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空法考之民法——可撤銷的法律行為

1. 重大誤解: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並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

2. 欺詐: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 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3. 脅迫: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 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4. 顯失公平: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5. 撤銷權消滅的情形:(1)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起三個月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2)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3)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空空法考之民法——可撤銷的法律行為

你陪著我的時候,我從未羨慕過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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