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平南某母嬰用品店!兩小孩玩耍打鬧,結果鬧出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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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鄺某(4歲)在被告平南縣平南鎮某母嬰用品店的遊樂場遊玩。玩耍過程中被被告唐某(5歲)推倒在地。造成原告左側肱骨髁上粉碎性骨折。為此,原告將唐某及其父母、平南縣平南鎮某母嬰用品店訴至平南縣人民法院,請求四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

裁判要旨

法院審理認為,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承擔侵權責任原告鄺某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其監護人在遊樂園現場未能切實履行好其監護職責,未能使其人身權不受侵犯,屬監護不力,應對原告鄺某的受傷承擔一定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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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平南縣平南鎮某母嬰用品店內設遊樂園屬向社會公開開放的、向兒童提供服務的盈利性經營場所,

未在現場張貼注意事項及安全圖文等警示標識,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事故的發生應承擔一定民事責任

原告鄺某的傷情繫被告唐某推倒所致,被告唐某系直接責任人,其推倒行為是導致損害結果的直接原因,應承擔主要責任,被告唐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行為造成的損失由其監護人承擔綜合考慮各方過錯,對原告鄺某的損失,原告鄺某監護人承擔20%責任被告平南縣平南鎮某母嬰用品店承擔20%責任,被告唐某監護人

承擔60%責任

法官提醒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責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值得注意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的實施,將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分界點由十週歲提前到了八週歲,即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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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法官提醒家長,未成年人對日常生活中所面臨的危險因素或危險源缺乏辨識與認知能力,對於危險行為帶來的後果也缺乏清晰認識,這就需要家長盡到監護義務,既要幫助其排除日常生活中所面臨的危險因素,保護其人身及財產安全,也要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增強安全意識,使其保護自身安全,同時也不要置他人於危險之中。如果發生了未成年人致人損害的情形,侵權方的家長作為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用實際行動教會孩子負責任,有擔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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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黎欽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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