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管理更嚴格引發退庫潮?財政部:符合要求的正常推進,“能進能出”是常態

上週財政部印發《關於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規範發展的實施意見》,在“四個不得”以及前期一系列規範要求的基礎上,採取正負面清單相結合的方式,細化了規範的PPP項目應具備的條件以及不規範的PPP項目的具體表現形式。

對於市場頗為關注的問題,比如新簽約項目不得從政府性基金預算安排PPP項目運營補貼支出的主要考慮是什麼?對PPP規範管理更加嚴格,是否會引發新一輪退庫潮?3月13日,財政部金融司相關負責人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金融司相關負責人表示,《實施意見》規定,新簽約項目不得從政府性基金預算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安排PPP項目運營補貼支出,主要考慮:一是防止部分地區通過政府性基金預算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大量安排PPP項目支出,“放大分母”,規避一般公共預算10%的硬性約束。

二是政府性基金預算“以收定支”,且各年度收支規模波動較大、不確定性強,從中安排PPP項目中長期補貼支出,會增加財政支出風險,難以切實保障PPP項目合同履約。

三是政府性基金預算是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的主要償債來源,若再從政府性基金預算中安排PPP項目運營補貼支出,容易造成“一女多嫁”,不僅加大地方政府償債壓力,也不利於PPP項目本身的可持續。

需要說明的是,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的汙水、垃圾處理費等,可以按規定用於PPP項目運營補貼支出。

2017年底,財政部開始對不規範的PPP項目進行清理。2018年財政部PPP項目管理庫清退項目2557個、涉及投資額3萬億元。此次再度規範PPP發展,會不會引發新一輪退庫潮?

前述負責人強調,從內容上看,《實施意見》中的“正負面清單”基本都是對前期規定的細化和明確,符合《實施意見》要求的項目可以正常推進實施。新的要求主要是財政支出責任佔比超過5%地區不得新上政府付費項目和新簽約項目不得從政府性基金預算安排運營補貼支出兩條,且分別只適用於新入庫的項目和新簽約的項目。

項目庫是加強信息公開、促進市場對接、接受社會監督的媒介,“動態管理”、“能進能出”是項目庫的常態,入庫項目要持續推進實施、更新信息、接受監督、確保全生命週期規範運作,並不是入了庫就“一勞永逸”。各參與方要獨立、客觀、全面地評估項目風險,不能簡單以項目是否入庫作為判定項目合規甚至放貸的條件。

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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