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8 打官司不得不知,什麼是當事人的基本格局

沒有糾紛就沒有訴訟,而糾紛一般發生在對立的雙方當事人之間。任何人不可能對自己發生糾紛,也不可能對自己提起訴訟。沒有對立的原告和被告雙方當事人,就沒有具體民事訴訟案件的存在。所以,兩方對立的當事人結構是當事人的基本結構形式。原告和被告是民事訴訟當事人的基本格局。

在兩方對立的當事人結構中,當事人的稱謂又因民事訴訟的程序和階段不同而有所不同:在第一審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中,成為原告和被告;在第二審程序中,稱為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在審判監督或再審程序中,如果適用第一審程序審理的,稱為原審原告和原審被告,如果適用第二審程序審理的,稱為原審上訴人和原審被上訴人;在執行程序中,稱為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打官司不得不知,什麼是當事人的基本格局

除了原告和被告之間“兩面”訴訟的基本形態之外,民事訴訟並不排除特殊情況下“三面”訴訟甚至“多面”訴訟的存在。比如,在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參加之訴中就是如此。在本訴中,原告和被告形成對立關係,但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則在參加之訴中相當於原告,並以本訴的原告和被告為參加之訴的共同被告。比如,在一些人數眾多的現代型訴訟中,各國訴訟立法都規定了共同訴訟制度和集團訴訟制度,使得傳統的當事人範圍得以不斷擴張。所以,《民訴法》規定,當事人除原告和被告之外,還包括第三人、共同訴訟人和訴訟代表人。

打官司不得不知,什麼是當事人的基本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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