、管道、水力計算、供水、操作與控制、局部應用系統
等。
本規範此次修訂的主要技術內容是:
1.重新編排了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類型、噴頭類型術語;
2.充實民用建築、倉庫等場所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的技術要求,增加自動噴水防護冷
卻系統的技術內容;
3.補充了新型灑水噴頭、管道的應用技術要求,特別強調依據設置場所進行系統選型以
及根據噴頭類型設計系統;
4.修改現行規範中不便操作的一些條款,協調與其他規範的關係。
本規範中以黑體字標誌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本規範由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公安部負責日常管理,公安
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在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或建議,請寄送公安部
天津消防研究所(地址:天津市南開區衛津南路 110 號,郵政編碼:300381)。
主編單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參編單位 :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北京市公安消防總隊、上海市公安消防總隊、遼寧省大
連市公安消防支隊、華東建築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國中元國際工程公司、深圳捷星工程
實業有限公司、北京利華消防工程公司、泰科安全設備(上海)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宋 波 盧國建 楊丙傑 馬 恆 李 毅 楊 琦 張文華
趙克偉 黃曉家 趙永順 張興權 劉國祝 曾 傑 黃 琦
趙 雷 孔祥徵
主要審查人:方汝清 謝樹俊 姜文源 趙 鋰 趙力軍 鍾爾俊 姜 寧
崔長起 劉 志 張兆憲
目 錄
1 總則.................................................................................................................................................1
2 術語和符號.....................................................................................................................................2
2.1 術語......................................................................................................................................2
2.2 符號......................................................................................................................................5
3 設置場所火災危險等級.................................................................................................................7
4 系統基本要求.................................................................................................................................8
4.1 一般規定..............................................................................................................................8
4.2 系統選型..............................................................................................................................9
4.3 其他....................................................................................................................................10
5 設計基本參數...............................................................................................................................11
6 系統組件.......................................................................................................................................19
6.1 噴頭....................................................................................................................................19
6.2 報警閥組............................................................................................................................21
6.3 水流指示器........................................................................................................................22
6.4 壓力開關............................................................................................................................22
6.5 末端試水裝置....................................................................................................................23
7 噴頭佈置.......................................................................................................................................24
7.1 一般規定............................................................................................................................24
7.2 噴頭與障礙物的距離........................................................................................................28
8 管道...............................................................................................................................................34
9 水力計算.......................................................................................................................................36
9.1 系統的設計流量................................................................................................................36
9.2 管道水力計算....................................................................................................................37
9.3 減壓設施............................................................................................................................39
10 供水.............................................................................................................................................40
10.1 一般規定..........................................................................................................................40
10.2 消防水泵..........................................................................................................................41
10.3 高位消防水箱..................................................................................................................42
10.4 消防水泵接合器..............................................................................................................42
11 操作與控制.................................................................................................................................43
12 局部應用系統.............................................................................................................................45
附錄 A 設置場所火災危險等級分類.............................................................................................47
附錄 B 塑料、橡膠的分類..............................................................................................................48
附錄 C 當量長度表..........................................................................................................................49
附錄 D 減壓孔板的局部阻力系數.................................................................................................50
本規範用詞說明...............................................................................................................................51
引用標準名錄...................................................................................................................................52
1 總則
1.0.1 為了正確、合理地設計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制定本規範。
1.0.2 本規範適用於新建、擴建、改建的民用與工業建築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設計。
本規範不適用於火藥、炸藥、彈藥、火工品工廠、核電站及飛機庫等特殊功能建築中自
動噴水滅火系統的設計。
1.0.3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設計,應密切結合保護對象的功能和火災特點,積極採用新技術、
新設備、新材料,做到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解讀: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各類部件已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根據質檢總局、公安部、
國家認監委的聯合發文(2014)要求,凡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內的消防產品,未獲得強
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和未標註強制性產品認證標誌的,不得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
活動中使用。
1.0.4 設計採用的系統組件,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相關標準,並應符合消防產品市場準入制
度的要求。
1.0.5 當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建築或建築內場所變更用途時,應校核原有系統的適用性。
當不適用時,應按本規範重新設計。
1.0.6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設計,除應符合本規範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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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條文說明
2 術語和符號
2.1 術語
2.1.1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sprinkler systems
由灑水噴頭、報警閥組、水流報警裝置(水流指示器或壓力開關)等組件,以及管道、
供水設施等組成,能在發生火災時噴水的自動滅火系統。
2.1.2 閉式系統 close-type sprinkler system
採用閉式灑水噴頭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2.1.3 開式系統 open-type sprinkler system
採用開式灑水噴頭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2.1.4 溼式系統 wet pipe sprinkler system
準工作狀態時配水管道內充滿用於啟動系統的有壓水的閉式系統。
解讀:本條是對原文的修改和補充,表述更加嚴謹。
2.1.5 乾式系統 dry pipe sprinkler system
準工作狀態時配水管道內充滿用於啟動系統的有壓氣體的閉式系統。
2.1.6 預作用系統 preaction sprinkler system
準工作狀態時配水管道內不充水,發生火災時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充氣管道上的壓力
開關聯鎖控制預作用裝置和啟動消防水泵,向配水管道供水的閉式系統。
解讀:本條是對原文的修改和補充,有較大調整。
2.1.7 重複啟閉預作用系統 recycling preaction sprinkler system
能在撲滅火災後自動關閥、復燃時再次開閥噴水的預作用系統。
2.1.8 雨淋系統 deluge sprinkler system
由開式灑水噴頭、雨淋報警閥組等組成,發生火災時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或傳動管控制,自
動開啟雨淋報警閥組和啟動消防水泵,用於滅火的開式系統。
解讀:本條是對原文的修改和補充,基本概念沒有變化。
2.1.9 水幕系統 drencher sprinklersystem
由開式灑水噴頭或水幕噴頭、雨淋報警閥組或感溫雨淋報警閥等組成,用於防火分隔或防護
冷卻的開式系統。
解讀:本條是對原文的修改和補充,基本概念沒有變化。
2.1.10 防火分隔水幕 fire compartment drenchersprinkler system
由開式灑水噴頭或水幕噴頭、雨淋報警閥組或感溫雨淋報警閥等組成,發生火災時密集噴灑
形成水牆或水簾的水幕系統。
解讀:本條是對原文的修改和補充,但基本概念沒有變化。
2.1.11 防護冷卻水幕 cooling protection drencher sprinkler system
由水幕噴頭、雨淋報警閥組或感溫雨淋報警閥等組成,發生火災時用於冷卻防火捲簾、
防火玻璃牆等防火分隔設施的水幕系統。
解讀:本條是對原文的修改和補充,增加了冷卻防火玻璃牆等內容。
2.1.12 防護冷卻系統 cooling protection sprinkler system
由閉式灑水噴頭、溼式報警閥組等組成,發生火災時用於冷卻防火捲簾、防火玻璃牆等
防火分隔設施的閉式系統。
2.1.13 作用面積 operation area of sprinkler system
一次火災中系統按噴水強度保護的最大面積。
2.1.14 響應時間指數 response time index(RTI)
閉式灑水噴頭的熱敏性能指標。
解讀:本條是對原文的修改和補充,基本概念沒有變化。
2.1.15 快速響應灑水噴頭 fast response sprinkler
響應時間指數 RTI≤50(m·s) 0.5 的閉式灑水噴頭。
2.1.16 特殊響應灑水噴頭 special response sprinkler
響應時間指數 50 解讀:新增條文,明確了特殊響應灑水噴頭的定義。 2.1.17 標準響應灑水噴頭 standard response sprinkler 響應時間指數 80 解讀:新增條文,明確了標準響應灑水噴頭的響應時間指數。 2.1.18 一隻噴頭的保護面積 protection areaof the sprinkler 同一根配水支管上相鄰灑水噴頭的距離與相鄰配水支管之間距離的乘積。 2.1.19 標準覆蓋面積灑水噴頭 standard coverage sprinkler 流量係數 K≥80,一隻噴頭的最大保護面積不超過 20m 2 的直立型、下垂型灑水噴頭及一 只噴頭的最大保護面積不超過 18m 2 的邊牆型灑水噴頭。 解讀:新增條文,明確了標準覆蓋面積灑水噴頭的定義。 2.1.20 擴大覆蓋面積灑水噴頭 extended coverage(EC ) sprinkler 流量係數 K≥80 ,一隻噴頭的最大保護面積大於標準覆蓋面積灑水噴頭的保護面積,且 不超過 36m 2 的灑水噴頭,包括直立型、下垂型和邊牆型擴大覆蓋面積灑水噴頭。 解讀:新增條文,明確了擴大覆蓋面積灑水噴頭的定義。 2.1.21 標準流量灑水噴頭 standard orifice sprinkler 流量係數 K=80 的標準覆蓋面積灑水噴頭。 解讀:新增條文,明確了標準流量灑水噴頭的定義。 2.1.22 早期抑制快速響應噴頭 early suppression fast response(ESFR)sprinkler 流量係數 K≥161,響應時間指數 RTI≤28±8(m·s) 0.5 ,用於保護堆垛與高架倉庫的標準覆 蓋面積灑水噴頭。 解讀:本條是對原文的修改和補充,新增響應指數要求。 2.1.23 特殊應用噴頭 specific application sprinkler 流量係數 K≥161 ,具有較大水滴粒徑,在通過標準試驗驗證後,可用於民用建築高大 空間場所和倉庫的標準覆蓋面積灑水噴頭 ,包括非倉庫型特殊應用噴頭和倉庫型特殊應用 噴頭。 解讀:新增條文,明確了特殊應用噴頭的定義。 2.1.24 家用噴頭 residential sprinkler 適用於住宅建築和非住宅類居住建築的一種快速響應灑水噴頭。 解讀:新增條文,明確了家用噴頭的定義。 2.1.25 配水幹管 feedmains 報警閥後向配水管供水的管道。 2.1.26 配水管 cross mains 向配水支管供水的管道。 2.1.27 配水支管 branch lines 直接或通過短立管向灑水噴頭供水的管道。 2.1.28 配水管道 system pipes 配水幹管、配水管及配水支管的總稱。 2.1.29 短立管 sprig 連接灑水噴頭與配水支管的立管。 2.1.30 消防灑水軟管 flexible sprinkler hose fittings 連接灑水噴頭與配水管道的撓性金屬軟管及灑水噴頭調整固定裝置。 解讀:新增條文,明確了消防灑水軟管的定義。 2.1.31 信號閥 signal valve 具有輸出啟閉狀態信號功能的閥門。 描二維碼獲取 本章條文說明 2.2 符號
a——噴頭與障礙物的水平間距;
b——噴頭濺水盤與障礙物底面的垂直間距;
c——障礙物橫截面的一個邊長;
C h ——海澄-威廉係數; (新增)
d——管道外徑;
d g ——節流管的計算內徑;
d j ——管道的計算內徑;
d k ——減壓孔板的孔口直徑;
e——障礙物橫截面的另一個邊長;
f——噴頭濺水盤與不到頂隔牆頂面的垂直間距;
g——重力加速度;
H——水泵揚程或系統入口的供水壓力;
H c ——從城市市政管網直接抽水時的最低水壓; (新增)
H g ——節流管的水頭損失;
H k ——減壓孔板的水頭損失;
h——最大淨空高度; (舊規:h 代表系統管道沿程和局部的水頭損失)
h s ——最大儲物高度; (新增)
i——管道單位長度的水頭損失;
K——噴頭流量係數; (舊規為:k)
L——節流管的長度;
n——最不利點處作用面積內的灑水噴頭數;
P——噴頭工作壓力;
P 0 ——最不利點處噴頭的工作壓力;
P p ——系統管道沿程和局部的水頭損失; (新增)
Q——系統設計流量; (舊規為:QS)
q——噴頭流量;
q i ——最不利點處作用面積內各噴頭節點的流量;
q g ——管道設計流量; (新增)
S——噴頭間距; (新增)
S L ——噴頭濺水盤與頂板的距離; (新增)
V——管道內水的平均流速;
V g ——節流管內水的平均流速;
V k ——減壓孔板後管道內水的平均流速;
Z——最不利點處噴頭與消防水池最低水位或系統入口管水平中心線之間的高程差;
ζ——節流管中漸縮管與漸擴管的局部阻力系數之和;
ξ——減壓孔板的局部阻力系數。
3 設置場所火災危險等級
3.0.1 設置場所的火災危險等級應劃分為輕危險級、中危險級(Ⅰ級、 Ⅱ級)、嚴重危險
級(Ⅰ級、 Ⅱ級)和倉庫危險級(Ⅰ級、 Ⅱ級、 Ⅲ級)。
3.0.2 設置場所的火災危險等級,應根據其用途、容納物品的火災荷載及室內空間條件等因
素,在分析火災特點和熱氣流驅動灑水噴頭開放及噴水到位的難易程度後確定 ,設置場所
應按本規範附錄 A 進行分類 。
3.0.3 當建築物內各場所的火災危險性及滅火難度存在較大差異時,宜按各場所的實際情況
確定系統選型與火災危險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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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條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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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系統基本要求
4.1 一般規定
4.1.1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設置場所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規定。
解讀:重大調整,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設置場所以《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為準。
4.1.2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不適用於存在較多下列物品的場所:
1 遇水發生爆炸或加速燃燒的物品;
2 遇水發生劇烈化學反應或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物品;
3 灑水將導致噴濺或沸溢的液體。
4.1.3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設計原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閉式灑水噴頭或啟動系統的火災探測器,應能有效探測初期火災;
2 溼式系統、乾式系統應在開放一隻灑水噴頭後自動啟動,預作用系統、雨淋系統和
水幕系統應根據其類型由火災探測器、閉式灑水噴頭作為探測元件,報警後自動啟動;
3 作用面積內開放的灑水噴頭,應在規定時間內按設計選定的噴水強度持續噴水;
4 噴頭灑水時,應均勻分佈,且不應受阻擋。
解讀:本條是對原文的修改和補充,新增水幕系統設計原則(第 2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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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系統選型
4.2.1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選型應根據設置場所的建築特徵、環境條件和火災特點等選擇相應
的開式或閉式系統。露天場所不宜採用閉式系統。
解讀:本條是對原文的修改和補充,內容基本一致。
4.2.2 環境溫度不低於 4℃且不高於 70℃的場所,應採用溼式系統。
4.2.3 環境溫度低於 4℃或高於 70℃的場所,應採用乾式系統。
4.2.4 具有下列要求之一的場所,應採用預作用系統:
1 系統處於準工作狀態時嚴禁誤噴的場所;
2 系統處於準工作狀態時嚴禁管道充水的場所;
3 用於替代乾式系統的場所。
解讀:本條是對原文的修改和補充,表述更加嚴謹。
4.2.5 滅火後必須及時停止噴水的場所,應採用重複啟閉預作用系統。
4.2.6 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場所,應採用雨淋系統:
1 火災的水平蔓延速度快、閉式灑水噴頭的開放不能及時使噴水有效覆蓋著火區域的
場所;
2 設置場所的淨空高度超過本規範第6.1.1條的規定,且必須迅速撲救初期火災的場所;
3 火災危險等級為嚴重危險級Ⅱ級的場所。
4.2.7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場所,宜採用設置早期抑制快速響應噴頭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當採用早期抑制快速響應噴頭時,系統應為溼式系統,且系統設計基本參數應符合本規範第
5.0.5 條的規定。
1 最大淨空高度不超過 13.5m 且最大儲物高度不超過 12.0m,儲物類別為倉庫危險級
Ⅰ、Ⅱ級或瀝青製品、箱裝不發泡塑料的倉庫及類似場所;
2 最大淨空高度不超過 12.0m 且最大儲物高度不超過 10.5m,儲物類別為袋裝不發泡
塑料、箱裝發泡塑料和袋裝發泡塑料的倉庫及類似場所。
解讀:本條是對原文(4.2.6)的修改和補充。
4.2.8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場所,宜採用設置倉庫型特殊應用噴頭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系
統設計基本參數應符合本規範第 5.0.6 條的規定。
1 最大淨空高度不超過 12.0m 且最大儲物高度不超過 10.5m,儲物類別為倉庫危險級
Ⅰ、Ⅱ級或箱裝不發泡塑料的倉庫及類似場所;
2 最大淨空高度不超過 7.5m 且最大儲物高度不超過 6.0m,儲物類別為袋裝不發泡塑
料和箱裝發泡塑料的倉庫及類似場所。
解讀:本條是對原文(4.2.6)的修改和補充,明確了倉庫型特殊應用噴頭的使用。
4.3 其他
4.3.1 建築物中保護局部場所的乾式系統、預作用系統、雨淋系統、自動噴水—泡沫聯用系
統,可串聯接入同一建築物內的溼式系統,並應與其配水幹管連接。
4.3.2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應有下列組件、配件和設施:
1 應設有灑水噴頭、報警閥組、水流報警裝置等組件和末端試水裝置,以及管道、供
水設施等;
2 控制管道靜壓的區段宜分區供水或設減壓閥,控制管道動壓的區段宜設減壓孔板或
節流管;
3 應設有洩水閥(或洩水口) 、排氣閥(或排氣口)和排汙口;
4 乾式系統和預作用系統的配水管道應設快速排氣閥。有壓充氣管道的快速排氣閥入
口前應設電動閥。
4.3.3 防護冷卻水幕應直接將水噴向被保護對象;防火分隔水幕不宜用於尺寸超過 15m(寬)
×8m(高)的開口(舞臺口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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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設計基本參數
5.0.1 民用建築和廠房採用溼式系統時的設計基本參數不應低於表 5.0.1的規定。
5.0.2 民用建築高大空間場所採用溼式系統的設計基本參數不應低於表 5.0.2的規定。
解讀:新規細分了淨空高度;噴水強度增加,作用面積減少,約定了噴頭間距範圍。同時,
排除了“工業”場所,縮小條文適用範圍.
5.0.3 最大淨空高度超過 8m 的超級市場採用溼式系統的設計基本參數應按本規範第5.0.4
和第 5.0.5 條的規定執行。
解讀:新增條文,明確了淨空高度超過 8 米的超級市場(超市)溼式系統的設計參數。
5.0.4 倉庫及類似場所採用溼式系統的設計基本參數應符合下列要求:
1當設置場所的火災危險等級為倉庫危險級Ⅰ級~ Ⅲ級時,系統設計基本參數不應
低於表 5.0.4-1~表 5.0.4-4 的規定;
2當倉庫危險級Ⅰ級 、倉庫危險級Ⅱ級場所中混雜儲存倉庫危險級Ⅲ級物品時,系
統設計基本參數不應低於表 5.0.4-5的規定。
注:
1. 作用面積不應小於 200m
2 ,持續噴水時間不應低於 2h。
2. 序號 4,6,7,11:貨架內設置一排貨架內置灑水噴頭時,噴頭的間距不應大於 3.0m;
設置兩排或多排貨架內置灑水噴頭時,噴頭的間距不應大於 3.0×2.4(m)。
3. 序號 9:貨架內設置一排貨架內置灑水噴頭時,噴頭的間距不應大於2.4m,設置兩排或
多排貨架內置灑水噴頭時,噴頭的間距不應大於 2.4×2.4(m)。
4. 序號 8:應採用流量係數 K 等於 161,202,242,363 的灑水噴頭。
5. 序號 10:應採用流量係數 K 等於 242,363 的灑水噴頭。
6. 貨架儲物高度大於 7.5m 時,應設置貨架內置灑水噴頭,頂板下灑水噴頭的噴水強度不
應低於 22.0L/min﹒m
2 ,作用面積不應小於 200m 2 ,持續噴水時間不應小於 2h。
解讀:倉庫及類似場所的溼式系統有較大調整,高度、噴水強度、作用面積、噴頭間距等均
有變化。
5.0.5 倉庫及類似場所採用早期抑制快速響應噴頭時,系統的設計基本參數不應低於表
5.0.5 的規定。
解讀:新規 5.0.5 對應舊規 5.0.6,增加了“噴頭設置方式”和“噴頭最小間距”要求,對應
噴頭流量係數做了調整。
5.0.6 倉庫及類似場所採用倉庫型特殊應用噴頭時,溼式系統的設計基本參數不應低於表
5.0.6 的規定。
解讀:新增條文,規定採用倉庫型特殊應用噴頭的設計參數。
5.0.7 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倉庫及類似場所,當採用貨架儲存時應採用鋼製貨架,並應
採用通透層板,且層板中通透部分的面積不應小於層板總面積的 50%。當採用木製貨架或
採用封閉層板貨架時,其系統設置應按堆垛儲物倉庫確定。
5.0.8 貨架倉庫的最大淨空高度或最大儲物高度超過本規範第 5.0.4條的規定時,應設貨架
內置灑水噴頭,且貨架內置灑水噴頭上方的層間隔板應為實層板。貨架內置灑水噴頭的設置
應符合下列規定:
1倉庫危險級Ⅰ級、Ⅱ級場所應在自地面起每 3.0m 設置一層貨架內置灑水噴頭,倉
庫危險級Ⅲ級場所應在自地面起每 1.5m~3.0m設置一層貨架內置灑水噴頭,且最高層貨架內
置灑水噴頭與儲物頂部的距離不應超過 3.0m。
2當採用流量係數等於 80 的標準覆蓋面積灑水噴頭時,工作壓力不應小於 0.20MPa;
當採用流量係數等於 115 的標準覆蓋面積灑水噴頭時,工作壓力不應小於 0.10MPa。
3灑水噴頭間距不應大於 3m,且不應小於 2m。計算貨架內開放灑水噴頭數量不應小
於表 5.0.8 的規定。
4設置 2 層及以上貨架內置灑水噴頭時,灑水噴頭應交錯佈置。
解讀:新規 5.0.8 是對舊規 5.0.7 的調整和修正。
5.0.9 倉庫內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宜設消防排水設施。
5.0.10 乾式系統和雨淋系統的設計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乾式系統的噴水強度應按本規範表 5.0.1、表 5.0.4-1~5.0.4-5 的規定值確定,系統作
用面積應按對應值的 1.3 倍確定。
2 雨淋系統的噴水強度和作用面積應按本規範表 5.0.1 的規定值確定,且每個雨淋報警
閥控制的噴水面積不宜大於表 5.0.1 中的作用面積。
5.0.11 預作用系統的設計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系統的噴水強度應按本規範表 5.0.1、表 5.0.4-1~5.0.4-5 的規定值確定;
2 當系統採用僅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直接控制預作用裝置時,系統的作用面積應按本
規範表 5.0.1、表 5.0.4-1~5.0.4-5 的規定值確定;
3 當系統採用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充氣管道上設置的壓力開關控制預作用裝置時,
系統的作用面積應按本規範表 5.0.1、表 5.0.4-1~5.0.4-5 規定值的 1.3 倍確定。
解讀:新增條文,對預作用系統的設計做出規定。
5.0.12 僅在走道設置灑水噴頭的閉式系統,其作用面積應按最大疏散距離所對應的走道面
積確定。
5.0.13 裝設網格、柵板類通透性吊頂的場所,系統的噴水強度應按本規範表 5.0.1、表
5.0.4-1~5.0.4-5 規定值的 1.3 倍確定,且噴頭佈置應按本規範第 7.1.13 條的規定執行。
5.0.14 水幕系統的設計基本參數應符合表 5.0.14 的規定。
解讀:新增 2 條註釋,明確了系統持續噴水時間和噴頭佈置要求。
5.0.15 當採用防護冷卻系統保護防火捲簾、防火玻璃牆等防火分隔設施時,系統應獨立設
置,且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噴頭設置高度不應超過 8m;當設置高度為 4m~8m 時,應採用快速響應灑水噴頭;
2 噴頭設置高度不超過 4m 時,噴水強度不應小於0.5L/(s·m);當超過 4m 時,每增
加 1m,噴水強度應增加 0.1L/(s·m);
3 噴頭的設置應確保噴灑到被保護對象後布水均勻,噴頭間距應為 1.8m~2.4m;噴頭
濺水盤與防火分隔設施的水平距離不應大於 0.3m,與頂板的距離應符合本規範第 7.1.15 條
的規定;
4 持續噴水時間不應小於系統設置部位的耐火極限要求。
解讀:新增條文,對防火冷卻系統設計參數及噴頭佈置作出了規定。
5.0.16 除本規範另有規定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持續噴水時間應按火災延續時間不小於
1h 確定。
5.0.17 利用有壓氣體作為系統啟動介質的乾式系統和預作用系統,其配水管道內的氣壓值
應根據報警閥的技術性能確定;利用有壓氣體檢測管道是否嚴密的預作用系統,配水管道內
的氣壓值不宜小於 0.03MPa,且不宜大於 0.05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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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系統組件
6.1 噴頭
6.1.1 設置閉式系統的場所,灑水噴頭類型和場所的最大淨空高度應符合表 6.1.1 的規定;
僅用於保護室內鋼屋架等建築構件的灑水噴頭和設置貨架內置灑水噴頭的場所,可不受此表
規定的限制。
解讀:新規明確了不同場所的噴頭選型原則,有較大調整。
6.1.2 閉式系統的灑水噴頭,其公稱動作溫度宜高於環境最高溫度 30℃。
6.1.3 溼式系統的灑水噴頭選型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不做吊頂的場所,當配水支管佈置在梁下時,應採用直立型灑水噴頭;
2 吊頂下佈置的灑水噴頭,應採用下垂型灑水噴頭或吊頂型灑水噴頭;
3 頂板為水平面的輕危險級、中危險級Ⅰ級住宅建築、宿舍、旅館建築客房、醫療建
築病房和辦公室,可採用邊牆型灑水噴頭;
4 易受碰撞的部位,應採用帶保護罩的灑水噴頭或吊頂型灑水噴頭;
5 頂板為水平面,且無樑、通風管道等障礙物影響噴頭灑水的場所,可採用擴大覆蓋
面積灑水噴頭;
6 住宅建築和宿舍、公寓等非住宅類居住建築宜採用家用噴頭。
7 不宜選用隱蔽式灑水噴頭;確需採用時,應僅適用於輕危險級和中危險級Ⅰ級場所。
解讀:
明確了邊牆型噴頭的設置場所;
刪除了自動噴水-泡沫聯用系統的相關規定;
明確了家用噴頭的適用場所;
限制了隱蔽型灑水噴頭的適用場所。
6.1.4 乾式系統、預作用系統應採用直立型灑水噴頭或乾式下垂型灑水噴頭。
6.1.5 水幕系統的噴頭選型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防火分隔水幕應採用開式灑水噴頭或水幕噴頭;
2 防護冷卻水幕應採用水幕噴頭。
6.1.6 自動噴水防護冷卻系統可採用邊牆型灑水灑頭。
解讀:新增條文,明確防護冷卻系統可以採用邊牆型灑水噴頭。
6.1.7 下列場所宜採用快速響應灑水噴頭。當採用快速響應灑水噴頭時,系統應為溼式系統。
1 公共娛樂場所、中庭環廊;
3 超出消防水泵接合器供水高度的樓層;
4 地下商業場所。
解讀:新規對應舊規 6.1.6,第 4條刪除“倉儲用房”。
6.1.8 同一隔間內應採用相同熱敏性能的灑水噴頭。
6.1.9 雨淋系統的防護區內應採用相同的灑水噴頭。
6.1.10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應有備用灑水灑頭,其數量不應少於總數的 1%,且每種型號均
不得少於 10 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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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報警閥組
6.2.1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應設報警閥組。保護室內鋼屋架等建築構件的閉式系統, 應設獨
立的報警閥組。水幕系統應設獨立的報警閥組或感溫雨淋報警閥。
6.2.2 串聯接入溼式系統配水幹管的其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應分別設置獨立的報警閥組,
其控制的灑水噴頭數計入溼式報警閥組控制的灑水噴頭總數。
6.2.3 一個報警閥組控制的灑水噴頭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溼式系統、預作用系統不宜超過 800 只;乾式系統不宜超過 500 只;
2 當配水支管同時設置保護吊頂下方和上方空間的灑水噴頭時,應只將數量較多一側
的灑水噴頭計入報警閥組控制的灑水噴頭總數。
6.2.4 每個報警閥組供水的最高與最低位置灑水噴頭,其高程差不宜大於 50m。
6.2.5 雨淋報警閥組的電磁閥,其入口應設過濾器。並聯設置雨淋報警閥組的雨淋系統,其
雨淋報警閥控制腔的入口應設止回閥。
6.2.6 報警閥組宜設在安全及易於操作的地點,報警閥距地面高度為 1.2m。設置報警閥組
的部位應設有排水設施。
6.2.7 連接報警閥進出口的控制閥應採用信號閥。當不採用信號閥時,控制閥應設鎖定閥位
的鎖具。
解讀:本條文不再是強條(舊規為強條)。
6.2.8 水力警鈴的工作壓力不應小於 0.05MPa,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設在有人值班的地點附近或公共通道的外牆上;
2 與報警閥連接的管道,其管徑應為 20mm,總長不宜大於 20m。
解讀:新規增加了警鈴的設置位置“公共通道的外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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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水流指示器
6.3.1 除報警閥組控制的灑水噴頭只保護不超過防火分區面積的同層場所外,每個防火分區、
每個樓層均應設水流指示器。
6.3.2 倉庫內頂板下灑水噴頭與貨架內置灑水噴頭應分別設置水流指示器。
6.3.3 當水流指示器入口前設置控制閥時,應採用信號閥。
6.4 壓力開關
6.4.1 雨淋系統和防火分隔水幕,其水流報警裝置應採用壓力開關。
解讀:新規將“宜”改為“應”,要求更嚴格。
6.4.2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應採用壓力開關控制穩壓泵,並應能調節啟停壓力。
解讀:條文修改,表述更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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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末端試水裝置
6.5.1 每個報警閥組控制的最不利點灑水噴頭處應設末端試水裝置,其他防火分區、樓層均
應設直徑為 25mm 的試水閥。
解讀:與“消水規”保護一致。
6.5.2 末端試水裝置應由試水閥、壓力錶以及試水接頭組成。試水接頭出水口的流量係數 ,
應等同於同樓層或防火分區內的最小流量係數灑水噴頭。末端試水裝置的出水,應採取孔口
出流的方式排入排水管道 ,排水立管宜設伸頂通氣管,且管徑不應小於 75mm。
解讀:本條文有重大意義,解決了《消水規》對於伸頂通氣管強條的困惑。
6.5.3 末端試水裝置和試水閥應有標識,距地面的高度宜為 1.5m,並應採取不被他用的措
施。
解讀:新增條文,明確了末端試水裝置的安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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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噴頭佈置
7.1 一般規定
7.1.1 噴頭應佈置在頂板或吊頂下易於接觸到火災熱氣流並有利於均勻布水的位置。當噴頭
附近有障礙物時,應符合本規範第 7.2 節的規定或增設補償噴水強度的噴頭。
7.1.2 直立型、下垂型標準覆蓋面積灑水噴頭的佈置,包括同一根配水支管上噴頭的間距及
相鄰配水支管的間距,應根據設置場所的火災危險等級、灑水噴頭類型和工作壓力確定,並
不應大於表 7.1.2 的規定,且不應小於 1.8m。
7.1.3 邊牆型標準覆蓋面積灑水噴頭的最大保護跨度與間距,應符合表 7.1.3 的規定:
7.1.4 直立型、下垂型擴大覆蓋面積灑水噴頭應採用正方形佈置,其佈置間距不應大於表
7.1.4 的規定,且不應小於 2.4m。
7.1.5 邊牆型擴大覆蓋面積灑水噴頭的最大保護跨度和配水支管上的灑水噴頭間距,應按灑
水噴頭工作壓力下能夠噴溼對面牆和鄰近端牆距濺水盤 1.2m 高度以下的牆面確定,且保護
面積內的噴水強度應符合本規範表 5.0.1 的規定。
7.1.6 除吊頂型灑水噴頭及吊頂下設置的灑水噴頭外,直立型、下垂型標準覆蓋面積灑水噴
頭和擴大覆蓋面積灑水噴頭濺水盤與頂板的距離應為 75mm~150mm,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在梁或其他障礙物底面下方的平面上佈置灑水噴頭時,濺水盤與頂板的距離不應
大於 300mm,同時濺水盤與梁等障礙物底面的垂直距離應為 25mm~100mm。
2 當在梁間佈置灑水噴頭時,灑水噴頭與梁的距離應符合本規範第 7.2.1 條的規定。確
有困難時,濺水盤與頂板的距離不應大於 550mm。梁間佈置的灑水噴頭,濺水盤與頂板距
離達到 550mm 仍不能符合本規範第 7.2.1 條的規定時,應在梁底面的下方增設灑水噴頭。
3 密肋梁板下方的灑水噴頭,濺水盤與密肋梁板底面的垂直距離應為 25mm~100mm。
4 無吊頂的梁間灑水噴頭佈置可採用不等距方式,但噴水強度仍應符合本規範表 5.0.1、
表 5.0.2 和表 5.0.4-1~表 5.0.4-5的要求。
7.1.7 除吊頂型灑水噴頭及吊頂下設置的灑水噴頭外,直立型、下垂型早期抑制快速響應噴
頭、特殊應用噴頭和家用噴頭濺水盤與頂板的距離應符合表 7.1.7 的規定:
7.1.8 圖書館、檔案館、商場、倉庫中的通道上方宜設有噴頭。噴頭與被保護對象的水平距
離不應小於 0.30m,噴頭濺水盤與保護對象的最小垂直距離不應小於表 7.1. 8 的規定。
7.1.9 貨架內置灑水噴頭宜與頂板下灑水噴頭交錯佈置,其濺水盤與上方層板的距離應符合
本規範第 7.1.6 條的規定,與其下部儲物頂面的垂直距離不應小於 150mm。
7.1.10 擋水板應為正方形或圓形金屬板,其平面面積不宜小於 0.12m2,周圍彎邊的下沿宜
與灑水噴頭的濺水盤平齊。除下列情況和相關規範另有規定外,其他場所或部位不應採用擋
水板:
1 設置貨架內置灑水噴頭的倉庫,當貨架內置灑水噴頭上方有孔洞、縫隙時,可在灑
水噴頭的上方設置擋水板;
2 寬度大於本規範第 7.2.3 條規定的障礙物,增設的灑水噴頭上方有孔洞、 縫隙時,
可在灑水噴頭的上方設置擋水板。
7.1.11 淨空高度大於 800mm 的悶頂和技術夾層內應設置灑水噴頭,當同時滿足下列情況
時,可不設置灑水噴頭:
1 悶頂內敷設的配電線路採用不燃材料套管或封閉式金屬線槽保護;
2 風管保溫材料等採用不燃、難燃材料製作;
3 無其他可燃物。
7.1.12 當局部場所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局部場所與相鄰不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場所
連通的走道和連通門窗的外側,應設灑水噴頭。
7.1.13 裝設網格、柵板類通透性吊頂的場所,當通透面積佔吊頂總面積的比例大於 70%時,
噴頭應設置在吊頂上方,並符合下列規定:
1 通透性吊頂開口部位的淨寬度不應小於 10mm ,且開口部位的厚度不應大於開口的
最小寬度;
2 噴頭間距及濺水盤與吊頂上表面的距離應符合 7.1.13 的規定。
7.1.14 頂板或吊頂為斜面時,噴頭的佈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噴頭應垂直於斜面,並應按斜面距離確定噴頭間距;
2 坡屋頂的屋脊處應設一排噴頭,當屋頂坡度不小於 1/3 時,噴頭濺水盤至屋脊的垂直
距離不應大於 800mm;當屋頂坡度小於 1/3 時,噴頭濺水盤至屋脊的垂直距離不應大於
600mm。
7.1.15 邊牆型灑水噴頭濺水盤與頂板和背牆的距離應符合表 7.1.15 的規定。
7.1.16 防火分隔水幕的噴頭佈置,應保證水幕的寬度不小於 6m。採用水幕噴頭時,噴頭不
應少於 3 排;採用開式灑水噴頭時,噴頭不應少於 2 排。防護冷卻水幕的噴頭宜佈置成單
排。
7.1.17 當防火捲簾、防火玻璃牆等防火分隔設施需採用防護冷卻系統保護時,噴頭應根據
可燃物的情況一側或兩側佈置;外牆可只在需要保護的一側佈置。
解讀:第 7 章的新規相比舊規,噴頭佈置做了調整及細化,主要是明確了新增噴頭類型的布
置要求,內容較多,不另做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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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噴頭與障礙物的距離
.2.1 直立型、下垂型噴頭與梁、通風管道等障礙物的距離(圖 7.2.1)宜符合表 7.2.1 的規
定。
圖 7.2.1 噴頭與梁、通風管道等障礙物的距離
1 -- 頂板; 2 -- 直立噴頭; 3 -- 梁(或通風管道)
7.2.2 特殊應用噴頭濺水盤以下 900mm 範圍內,其他類型噴頭濺水盤以下 450mm 範圍內,
當有屋架等間斷障礙物或管道時,噴頭與鄰近障礙物的最小水平距離(圖 7.2.2)應符合表
7.2.2 的規定。
7.2.3 當梁、通風管道、成排佈置的管道、橋架等障礙物的寬度大於 1.2m 時,其下方應增
設噴頭(圖 7.2.3);採用早期抑制快速響應噴頭和特殊應用噴頭的場所,當障礙物寬度大
於 0.6m時,其下方應增設噴頭。
圖 7.2.3 障礙物下方增設噴頭
1-頂板 2-直立型噴頭 3-下垂型噴頭
4-成排佈置的管道(或梁、通風管道、橋架等)
7.2.4 標準覆蓋面積灑水噴頭、擴大覆蓋面積灑水噴頭和家用噴頭與不到頂隔牆的水平距離
和垂直距離(圖 7.2.4)應符合表 7.2.4 的規定:
圖 7.2.4 噴頭與不到頂隔牆的水平距離
1-頂板; 2-噴頭; 3-不到頂隔牆
7.2.5 直立型、下垂型噴頭與靠牆障礙物的距離(圖 7.2.5)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障礙物橫截面邊長小於 750mm 時,噴頭與障礙物的距離應按下式確定:
a≥(e-200)+b (7.2.5)
式中:
a——噴頭與障礙物的水平距離(mm);
b——噴頭濺水盤與障礙物底面的垂直距離(mm);
e——障礙物橫截面的邊長(mm),e<750。
2 障礙物橫截面邊長等於或大於750mm或a的計算值大於本規範表7.1.2中噴頭與端
牆距離的規定時,應在靠牆障礙物下增設噴頭。
圖 7.2.5噴頭與靠牆障礙物的距離
1-頂板 2-直立型噴頭 3-靠牆障礙物 4-牆面
7.2.6 邊牆型標準覆蓋面積灑水噴頭正前方 1.2m 範圍內,邊牆型擴大覆蓋面積灑水噴頭和
邊牆型家用噴頭正前方 2.4m 範圍(圖 7.2.6)內,頂板或吊頂下不應有阻擋噴水的障礙物,
其佈置要求應符合表 7.2.6-1 和表7.2.6-2 的規定。
7.2.7 邊牆型灑水噴頭兩側與頂板或吊頂下樑、通風管道等障礙物的距離(圖 7.2.7),應
符合表 7.2.7-1 和表7.2.7-2 的規定:
圖 7.2.7 邊牆型灑水噴頭與沿牆障礙物的距離
1-頂板; 2-邊牆型灑水噴頭; 3-梁(或通風管道);
解讀:第 7 章的新規相比舊規,噴頭佈置做了調整及細化,主要是明確了新增噴頭類型的布
置要求,內容較多,不另做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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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管道
8.0.1 配水管道的工作壓力不應大於 1.20MPa,並不應設置其他用水設施。
8.0.2 配水管道可採用內外壁熱鍍鋅鋼管、塗覆鋼管、銅管、不鏽鋼管和氯化聚氯乙烯
(PVC-C)管。當報警閥入口前管道採用不防腐的鋼管時,應在報警閥前設置過濾器。
解讀:由強條改為非強條,新增 PVC-C 管道類別。
8.0.3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採用氯化聚氯乙烯(PVC-C)管材及管件時,設置場所的火災危險
等級應為 輕危險級或中危險級Ⅰ級,系統應為溼式系統,並採用快速響應灑水噴頭,且氯
化聚氯乙烯(PVC-C)管材及管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第 19 部分 塑料管道及管件》GB/T
5135.19 的規定;
2 應用於公稱直徑不超過 DN80 的配水管及配水支管,且不應穿越防火分區;
3 當設置在有吊頂場所時,吊頂內應無其他可燃物,吊頂材料應為不燃或難燃裝修材
料;
4 當設置在無吊頂場所時,該場所應為輕危險級場所, 頂板應為水平、光滑頂板,且
噴頭濺水盤與頂板的距離不應大於 100mm。
解讀:新增條文,明確 PVC-C 管的適用範圍及安全要求。
8.0.4 灑水噴頭與配水管道採用消防灑水軟管連接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消防灑水軟管僅適用於輕危險級或中危險級Ⅰ級場所,且系統應為溼式系統;
2 消防灑水軟管應設置在吊頂內;
3 消防灑水軟管的長度不應超過 1.8m。
解讀:新增條文,明確消防灑水軟管的適用範圍及安裝要求。
8.0.5 配水管道的連接方式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鍍鋅鋼管、塗覆鋼管可採用溝槽式連接件(卡箍)、螺紋或法蘭連接,當報警閥前
採用內壁不防腐鋼管時,可焊接連接;
2 銅管可採用釺焊、 溝槽式連接件(卡箍)、法蘭和卡壓等連接方式;
3 不鏽鋼管可採用溝槽式連接件(卡箍)、法蘭、卡壓等連接方式,不宜採用焊接;
4 氯化聚氯乙烯(PVC-C)管材、管件可採用粘接連接,氯化聚氯乙烯(PVC-C)管
材、管件與其他材質管材、管件之間可採用螺紋、法蘭或溝槽式連接件(卡箍)連接;
5 銅管、不鏽鋼管、氯化聚氯乙烯(PVC-C)管應採用配套的支架、吊架。
解讀:新增了各類管材的安裝方式。
8.0.6 系統中直徑等於或大於 100mm 的管道,應分段採用法蘭或溝槽式連接件(卡箍)連
接。水平管道上法蘭間的管道長度不宜大於 20m;立管上法蘭間的距離,不應跨越 3 個及
以上樓層。淨空高度大於 8m 的場所內,立管上應有法蘭。
8.0.7 管道的直徑應經水力計算確定。配水管道的佈置,應使配水管入口的壓力均衡。輕危
險級、中危險級場所中各配水管入口的壓力均不宜大於 0.40MPa。
8.0.8 配水管兩側每根配水支管控制的標準流量灑水噴頭數量,輕危險級、中危險級場所不
應超過 8 只,同時在吊頂上下設置噴頭的配水支管,上下側均不應超過 8 只。嚴重危險級
及倉庫危險級場所均不應超過 6 只。
8.0.9 輕危險級、中危險級場所中配水支管、配水管控制的標準流量灑水噴頭數量,不宜超
過表 8.0.9 的規定。
表 8.0.9 輕、中危險級場所中配水支管、配水管
控制的標準流量灑水噴頭數量
8.0.10 短立管及末端試水裝置的連接管,其管徑不應小於 25mm。
8.0.11 乾式系統、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充氣管道上設置的壓力開關開啟預作用裝置的預
作用系統 ,其配水管道充水時間不宜大於1min;雨淋系統和僅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開
啟預作用裝置的預作用系統,其配水管道充水時間不宜大於 2min。
解讀:細化了乾式系統、預作用系統、雨淋系統的充水時間要求,解決了原規範中預作用系
統充水時間的矛盾。
8.0.12 乾式系統、預作用系統的供氣管道,採用鋼管時,管徑不宜小於 15mm;採用銅管
時,管徑不宜小於 10mm。
8.0.13 水平設置的管道宜有坡度,並應坡向洩水閥。充水管道的坡度不宜小於 2‰,準工
作狀態不充水管道的坡度不宜小於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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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水力計算
9.1 系統的設計流量
9.1.1 系統最不利點處噴頭的工作壓力應計算確定,噴頭的流量應按下式計算:
P K q 10 (9.1.1)
式中:q——噴頭流量(L/min);
P——噴頭工作壓力(MPa);
K——噴頭流量係數。
9.1.2 水力計算選定的最不利點處作用面積宜為矩形,其長邊應平行於配水支管,其長度不
宜小於作用面積平方根的 1.2倍。
9.1.3 系統的設計流量,應按最不利點處作用面積內噴頭同時噴水的總流量確定,且應按下
式計算:
n
i
i s
q Q
1
60
1
(9.1.3)
式中:Q——系統設計流量(L/s);
q i ——最不利點處作用面積內各噴頭節點的流量(L/min);
n——最不利點處作用面積內的噴頭數。
9.1.4 保護防火捲簾、防火玻璃牆等防火分隔設施的防護冷卻系統,系統的設計流量應按計
算長度內噴頭同時噴水的總流量確定。計算長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當設置場所設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計算長度不應小於本規範第 9.1.2 條確定的長
邊長度;
2 當設置場所未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計算長度不應小於任意一個防火分區內所
有需保護的防火分隔設施總長度之和。
解讀:新增條文,明確了防護冷卻系統的計算要求。
9.1.5 系統設計流量的計算,應保證任意作用面積內的平均噴水強度不低於本規範表 5.0.1、
表 5.0.2 和表 5.0.4-1~表 5.0.4-5 的規定值。最不利點處作用面積內任意 4 只噴頭圍合範圍
內的平均噴水強度,輕危險、中危險級不應低於本規範表 5.0.1 規定值的 85%;嚴重危險級
和倉庫危險級不應低於本規範表 5.0.1 和表 5.0.4-1~表 5.0.4-5 的規定值。
9.1.6 設置貨架內置灑水噴頭的倉庫,頂板下灑水噴頭與貨架內置灑水噴頭應分別計算設計
流量,並應按其設計流量之和確定系統的設計流量。
9.1.7 建築內設有不同類型的系統或有不同危險等級的場所時,系統的設計流量應按其設計
流量的最大值確定。
9.1.8 當建築物內同時設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水幕系統時,系統的設計流量應按同時啟用
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水幕系統的用水量計算,並應按二者之和中的最大值確定。
9.1.9 雨淋系統和水幕系統的設計流量,應按雨淋報警閥控制的灑水噴頭的流量之和確定。
多個雨淋報警閥並聯的雨淋系統,系統設計流量應按同時啟用雨淋報警閥的流量之和的最大
值確定。
9.1.10 當原有系統延伸管道、擴展保護範圍時,應對增設灑水噴頭後的系統重新進行水力
計算。
9.2 管道水力計算
9.2.1 管道內的水流速度宜採用經濟流速,必要時可超過 5m/s,但不應大於 10m/s。
9.2.2 管道單位長度的沿程阻力損失應按下式計算:
7
7 .8 4
j
5 .8 1
h
5 .8 1
g
10
d C
q
05 . 6 ) ( i
(9.2.2)
式中:i——管道單位長度的水頭損失(KPa/m);
d j ——管道計算內徑(mm);
q g ——管道設計流量(L/min);
C h ——海澄-威廉係數,見表 9.2.2。
解讀:重大改變,新規改為採用“海澄-威廉公式”計算管道沿程阻力損失。
9.2.3 管道的局部水頭損失宜採用當量長度法計算,且應符合本規範附錄 C 的規定。
9.2.4 水泵揚程或系統入口的供水壓力應按下式計算:
c 0
h - Z P h 1.40 ~ 1.20 H
) ( (9.2.4)
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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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水泵揚程或系統入口的供水壓力(MPa);
ΣP p ——管道沿程和局部水頭損失的累計值(MPa),報警閥的局部水頭損失應按照產品
樣本或檢測數據確定。當無上述數據時,溼式報警閥取值 0.04MPa、乾式報警閥取值
0.02MPa、預作用裝置取值0.08MPa、雨淋報警閥取值0.07MPa、水流指示器取值0.02MPa;
P 0 ——最不利點處噴頭的工作壓力(MPa);
Z——最不利點處噴頭與消防水池的最低水位或系統入口管水平中心線之間的高程差,當
系統入口管或消防水池最低水位高於最不利點處噴頭時,Z 應取負值(MPa);
h c ──從城市市政管網直接抽水時城市管網的最低水壓(MPa);當從消防水池吸水時,
h c 取 0。
解讀:協調“消水規”,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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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減壓設施
.3.1 減壓孔板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設在直徑不小於 50mm 的水平直管段上,前後管段的長度均不宜小於該管段直徑
的 5 倍;
2 孔口直徑不應小於設置管段直徑的 30%,且不應小於 20mm;
3 應採用不鏽鋼板材製作。
9.3.2 節流管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直徑宜按上游管段直徑的 1/2 確定;
2 長度不宜小於 1m;
3 節流管內水的平均流速不應大於 20m/s。
9.3.3 減壓孔板的水頭損失,應按下式計算:
g
V
H
k
k
2
2
(9.3.3)
式中:H k ——減壓孔板的水頭損失(10 -2 MPa);
V k ——減壓孔板後管道內水的平均流速(m/s);
ξ —— 減壓孔板的局部阻力系數,取值應按本規範附錄 D 確定。
9.3.4 節流管的水頭損失,應按下式計算:
H
V
g
L
V
d
g
g g
g
2 2
1 3
2
000107 .
.
(9.3.4)
式中:Hg——節流管的水頭損失(10-2MPa);
ζ——節流管中漸縮管與漸擴管的局部阻力系數之和,取值 0.7;
V g ——節流管內水的平均流速(m/s);
d g ——節流管的計算內徑(m),取值應按節流管內徑減 1mm 確定;
L ——節流管的長度(m)。
9.3.5 減壓閥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設在報警閥組入口前;
2 入口前應設過濾器,且便於排汙;
3 當連接兩個及以上報警閥組時,應設置備用減壓閥;
4 垂直設置的減壓閥,水流方向宜向下;
5 比例式減壓閥宜垂直設置,可調式減壓閥宜水平設置;
6 減壓閥前後應設控制閥和壓力錶,當減壓閥主閥體自身帶有壓力錶時,可不設置
壓力錶;
7 減壓閥和前後的閥門宜有保護或鎖定調節配件的裝置。
解讀:增加 5、6、7 條,對減壓閥的安裝提出細化要求。
10 供水
10.1 一般規定
10.1.1 系統用水應無汙染、無腐蝕、無懸浮物。可由市政或企業的生產、消防給水管道供
給,也可由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給,並應確保持續噴水時間內的用水量。
10.1.2 與生活用水合用的消防水箱和消防水池,其儲水的水質應符合飲用水標準。
10.1.3 嚴寒與寒冷地區,對系統中遭受冰凍影響的部分,應採取防凍措施。
10.1.4 當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中設有 2 個及以上報警閥組時,報警閥組前應設環狀供水管道。
環狀供水管道上設置的控制閥應採用信號閥;當不採用信號閥時,應設鎖定閥位的鎖具。
解讀:環狀供水管道上增加設置信號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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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消防水泵
10.2.1 採用臨時高壓給水系統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宜設置獨立的消防水泵,並應按一用
一備或二用一備,及最大一臺消防水泵的工作性能設置備用泵。當與消火栓系統合用消防水
泵時,系統管道應在報警閥前分開。
解讀:原條文的“應設獨立的供水泵”改為“宜”,一定條件下可以合用消防泵。
10.2.2 按二級負荷供電的建築,宜採用柴油機泵作備用泵。
10.2.3 系統的消防水泵、穩壓泵,應採用自灌式吸水方式。採用天然水源時,消防水泵的
吸水口應採取防止雜物堵塞的措施。
10.2.4 每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應少於 2 根。報警閥入口前設置環狀管道的系統,每組消
防水泵的出水管不應少於 2 根。消防水泵的吸水管應設控制閥和壓力錶;出水管應設控制
閥、止回閥和壓力錶,出水管上還應設置流量和壓力檢測裝置或預留可供連接流量和壓力檢
測裝置的接口。必要時,應採取控制消防水泵出口壓力的措施。
解讀:明確了設置流量和壓力檢測裝置的要求,不再強制要求試水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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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高位消防水箱
10.3.1 採用臨時高壓給水系統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應設高位消防水箱。自動噴水滅火系
統可與消火栓系統合用高位消防水箱,其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
技術規範》GB 50974 的要求。
解讀:明確自噴和消火栓系統可合用高位消防水箱,與“消水規”接軌。
10.3.2 高位消防水箱的設置高度不能滿足系統最不利點處噴頭的工作壓力時,系統應設置
增壓穩壓設施,增壓穩壓設施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範》
GB50974 的規定。
10.3.3 採用臨時高壓給水系統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當按現行國家標準《消防給水及消火
栓系統技術規範》GB 50974 的規定可不設置高位消防水箱時,系統應設氣壓供水設備。氣
壓供水設備的有效水容積,應按系統最不利處 4 只噴頭在最低工作壓力下的 5min 用水量確
定。乾式系統、預作用系統設置的氣壓供水設備,應同時滿足配水管道的充水要求。
解讀:協調“消水規”條文,將舊規 10.3.2 修改為 10.3.2,10.3.3 兩條。
10.3.4 高位消防水箱的出水管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設止回閥,並應與報警閥入口前管道連接;
2 出水管管徑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小於 100mm。
10.4 消防水泵接合器
10.4.1 系統應設消防水泵接合器,其數量應按系統的設計流量確定,每個消防水泵接合器
的流量宜按 10L/s~15L/s 計算。
10.4.2 當消防水泵接合器的供水能力不能滿足最不利點處作用面積的流量和壓力要求時,
應採取增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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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操作與控制
11.0.1 溼式系統、乾式系統應由消防水泵出水幹管上設置的壓力開關、高位消防水箱出水
管上的流量開關和報警閥組壓力開關直接自動啟動消防水泵。
11.0.2 預作用系統應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消防水泵出水幹管上設置的壓力開關、高位消
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開關和報警閥組壓力開關直接自動啟動消防水泵。
11.0.3 雨淋系統和自動控制的水幕系統,消防水泵的自動啟動方式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當採用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控制雨淋報警閥時,消防水泵應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消
防水泵出水幹管上設置的壓力開關、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開關和報警閥組壓力開關
直接自動啟動;
2 當採用充液(水)傳動管控制雨淋報警閥時,消防水泵應由消防水泵出水幹管上設
置的壓力開關、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開關和報警閥組壓力開關直接啟動。
11.0.4 消防水泵除具有自動控制啟動方式外,還應具備下列啟動方式:
1 消防控制室(盤)遠程控制;
2 消防水泵房現場應急操作。
11.0.5 預作用裝置的自動控制方式可採用僅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直接控制,或由火災自動
報警系統和充氣管道上設置的壓力開關控制,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處於準工作狀態時嚴禁誤噴的場所,宜採用僅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直接控制的預作
用系統;
2 處於準工作狀態時嚴禁管道充水的場所和用於替代乾式系統的場所 ,宜由火災自動
報警系統和充氣管道上設置的壓力開關控制的預作用系統。。
解讀:將舊規 11.0.1 修改為新規的 11.0.1~11.0.5,分前說明的消防水泵及各系統的控制方式
(協調與“消水規”的關係)。
11.0.6 雨淋報警閥的自動控制方式可採用電動、液(水)動或氣動。當雨淋報警閥採用充
液(水)傳動管自動控制時,閉式噴頭與雨淋報警閥之間的高程差,應根據雨淋報警閥的性
能確定。
11.0.7 預作用系統、雨淋系統和自動控制的水幕系統,應同時具備下列三種開啟報警閥組
的控制方式:
1 自動控制;
2 消防控制室(盤)遠程控制;
3 預作用裝置或雨淋報警閥處現場手動應急操作。
11.0.8 當建築物整體採用溼式系統,局部場所採用預作用系統保護且預作用系統串聯接入
溼式系統時,除應符合本規範第 11.0.1 條的規定外,預作用裝置的控制方式還應符合本規
範第 11.0.7 條的規定。
解讀:新增條文,明確了局部應用的預作用系統控制方式。
11.0.9 快速排氣閥入口前的電動閥應在啟動消防水泵的同時開啟。
11.0.10 消防控制室(盤)應能顯示水流指示器、壓力開關、信號閥、消防水泵、消防水池
及水箱水位、有壓氣體管道氣壓,以及電源和備用動力等是否處於正常狀態的反饋信號,並
應能控制消防水泵、電磁閥、電動閥等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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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局部應用系統
12.0.1 局部應用系統應用於室內最大淨空高度不超過 8m 的民用建築中,為局部設置且保護
區域總建築面積不超過 1000m
2 的溼式系統。設置局部應用系統的場所應為輕危險級或中危
險級Ⅰ級場所。
解讀:新規 12.0.1 不再是強條,並規定了局部應用系統的設置場所。
12.0.2 局部應用系統應採用快速響應灑水噴頭,噴水強度應符合本規範第 5.0.1 條的規定,
持續噴水時間不應低於 0.5h。
解讀:新條文對噴水強度的規定更具體。
12.0.3 局部應用系統保護區域內的房間和走道均應佈置噴頭。噴頭的選型、佈置和按開放
噴頭數確定的作用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採用標準覆蓋面積灑水噴頭的系統,噴頭佈置應符合輕危險級或中危險級Ⅰ級場所的
有關規定,作用面積內開放的噴頭數量應符合表 12.0.3 的規定。
2 採用擴大覆蓋面積灑水噴頭的系統,作用面積內開放噴頭數量應按不少於 6 只確定。
解讀:區別了標準覆蓋面積和擴大覆蓋面積灑水噴頭的要求。
12.0.4 當室內消火栓系統的設計流量能滿足局部應用系統設計流量時,局部應用系統可與
室內消火栓合用室內消防用水量、穩壓設施、消防水泵及供水管道等。當不滿足時應按本規
範第 12.0.9 條執行。
12.0.5 採用標準覆蓋面積灑水噴頭且噴頭總數不超過 20 只,或採用擴大覆蓋面積灑水噴頭
且噴頭總數不超過 12 只的局部應用系統,可不設報警閥組。
12.0.6 不設報警閥組的局部應用系統,配水管可與室內消防豎管連接,其配水管的入口處
應設過濾器和帶有鎖定裝置的控制閥。
解讀:新規的 12.0.5 和12.0.6 是舊規 12.0.5 的調整和細化。
12.0.7 局部應用系統應設報警控制裝置。報警控制裝置應具有顯示水流指示器、壓力開關
及消防水泵、信號閥等組件狀態和輸出啟動消防水泵控制信號的功能。
12.0.8 不設報警閥組或採用消防水泵直接從市政供水管吸水的局部應用系統,應採取壓力
開關聯動消防水泵的控制方式。不設報警閥組的系統可採用電動警鈴報警。
解讀:新規 12.0.7 和 12.0.8 由舊規 12.0.6 拆分而成,內容基本不變。
12.0.9 無室內消火栓的建築或室內消火栓系統的設計流量不能滿足局部應用系統要求時,
局部應用系統的供水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市政供水能夠同時保證最大生活用水量和系統的流量與壓力時,城市供水管可直接
向系統供水;
2 市政供水不能同時保證最大生活用水量和系統的流量與壓力,但允許消防水泵從城
市供水管直接吸水時,系統可設直接從城市供水管吸水的消防水泵;
3 市政供水不能同時保證最大生活用水量和系統的流量與壓力,也不允許從市政供水
管直接吸水時,系統應設儲水池(罐)和消防水泵,儲水池(罐)的有效容積應按系統用水
量確定,並可扣除系統持續噴水時間內仍能連續補水的補水量;
4 可按三級負荷供電,且可不設備用泵;
5 應設置倒流防止器或採取其他有效防止汙染生活用水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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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A 設置場所火災危險等級分類
解讀:明確住宅建築、幼兒園、老年人建築的火災危險等級為輕危險級。
附錄 B 塑料、橡膠的分類
A 組: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ABS)、縮醛(聚甲醛)、聚甲基丙烯酸甲酯、玻
璃纖維增強聚酯(FRP)、熱塑性聚酯(PET)、聚丁二烯、聚碳酸酯、聚乙烯、聚丙烯、
聚苯乙烯、聚氨基甲酸酯、高增塑聚氯乙烯(PVC,如人造革、膠片等)、苯乙烯—丙烯
腈(SAN )等。
丁基橡膠、乙丙橡膠(EPDM)、發泡類天然橡膠、腈橡膠(丁腈橡膠)、聚酯合成橡
膠、丁苯橡膠(SBR)等。
B 組:醋酸纖維素、醋酸丁酸纖維素、乙基纖維素、氟塑料、錦綸(錦綸 6、 錦綸 6/6)、
三聚氰胺甲醛、酚醛塑料、硬聚氯乙烯(PVC,如管道、管件等)、聚偏二氟乙烯(PVDC)、
聚偏氟乙烯( PVDF)、聚氟乙烯(PVF)、脲甲醛等。
氯丁橡膠、 不發泡類天然橡膠、硅橡膠等。
粉末、顆粒、壓片狀的 A 組塑料。
附錄 C 當量長度表
附錄 D 減壓孔板的局部阻力系數
減壓孔板的局部阻力系數,取值應按下式計算或按表 D 確定:
本規範用詞說明
1 為便於在執行本規範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可採用“可”。
2 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引用標準名錄
1、《室外給水設計規範》GB50013
2、《建築給水排水設計規範》GB50015
3、《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 16
4、《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範》 GB50098
5、《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範》GB50116
6、《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範》GB50261
7、《住宅建築規範》GB50368
8、《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範》GB50974
9、《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第 1 部分 灑水噴頭》GB5135.1
10、《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第12 部分 擴大覆蓋面積灑水噴頭》 GB5135.12
11、《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第15 部分 家用噴頭》 GB5135.15
12、《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第19 部分 塑料管道及管件》(GB/T5135.19)
13、《商店建築設計規範》 JGJ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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