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威發佈|2018年度福建法院十大典型案件

1月11日上午,福建高院召開新聞發佈會,公開發布“2018年度福建法院十大典型案件”評選結果。

2018年度福建法院十大典型案件

权威发布|2018年度福建法院十大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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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1.被告人王良妙等24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

2.被告人黃某鵬、黃某祥、許某穎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案

3. 被告人李新林等7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故意毀壞財物、行賄、詐騙案

4.上訴人黃海禹與被上訴人臨沂商城眾鑫乾果商行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

5.梁春嬌、吳玉珍、梁芷墨與廈門文廣體育有限公司、李曉華生命權糾紛案

6.城廂法院簽發全國首例殘聯代為申請的人身保護令案

7.中微半導體設備(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微公司)和維易科精密儀器國際貿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維易科上海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

8.王碧霞與陽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

9. 福建科宏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訴海滄海關不予行政處罰決定及廈門海關行政複議決定案

10.被告人張南靈、羅木輝濫伐林木案

权威发布|2018年度福建法院十大典型案件

1. 被告人王良妙等24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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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15年3、4月間,被告人王良妙等人開發“DEMWK”會員系統並搭建“DEMWK”網站,以經營“Demwk新加坡外貿進出口公司”發行的虛擬貨幣CPM為名,以高額回報為誘餌,要求參加者按不同的會員級別繳納費用以購買激活幣獲得會員資格,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依據,會員獲利均來源於會員投入的資金,以此方法騙取財物。該理財系統下線層數為308層,下線會員人數為367200人。2015年9月,被告人王某註冊成立沃客信息公司,主要經營“沃客理財”。被告人王良妙組織被告人遊香玉、李麗端、陳立質、吳德成四人分別成立各自的團隊,積極推廣沃客理財項目發展會員投資。在沃客理財推廣期間,被告人陳碧愛協助被告人王良妙處理沃客理財的日常事務,被告人蘇天厚、陳漫、高希雯、卜飲歡、張毅鑫、王春懷、劉園園、王秋燕、張小玲、洪麗清、林錫恩、鄭世皇、楊瓊燕、陳桂鳳、劉禮友、朱曉凱、曾萬昀等人積極發展身邊親戚、朋友加入。被告人李永佳、巫加鈞、王春懷主要負責沃客理財會員培訓會的後勤工作。

晉江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良妙等24人以投資理財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繳納費用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數量作為計酬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參與人繳納的資金,所組成層級在3層以上,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120人以上,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均屬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綜合考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危害後果、社會影響、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於2018年2月9日作出一審判決,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被告人王良妙等24人有期徒刑十三年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刑期,處1萬元到2000萬元不等罰金,沒收違法所得財物上繳國庫,繼續追繳非法所得。後被告人上訴,判項得到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大部分維持,該案已生效。

綜合評述

目前,利用互聯網以經營虛擬貨幣為名進行非法傳銷活動層出不窮,傳銷載體虛擬化,更具有隱蔽性和欺騙性,傳播速度更快、範圍更廣,嚴重侵害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破壞社會經濟秩序及危害社會安全與穩定,傳銷頭目製造蠱惑人心的“致富秘訣”,對會員進行精神控制、人身自由限制也引發一系列刑事案件和群體性案件,開展打擊網絡傳銷違法犯罪行動具有十分重要的迫切需要和現實意義。本案系泉州市首起涉眾型網絡傳銷大案,被告人多達24名,辯護人32名、卷宗101冊,35萬多會員遍及全國各地,涉案金額50多個億,被告人非法獲利龐大,案情重大複雜,社會關注度高,涉及面廣,被告人教唆親朋好友等“拉人頭”參與傳銷,導致親情、友情被金錢、欺騙所替代,依託互聯網快速蔓延,誤導群眾參與,不僅給廣大人民群眾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破壞了社會基本的道德倫理,嚴重扭曲參與人的價值觀,還嚴重擾亂經濟金融秩序,該案的順利審執結及時嚴厲打擊該類型的網絡傳銷活動,極大震懾了傳銷不法分子,遏制網絡傳銷蔓延的勢頭,取得較好社會效果,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和經濟金融秩序,同時淨化了網絡環境,促進了社會穩定,為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2. 被告人黃某鵬、黃某祥、許某穎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案

被告人黃某鵬為獲取他人購物網站上的客戶訂單,與被告人許某穎共謀利用黑客技術非法獲取購物網站的後臺登錄數據,後由被告人黃某鵬登錄購物網站後臺修改己下訂單顧客的聯繫方式、收貨地址等,導致購物網站郵寄出去的產品無法準確送達到己下訂單的客戶,再由被告人黃某鵬指使被告人黃某祥按照正確的訂單顧客的聯繫方式、收貨地址採用貨到付款的方式發貨牟利。2017年5月21日起,被告人黃某鵬、黃某祥、許某穎分工合作非法侵入購物網站獲取計算機系統購物訂單數據,爾後通過上海某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發貨並收取客戶貨款共計人民幣376925元。其中,造成被害單位莆田市某貿易有限公司的八個購物網站的客戶訂單異常,經濟損失共計新臺幣1383288元,摺合人民幣307783.02元。案發後,被告人黃某鵬、黃某祥賠償莆田市某貿易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40萬元。莆田市某貿易有限公司對被告人黃某鵬、黃某祥的行為表示諒解。

綜合評述

隨著互聯網經濟的發展,電子商務網站成為了人們的購物天堂,現實經濟運行的信息化和全球化趨勢無不與信息技術和信息網絡安全密切相關。近年來,以網絡為工具,運用計算機和網絡技術實施以盈利為目的犯罪行為越來越多。為了有效保障信息網絡安全,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開展打擊非法侵入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非法獲取販賣網絡數據、提供黑客工具等違法犯罪的活動刻不容緩。被告人黃某鵬、黃某祥、許某穎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一案是莆田市首起打擊計算機和網絡技術犯罪的案件,為全面打擊網絡黑客技術犯罪吹響號角,為下一步打擊非法黑客產業團伙進行了實踐探索,具有重大意義。

被告人李金標、李國成、李建清、李國華、翁美蓮等人在李金標家中等處積極參與商議鬧訪事宜,決定由該村老年人前往江口鎮人民政府鬧訪,並向時任該村村主任的被告人李新林報告該事項以尋求支持,李新林當即予以同意。此後,自2017年8月7日至28日的工作日間,李國華、翁美蓮等該村二十至八十名不等的老年人每天到江口鎮人民政府大樓鬧訪。2016年12月26日,李文家等人在李新林的指使下安排挖掘機等損毀李厝村市場原有尚存的店面、大攤位、鐵棚、圍牆等設施。其間,李文富一方向莆田市公安局江口邊防派出所報警,李新林不顧出警民警的現場阻止及李文富的電話勸阻,繼續安排施工,直至將該市場內建築物等全部拆除。經鑑定,上述市場內被毀壞的店面等建築(構築)物損失價格共計12.654萬元。2016年2月間,李新林為償還其欠陳亞尾的個人債務,向李國華謊稱其為李厝村海域灘塗訴訟找關係需要資金,讓李國華從所保管募集資金內轉賬5萬元至陳亞尾的銀行賬戶,用於償還其欠陳亞尾的個人債務。被告人李新林、李金標、李建清、李國成、李國華等人利用江口鎮李厝村基層組織、宮廟董事會、老人協會,採取暴力、威脅、賄賂等手段,共同或分別實施故意毀壞財物、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行賄(216萬元)等犯罪活動;以及李新林等人違規增設12名關係緊密人員為列席村民代表以控制操縱李厝村村民代表會議決策,李新林、李國成等人從江口鎮經管站強取李厝村財務私章違規控制該村集體財產收支,李新林、李金標、李建清、李國成等人違規召開村民代表會議,公開對抗上級黨委決定,擅自停發村黨支部書記李瑞生工資、不執行鎮黨委給予該村委會副主任李金標停職、任命李花香為該村黨支部副書記及聘用李玉清、李國珍為該村幹部的決定等事項的違紀違法行為。以被告人李新林等人為糾集者的惡勢力團伙,把持李厝村基層政權,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莆田市涵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判處被告人李新林等7人一到四年有期徒刑,一審宣判後,被告人李新林等7人不服,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福建省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綜合評述

該案系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莆田市宣判的首起惡勢力犯罪案件,也是首起惡勢力把持基層村居政權案件。該案查處了長期把控江口鎮李厝村村級組織的惡勢力,打擊了矇蔽欺騙普通村民的行為,保障了李厝村村民的合法權益,提升了普通民眾的法治意識。該案的審判對淨化基層村居法治環境、維護黨委政府權威、保障社會和諧穩定、夯實築牢基層政權具有重要意義,同時對推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深入開展具有積極的激勵作用。

4. 上訴人黃海禹與被上訴人臨沂商城眾鑫乾果商行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

2017年7月12日,黃海禹以其在淘寶網站上向淘寶商家眾鑫乾果行購買了10份進口芒果乾,每份1000g,單價為65元,合計650元。黃海禹收到上述產品第二天僅少量品嚐後,大部分產品未進行食用。現黃海禹以眾鑫乾果行上述產品及外包裝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關法律規定為由,訴至法院。另查明,眾鑫乾果行系經核准登記成立的預包裝食品批零兼營的個人獨資企業。

一審法院認為,案涉芒果乾為進口預包裝食品,其預包裝的標籤上沒有以中文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或進口商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關於預包裝食品標籤標明事項的有關規定,但標籤標識瑕疵與食品本身的安全性系不同概念,案涉芒果乾屬於無毒、無害、對人體健康無害的食品,且該類食品在市場上均有銷售,消費者對其通常均會有正常的認知,故其標籤內容的瑕疵,並不影響食品安全,亦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故對其主張價款十倍賠償的訴請,依法不予支持。

福州中院審理認為,一、案涉芒果乾包裝上除食品名稱外再無生產成分、配料、生產日期、保質期、原產地等其他事項予以標明,已違反上述明確規定,應屬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在未經專業檢測的情況下,一審法院對其安全性予以確認有失公允。二、關於消費者主張十倍賠償的懲罰性賠償責任是否應以損害結果為要件問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款與第二款系分別對“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和“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兩種不同情形下,消費者權利主張及選擇的規定,二者並非遞進關係。第一款規定的是補償性民事責任,即生產者或銷售者違反《食品安全法》給消費者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失或其他損失的責任,而第二款既有補償性民事責任,也有懲罰性民事責任。《食品安全法》相較於《侵權責任法》屬於特別法,根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以及《侵權責任法》第五條關於“其他法律對侵權責任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的規定,當消費者購買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主張懲罰性賠償責任時,其權利依據應是《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故該條款規定的懲罰性賠償責任不屬於特殊的產品責任,不應以損害結果為責任承擔的構成要件。三、關於黃海禹是否屬於上述第二款規定主張懲罰性賠償責任的權利主體問題。上述第二款已明確規定權利主體是消費者,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關於消費者的定義,可見《食品安全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本意是保護購買商品目的是為生活消費而非牟利的普通消費者。案涉芒果乾屬於三無食品之情形,且眾鑫乾果行在網絡購物網頁上已對案涉芒果乾詳情進行描述並有食品包裝外觀圖片客觀展示,可見黃海禹系明知案涉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仍予以大量購買(一次性購買十包),並再次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為由提起本案訴訟主張十倍價款賠償,其購買行為顯然不具有生活消費之目的,而存在以訴訟方式獲取高額賠償的牟利之目的,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故與《食品安全法》保護消費者的立法本意不符,不屬於該法律所保護的對象,其無權主張十倍價款賠償。另外,眾鑫乾果行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而予以違法違規銷售,其行為應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處理、處罰。四、因案涉芒果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為法律所禁止銷售,故案涉網絡購物合同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應為無效。眾鑫乾果行因合同取得的貨款650元應當返還給黃海禹,但如前所述,眾鑫乾果行與黃海禹均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仍就此買賣訂立合同,雙方均有過錯,應各自承擔相應責任。判決:眾鑫乾果行向黃海禹返還貨款650元。

綜合評述

隨著互聯網電商平臺的迅猛發展,網購食品也成為多數人的常見生活方式,但網購食品的安全標準因行政部門監管、電商平臺審核等方面的漏洞而伴隨食品安全問題,亦引發“職業打假人”利用食品安全監管不嚴產生的漏洞而故意購買標籤標識不清、不全等存在安全隱患的食品並通過訴訟手段謀取高額賠償的問題。本案綜合分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的消費者購買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主張賠償責任的性質及其是否應以損害結果為構成要件、迴歸《食品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普通消費者的立法本意及此類食品買賣的合同效力等方面問題,既有力促進食品消費市場的生產者和經營者規範生產經營行為、妥善保護普通消費者合法權益,又有效遏制“職業打假人”的惡意訴訟牟利現象,有利兼顧食品安全保障及市場秩序規範。

5. 梁春嬌、吳玉珍、梁芷墨與廈門文廣體育有限公司、李曉華生命權糾紛案

2016年12月10日,“2016建發廈門(海滄)國際半程馬拉松賽”在廈門市海滄區舉行。吳志鋼當日佩戴“李曉華、F12530”的號碼布進入賽道參跑。吳志鋼到達終點時間為該日上午10點11分10秒。其在通過終點後不遠處摔倒在地,出現心跳停止、呼吸微弱等情況,經賽事醫療點醫護人員臨時救護後,被送往廈門市海滄醫院救治,後於當天上午11點33分經搶救無效死亡。2016年12月11日,上述賽事的運營機構廈門文廣體育有限公司(下稱“文廣體育公司”)與吳志鋼妻子梁春嬌就吳志鋼意外死亡一事的善後處理有關事宜達成一份《協議書》,約定文廣體育公司自願支付梁春嬌10萬元人道主義費用。該款項已實際履行。其後,吳志鋼的親屬梁春嬌、吳玉珍、梁芷墨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文廣體育公司、李曉華連帶賠償喪葬費22512元、死亡賠償金596498元、扶養費546758.1元、交通費35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70000元,共計1239268.1元。

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於2017年2月22日受理了上述生命權糾紛案,並適用由三位法官加四位人民陪審員的“大合議庭模式”進行審理。海滄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死者吳志鋼曾參加過泰寧環大金湖世界華人馬拉松賽並順利完賽,其對於馬拉松賽事的運動風險及有關規程是清楚的,其明知號碼布不能轉讓卻仍然受讓,並通過檢錄參跑,屬於自甘風險;沒有任何證據表明吳志鋼在替跑過程中受到了外在或環境方面的加害,其最後不幸死亡應認定是其自身因素導致。雖然廈門文廣體育有限公司在案涉賽事的檢錄管理上存在過失,李曉華違規轉讓號碼布亦存在過錯,但均不能認定其與吳志鋼的死亡結果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因此,廈門文廣體育有限公司、李曉華無須對吳志鋼的死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應駁回三原告的訴訟請求。2017年9月21日,海滄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宣判該案,判決駁回三原告的訴訟請求。三原告不服,上訴於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3月15日作出2017閩02民終5260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綜合評述

本案系體育運動尤其是馬拉松運動領域侵權糾紛的典型案例,被媒稱為“全國首例馬拉松替跑猝死索賠案”,爭議大、社會關注度極高。該案的審理結果,為此類案件的責任認定提供可參考的裁判標準,進一步明確了馬拉松等體育賽事各方主體義務和責任,對規範各方行為,減少乃至杜絕此類事故的發生具有重大意義,得了良好的社會反響。同時,本案還是適用由三位法官加四位人民陪審員的“大合議庭模式”進行審理的典型案件,對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改革進行了有益探索,積累了實踐樣本和經驗。

6. 城廂法院簽發全國首例殘聯代為申請的人身保護令案

2018年7月,該院受理原告(申請人)盧某訴被告(被申請人)王某離婚糾紛一案。原告(申請人)盧某訴稱,盧某系貳級智力殘疾,由盧某的父母作主,王某入贅盧某家,婚後生育兩女。由於婚前缺乏瞭解,婚後倆人感情一直不好,王某不僅不養家,反而動輒向盧某要錢,稍有異議,就對盧某及其父母拳腳相加,實施家庭暴力等,並向該院提交了報警回執、受案回執、家庭暴力告誡書及莆田市公安局華亭派出所製作的詢問筆錄等證據。同年8月6日,莆田市城廂區殘疾人聯合會幹部至該院,稱盧某曾向該聯合會反映家暴事項,盧某再次來該聯合會反映情況,並告知已向該院起訴離婚。同日,該院發函邀請該聯合會與法院幹警共同走訪盧某及其家人,並請該聯合會對盧某遭受家庭暴力的程度以及存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性進行綜合評估。8月7日下午,該聯合會向該院遞交了一份《評估報告》。同年8月8日,莆田市城廂區殘疾人聯合會代盧某向該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稱婚後王某經常對盧某實施家庭暴力,但卻因受到威脅等原因不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當日,該院經審查,作出(2018)閩0302民保令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一、禁止被申請人王某對申請人盧某及其近親屬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請人王某在距離申請人盧某工作單位200米範圍內活動。8月9日,該院分別向盧某、王某送達人身安全保護令,並向鳳凰山派出所、華亭派出所及村委會送達人身安全保護令及協助執行通知書。

綜合評述

殘疾人是社會特殊困難群體,需要全社會格外關心、加倍愛護。2018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共同出臺了《關於在審判執行工作中切實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的意見》。《意見》要求,人民法院應當支持殘疾人聯合會依法履職,方便殘疾人參加訴訟活動,切實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該院將《意見》。要求融入司法審判實踐。此次作出的特殊人身安全保護令,既是該院反家庭暴力審判的一次有益嘗試,更是回應殘疾人司法需求和司法服務的具體行動體現。通過法治護航,讓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關注和保障,在共建共享的發展中擁有更多獲得感。

7.中微半導體設備(上海)有限公司和維易科精密儀器國際貿易(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

中微公司是留美華人團隊在國內投資設立、全球領先的半導體芯片設備製造商,公司自主研發的等離子刻蝕設備和金屬有機化學氣相沉積(MOCVD)設備被廣泛應用於半導體芯片的加工製造。維易科儀器公司是美國納斯達克上市公司,世界領先的半導體芯片設備製造商,與中微公司在全球範圍開展市場競爭。作為維易科儀器公司的子公司,維易科上海公司主要從事半導體芯片製造設備的進口、銷售、技術服務、維修等業務。中微公司於2012年2月20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化學氣相沉積裝置”實用新型專利申請,2012年10月17日被授予專利權。2017年7月13日中微公司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維易科上海公司未經授權許可,擅自生產、許諾銷售和銷售、進口侵犯涉案專利權的TurboDisc EPIK700 MOCVD設備。

本案系我國半導體芯片製造設備領域的重大涉外專利訴訟案件,涉及到中美貿易中知識產權敏感話題,引起國內外有關部門和人士高度關注。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高度重視,專門聽取民三庭合議庭情況彙報,強調要增強大局意識,站在樹立維護我國法治形象的高度,堅持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審理案件,確保案件得到依法、公正、快速處理,切實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審理過程中,合議庭依法及時採取訴前證據保全、行為保全(禁令)和依職權調查取證等民事訴訟措施,瞭解到中微公司自主研發的等離子刻蝕設備和金屬有機化學氣相沉積(MOCVD)設備,具有完全的自主知識產權,該項技術填補了國內空白,但與其配套的易耗品基片托盤卻需從美國進口,而維易科公司卻在美國法院申請了對中微公司禁止銷售基片托盤的禁令,造成中微公司銷售困難,甚至面臨停產的風險。合議庭充分運用行政協調、訴訟調解等多元化糾紛解決方式,在全面熟悉掌握案情、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多次通過面談、電話等形式與雙方律師溝通協調,釋明案件的訴訟風險、調解解決的價值所在等,通過律師做好當事人思想工作,贏得雙方當事人的信任,當事人從“對抗”轉向“對話”。經過近二個月的不懈努力,最終促成雙方當事人在美國達成一攬子庭外和解協議,原告撤銷訴訟。

綜合評述

本案有三點啟示:一要牢固樹立“四個意識”,服務黨的中心大局工作。福建高院始終堅持黨的絕對領導,緊緊圍繞黨和國家的大局工作,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不斷加大對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力度,推動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實施,保護自主知識產權,維護好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營造統一透明、有序規範、充滿活力的營商環境,為科技發展、品牌創建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二要依法獨立公正審判,平等保護雙方合法權益。本案系重大涉外糾紛案件,訴訟程序或審理方式方法稍有疏漏不慎,必將對中美正常經貿往來乃至中國司法形象造成不良影響。合議庭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妥善解決審理過程中的相關法律問題,努力做到事實認定符合客觀真相、辦案結果符合實體公正、辦案程序符合程序公正,有力提升了中國知識產權審判的權威性和公信力。三要堅持調解優先原則,促進矛盾糾紛實質化解。福建高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始終堅持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原則,堅持“全面、全程、全員”調解,把調解工作貫穿於審判工作各個訴訟環節,有效化解矛盾糾紛。本案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在全面熟悉掌握案情、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堅持以調解作為案件的優先處理思路,在案件開庭前作了大量的溝通協調工作,最終促使案件庭前成功調解。

8. 王碧霞與陽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

2014年5月,王碧霞在福建省立醫院體檢,其甲狀腺超聲檢查結果為:甲狀腺右側葉低迴聲結節,性質待定,考慮結節性甲狀腺腫可能,建議定期複查。2016年3月31日,王碧霞的丈夫王仁華通過招商銀行福州東街口支行的代理,以王碧霞為被保險人,向陽光人壽福建分公司投保“陽光人壽陽光康瑞年金保險”與“陽光人壽附加陽光康瑞重大疾病保險”,保費每年3萬元,保險於2016年4月1日生效;其中康瑞重大疾病保險的保險金額為75萬元。投保後,王仁華陸續交納兩年保險費6萬元。2017年8月,王碧霞在福建省人民醫院體檢,其甲狀腺檢查結果為:甲狀腺低迴聲結節,考慮佔位性病變,MT待排除;甲狀腺右側小結節,結節性甲狀腺腫可能。2017年9月,王碧霞在福建中醫藥大學附屬人民醫院就診,並被確診為甲狀腺右側乳頭狀癌。2017年10月23日,王碧霞以其患有甲狀腺癌為由向陽光人壽福建分公司申請理賠。同年11月7日,陽光人壽福建分公司向王碧霞發出《合同變更通知書》,以王碧霞投保前患有甲狀腺結節病史為由決定不予理賠,同時聲明如王碧霞不同意,則將解除保險合同。同年11月21日,陽光人壽福建分公司又向王碧霞發出一份《理賠決定通知書》,通知解除保險合同並退還保險費6萬元。次日,陽光人壽福建分公司向王仁華轉賬退還了保險費6萬元。王碧霞遂提起本案訴訟。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陽光人壽福建分公司作為保險公司,需對條款內容存在的爭議進行提示和說明,並對需要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需要告知的事項進行詳細詢問。現有證據不能證明陽光人壽福建分公司已盡說明和詢問義務,故陽光人壽福建分公司關於投保人未盡如實告知義務的抗辯不能成立,陽光人壽福建分公司應向王碧霞支付保險金75萬元,扣除陽光人壽福建分公司已經返還的保險費6萬元,一審判決陽光人壽福建分公司向王碧霞支付保險金69萬元。

福州中院審理認為,投保人的告知義務以保險人詢問為前提,以保險人詢問的事項為限,以投保人“明知”為限。本案中,投保人在投保時對被保險人王碧霞是否患有“甲狀腺疾病”作否定回答不構成不實陳述,上訴人關於投保人投保時未盡到如實告知義務的主張不能成立。理由如下:首先,陽光人壽福建分公司並未明確將患有“甲狀腺結節”的情形明確列入詢問範圍。雖然陽光人壽福建分公司將“甲狀腺疾病”列入投保書的詢問範圍,要求投保人在填寫時通過勾選“是”或“否”一一作答,但案涉保險條款並未對“甲狀腺疾病”進行說明或列舉,亦無證據證明陽光人壽福建分公司在詢問時曾告知投保人“甲狀腺結節”屬於“甲狀腺疾病”。對於不具備醫學專業知識的投保人而言,難以判斷“甲狀腺結節”是否屬於“甲狀腺疾病”。其次,被保險人2014年5月的甲狀腺超聲檢查結果僅僅指出被保險人存在甲狀腺結節的可能,並未確診被保險人患有甲狀腺結節。在案證據並無被保險人當時的病歷、住院記錄等據以判斷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疾病或症狀是否知曉的材料,僅憑被保險人2014年5月在福建省立醫院體檢的報告,無法認定不具有醫學常識的投保人明知被保險人存在“甲狀腺結節”。第三,陽光人壽福建分公司作為設計該險種的專業機構,應當預見到該險種所針對的受眾對所涉險種的相關知識存在認知上的不足,進而應在承保之時盡到審慎審查的義務。而本案中,陽光人壽福建分公司在承保時未要求被保險人王碧霞提交任何體檢報告、病歷資料或進行體檢,怠於履行審慎審查義務。現陽光人壽福建分公司以投保人隱瞞被保險人王碧霞患有“甲狀腺結節”這一足以影響陽光人壽福建分公司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關鍵事實,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為由,請求解除案涉保險合同,缺乏依據,無法支持。綜上,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綜合評述

人身保險作為社會民生保障重要一環,合理的理賠申請受保護與否直接關乎民眾切身利益,亦影響保險行業良性發展。本案焦點在於,被保險人投保前的體檢報告顯示“甲狀腺右側葉低迴聲結節,性質待定,考慮結節性甲狀腺腫可能”,投保人在投保時對被保險人是否患有“甲狀腺疾病”作否定回答是否構成不實陳述。本案從規範保險人承保前後的義務角度,分析認定保險人未盡詢問義務而予以判賠。首先,投保人因投保單、保險條款羅列內容繁雜、專業術語晦澀、字體格式難以清晰識別等原因,多需依賴保險業務員詢問及解釋說明,故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應以保險人詢問為前提,以保險人詢問的事項為限,以投保人“明知”為限。其次,保險人作為設計險種的專業機構,應當預見到相關險種所針對的受眾對所涉險種的相關知識存在認知上的不足,進而應在承保之時盡到詢問和審慎審查的義務。再次,健康險種承保與被保險人身體狀況關係密切,保險人理應盡到前置健康體檢篩查的審慎核保義務,排除承保風險及涉訴困境。本案全面綜合雙方間履約行為,對保險人的詢問義務以及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進行評述,認定被保險人在投保前並未確診患有甲狀腺結節,保險人亦未將是否患有“甲狀腺結節”明確列入投保單的詢問事項,故投保人在投保時對被保險人是否患有“甲狀腺疾病”作否定回答並不構成不實陳述,最大程度還原了保險最大誠信原則的本意。

本案旨在規範保險人及其業務員的誠信詢問及審慎核保行為,積極引導保險人誠信拓展保險業務,切實盡到人身保險合同的民生保障之宗旨,推動人身保險產品的誠信、規範經營,樹立行業規則。

权威发布|2018年度福建法院十大典型案件

案情簡介

2013年4月24日至11月12日期間,福建科宏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宏公司)向廈門海滄海關申報出口三氯蔗糖,申報的商品稅則號列為29329990.99(出口退稅率13%)。海滄海關經查驗認為,三氯蔗糖應歸入稅則號列29321900.90(出口退稅率9%),科宏公司涉嫌稅則號列申報不實,遂立案調查並經履行行政處罰相關程序後,於2016年12月23日作出決定,認定科宏公司稅則號列申報不實影響國家出口退稅管理,決定不予行政處罰。科宏公司不服,向廈門海關申請行政複議。廈門海關受理並經相關行政複議程序後,於2017年5月25日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維持上述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科宏公司不服,以海滄海關和廈門海關為共同被告,於2017年6月13日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上述不予行政處罰決定及行政複議決定。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科宏公司的訴訟請求。科宏公司仍不服,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本案實質化解的動因和條件:一、主觀動因是各方當事人均具有協調意願。科宏公司正在推進上市申報審批工作,海關的相關認定可能影響其上市進程,故科宏公司願意積極尋求協調化解。而海關目的在於依法履行職責,若本案能實質化解,既能解決行政爭議,又不防礙企業發展,也具有協調化解意願。二、客觀條件是行政程序期間商品歸類不一。2017年以前,三氯蔗糖出口稅則號列歸類屬疑難問題,各國各地均未一致。科宏公司長期以稅則號列29329990.99向福州、上海、廣州等多地海關申報出口,均得以通關,特別是2012年3月向福州馬尾港申報出口時經海關查驗確認可以29329990.99通關。三、政策環境是國家對涉案商品貿易的支持。2017年1月1日《2017年關稅調整方案》經國務院批准實施,三氯蔗糖獲得明確單一的稅則號列29321400.00。2018年,因只有我國和美國幾家公司具備生產能力,三氯蔗糖豁免於美國加徵關稅名單。2018年9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文調高三氯蔗糖退稅率。

根據上述條件,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通過前期溝通、召開協調會、實地走訪等形式積極協調,促成當事人達成共識:一是各方確認行政程序期間存在各地海關對三氯蔗糖歸類不統一問題,二是海關認可科宏公司沒有申報不實的違法故意,三是對本案涉稅問題,由法院與稅務部門溝通解決,海關對科宏公司提出的涉稅問題處理請求不持反對意見。最終,本案以科宏公司撤回上訴方式結案。

綜合評述

本案實質化解的意義在於:一是優化營商環境,助力民營經濟發展。科宏公司是我國乃至全球最具規模的三氯蔗糖生產商之一,集科研、生產、銷售為一體,先後榮獲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福建省創新型、高成長型企業等榮譽稱號,被當地評為“納稅大戶”,而且正在推進上市申報審批進程,本案行政爭議的妥善解決,關注了市場主體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提升了市場主體的獲得感,營造了優質企業發展的良好營商環境。二是實質化解行政爭議,構建新型政商關係。福建高院組織協調化解過程中,科宏公司積極表達了利益訴求,廈門海關亦回應了其利益關切,並表示要加強海關監管規定的宣傳解釋,積極聽取企業反映的工作改進意見,切實解決相關問題,由此,促進了行政機關與民營企業的充分理解和有效溝通,推動了新型政商關係的構建。三是充分發揮審判職能,展示司法公信形象。本案行政爭議的妥善解決,通過個案向社會表明了法院司法服務優化營商環境的決心和執行力,提高了法院的司法親和力和司法公信力,表明法院通過運用實質化解爭議的司法理念,充分發揮司法審判的職能作用,能夠為優化營商環境、助力民營經濟發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

10. 被告人張南靈、羅木輝濫伐林木案

2017年4月13日、14日,被告人張南靈在沒有辦理採伐許可證情況下,砍伐其自種的巨尾桉林木,賣給雲霄縣陳岱鎮峰外村卷板廠,從中獲利人民幣16599元。2017年7月19日至21日,被告人張南靈因需將種植的桉樹改種百香果樹,在林木採伐許可證尚無辦理的情況下,僱傭被告人羅木輝又一次無證伐木。被告人羅某明知張某未取得采伐證,仍協助張某砍伐林木。經福建鼎力司法鑑定中心廈門分所鑑定,被告人張南靈僱傭他人擅自砍伐巨尾桉林木累計193.4708立方米;被告人羅木輝參與砍伐巨尾桉林木累計142.55748立方米。被告人張南靈、羅木輝分別於2017年8月25日和2018年1月30日,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後自動到公安機關投案,歸案後均如實供述全部的犯罪事實。2018年9月29日,被告人張南靈、羅木輝自願與福建省東山赤山國有防護林場簽訂《委託造林合同書》,交付造林修復資金人民幣19000元。

2018年9月29日,東山法院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張南靈、羅木輝當庭認罪,並請求法院從輕處罰。東山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南靈、羅木輝違反森林法規定,濫伐林木,數量巨大,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濫伐林木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張南靈是主犯,被告人羅木輝是從犯。鑑於二被告人主動投案,歸案後認罪態度良好、有悔罪表現、積極繳交全部罰金及違法所得,且自願向防護林場交付造林修復資金,可以對二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遂依法依濫伐林木罪判處被告人張南靈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判處羅木輝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綜合評述

東山縣人民法院始終高度重視生態司法工作,探索形成了“預防、懲治、修復、共享”四位一體模式.堅持“重懲處更重修復”的理念,在司法實踐中積極引導涉案當事人一原地補栽樹木、出資異地補種等方式彌補當地受損的生態資源。庭審前,被告人張南靈、羅木輝在法官的見證下,與赤山防護林場簽訂《委託造林合同書》,並當場交付造林修復金。法院以此為契機,牢固樹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加強對民眾防護林司法保護法的宣傳和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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