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說:網傳鄧紫棋與經紀公司解約,將面臨更名!是真的嗎?


慧說:網傳鄧紫棋與經紀公司解約,將面臨更名!是真的嗎?


前幾天八卦慧翻微博的時候看到一則娛樂新聞:3月7日知名歌手鄧紫棋發微博稱將與經紀公司解約,內容大概表述了合作中的各種不公,協商解約時的不順,最終決定用法律途徑解決。

明星之間的事情很多都不公開,對於這則新聞,八卦慧也是撒了一眼就略過了。

誰知關於“鄧紫棋藝名被經紀公司註冊,鄧紫棋將面臨更名”的新聞在同行圈內傳開。懂行的只當外行不懂亂說,是個樂罷了。

今天竟然發現某知名工商方面的報社,轉發了上述文章。雖然在文末註明了,是轉自別的公號,但是發表在自己的公號上,讓亟待普法的網民看到,並誤導人,真真是不應該了。

於是,正義慧再次上線,今天說說鄧紫棋藝名到底能不能使用一事。


明星與經紀公司之間細節本美不得而知。今天

僅從法律角度來說一下,是不是名字被別人註冊成商標,本人就不能使用了?

這裡要先介紹一個權利:姓名權。

公民享有姓名權。姓名權不僅包括正式的登記姓名,而且也包括筆名、藝名、別號等。

鄧紫棋本名鄧詩穎,鄧紫棋是她的藝名。如上所說,藝名是姓名的一種。

再講一下商標法關於商標與其他在先權利衝突時的規定。

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上述在先權利即包括姓名權。

本美又搜了鄧紫棋的介紹:2008年出道,發佈專輯。

鄧紫棋經紀公司的“鄧紫棋”商標註冊,最早時間為2014年09月05日。

兩個時間對比,很明顯鄧紫棋這個藝名火的時間比該公司註冊的時間早,且早很多

總結

商標法保護在先權利,在先權利裡包含姓名權,藝名屬於姓名的一種。

鄧紫棋火的時間遠早於經紀公司註冊該商標的時間,屬於典型的在先權利。

所以,鄧紫棋不必因與經紀公司解約就需要更換名稱。

相反,如果鄧紫棋想要維權,可以在該商標註冊成功五年內,以侵犯自己的在先權利為由申請無效宣告該商標。

(當然,這一切還有個大前提:鄧紫棋與經紀公司簽約的內容。內容不得而知,在此就不展開論述了。)

慧美有話說

1、之所以說鄧紫棋是否需要更名一事,是因為受不了某些公司為了多做點業務,就不顧法律事實而故意扭曲,以達到威懾客戶,讓客戶趕緊註冊、多多註冊的目的。

誰不想多做業務啊?

但是脫離誠信基礎的業務,不能做!

既然是知識產權方面的官司,必須請知識產權方面的大拿才行。鄧紫棋請了香港知識產權方面的超級大拿,該律師於2016年榮獲多個於商標、專利及特許經營方面的獎項,獲公認為最卓越的知識產權律師行之一。

畢竟法律體系太龐大了,不熟知知識產權的律師在知識產權律師面前,也是外行。

期待該律師幫鄧紫棋奪回屬於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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