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半夜使用改裝槍打野貓,不慎打傷人,判什麼罪?

“哎呦,疼死我了,快來人救救我呀。”譚偉呻吟著,左側胸口不停在流血……這到底發生了什麼呢?讓我們一起來看一看今天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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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全這個人,從小就頑皮還特別喜歡槍,小的時候沒有槍,他就總是拿著個彈弓,打來打去的。長大以後,李全一直希望能擁有一把槍,所以就到處託關係,希望找到一把可以真正拿來射擊的槍。

2014年的時候,李全的一個朋友給了他一把槍,這個槍是由射釘槍改裝的。可是李全左看右看的,撇撇嘴說道:“這槍長得一點也沒個槍樣,看著一點都不酷。”朋友卻跟他說:“你想要真槍,我也弄不來呀,再說真槍多危險呀。你別看這個射釘槍看著不怎麼樣,那裝上彈丸,一樣可以射擊,打個鳥什麼的綽綽有餘。”李全想了想,也是,所以就將這把槍收藏了起來,平時沒事的時候還拿這把槍去打打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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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的時候,朋友張賢來找李全聚聚。晚上,張賢提議去ktv唱歌,李全擺擺手說:“光唱歌有什麼意思呀,今天晚上我帶你去幹點刺激的事情去。”張賢一聽,興致來了:“你快別賣關子了,到底什麼刺激的事情呀?”

李全看張賢好奇的樣子,小聲地跟他說:“我家裡有一把槍,晚上我帶你打獵去。”張賢聽後,卻有點猶豫了:“你這槍可靠嗎?這要是被人抓住,是不是違法的呀?”李全安慰他說:“你放心,我的槍只是一把改裝槍,沒什麼危險,再說,晚上大家都睡覺了,誰會去管你呀。”張賢想想也對,就答應了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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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晨1點多的時候,兩個人騎著電動車來到了一片樹林邊的草地裡,通過手電筒的燈光,發現遠處有一隻野貓。這不就是兩人要找的獵物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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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全拿起槍,剛要準備射擊,張賢說道:“李全,你先別開槍,你看,邊上有一個布棚,裡面會不會有人呀,你小心不要把人射傷。”李全說:“沒事,這布棚裡不一定有人,我小心一點就是了。”

說完,李全就向貓的方向射了兩槍,接著他又慫恿張賢也試一試,張賢耐不住好奇,也向著貓的方向開了兩槍,看著貓半天沒動,兩個人竊喜起來,這貓八成是被射中了。兩人見野貓不再動以後,就慢慢走過去,打算把野貓撿回去。

可是,就在兩人走近野貓時,卻聽見旁邊的布棚裡竟然有人在呻吟:“哎呦,疼死我了,快來人救救我呀。”兩人又向布棚的方向走去,發現布棚正面沒什麼遮擋,布棚裡的木床上有個人上半身赤裸,左側胸口不停在流血。兩個人都很害怕,想也沒想,拿著槍和野貓,騎上電動車離開了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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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在布棚裡的人是譚偉,他住在布棚裡是幫弟弟看守和出售樹苗的。當時譚偉正在布棚裡睡覺,因為受傷疼痛醒了過來,之後發現自己的胸口有一個小孔正在流血,所以他立刻給弟弟打去電話。

弟弟到達現場以後,將譚偉送往醫院救治,經過醫院的診斷,譚偉胸部槍傷,急性心包填塞,胸骨骨折,受損程度為重傷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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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了一段時間,李全想起這件事,很是害怕,他經過一番思想掙扎以後,還是決定到公安機關投案。隨後公安機關將張賢也抓獲歸案,公安機關調查清楚以後,認為李全的行為已經構成了刑事犯罪,所以將案件移送到公訴機關,公訴機關以故意傷害罪和非法持有槍支罪對李全提起了公訴。而張賢也被公訴機關另案起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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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李全說道:“法官,我真不是故意要開槍打傷譚偉的,我也不知道他當時在布棚裡睡覺,是在開槍打貓的時候,意外打中譚偉的。案發後,我主動到公安機關自首,請求法官能夠從輕處罰。”

那等待李全的將是怎樣的處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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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判決:李全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改裝射釘槍依法予以沒收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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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出來了,那法院判決的依據是什麼呢?

在本案中,被告人李全夥同他人在靠近圍牆邊的樹林裡的草地上開槍打貓,案發的時間是凌晨將近2點的時候,開槍的地點附近都是雜草並且沒有路燈照明,不存在不特定多數人的可能性,所以李全的開槍行為沒有危及到公共安全,他的行為不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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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李全夥同他人在樹林草地上開槍射擊前,他們已經看到了不遠處的布棚,作為一個心智正常的成年人,李全明知道布棚內可能會有人居住,也明知道開槍射擊可能會射傷布棚內的人,但他與同案人為了追求射死貓的目的,而共同實施了開槍射擊的行為,放任射傷他人後果的發生,客觀上造成被害人譚偉重傷二級的後果,他行為完全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同時,他又違反了國家對槍支的管理規定,非法持有以火藥為動力發射彈丸的射釘槍一支,他的這一行為又構成了非法持有槍支罪。

考慮到李全在事發以後,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對他進行從輕處罰,也就有了上面的判決。(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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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支是國家嚴格管制的違禁物品,若是法律意識淡薄,貪圖一時新鮮,不僅給人民群眾的人身安全和社會治安帶來了巨大的安全隱患,最終也會給自己帶來牢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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