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说:网传邓紫棋与经纪公司解约,将面临更名!是真的吗?


慧说:网传邓紫棋与经纪公司解约,将面临更名!是真的吗?


前几天八卦慧翻微博的时候看到一则娱乐新闻:3月7日知名歌手邓紫棋发微博称将与经纪公司解约,内容大概表述了合作中的各种不公,协商解约时的不顺,最终决定用法律途径解决。

明星之间的事情很多都不公开,对于这则新闻,八卦慧也是撒了一眼就略过了。

谁知关于“邓紫棋艺名被经纪公司注册,邓紫棋将面临更名”的新闻在同行圈内传开。懂行的只当外行不懂乱说,是个乐罢了。

今天竟然发现某知名工商方面的报社,转发了上述文章。虽然在文末注明了,是转自别的公号,但是发表在自己的公号上,让亟待普法的网民看到,并误导人,真真是不应该了。

于是,正义慧再次上线,今天说说邓紫棋艺名到底能不能使用一事。


明星与经纪公司之间细节本美不得而知。今天

仅从法律角度来说一下,是不是名字被别人注册成商标,本人就不能使用了?

这里要先介绍一个权利:姓名权。

公民享有姓名权。姓名权不仅包括正式的登记姓名,而且也包括笔名、艺名、别号等。

邓紫棋本名邓诗颖,邓紫棋是她的艺名。如上所说,艺名是姓名的一种。

再讲一下商标法关于商标与其他在先权利冲突时的规定。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上述在先权利即包括姓名权。

本美又搜了邓紫棋的介绍:2008年出道,发布专辑。

邓紫棋经纪公司的“邓紫棋”商标注册,最早时间为2014年09月05日。

两个时间对比,很明显邓紫棋这个艺名火的时间比该公司注册的时间早,且早很多

总结

商标法保护在先权利,在先权利里包含姓名权,艺名属于姓名的一种。

邓紫棋火的时间远早于经纪公司注册该商标的时间,属于典型的在先权利。

所以,邓紫棋不必因与经纪公司解约就需要更换名称。

相反,如果邓紫棋想要维权,可以在该商标注册成功五年内,以侵犯自己的在先权利为由申请无效宣告该商标。

(当然,这一切还有个大前提:邓紫棋与经纪公司签约的内容。内容不得而知,在此就不展开论述了。)

慧美有话说

1、之所以说邓紫棋是否需要更名一事,是因为受不了某些公司为了多做点业务,就不顾法律事实而故意扭曲,以达到威慑客户,让客户赶紧注册、多多注册的目的。

谁不想多做业务啊?

但是脱离诚信基础的业务,不能做!

既然是知识产权方面的官司,必须请知识产权方面的大拿才行。邓紫棋请了香港知识产权方面的超级大拿,该律师於2016年荣获多个於商标、专利及特许经营方面的奖项,获公认为最卓越的知识产权律师行之一。

毕竟法律体系太庞大了,不熟知知识产权的律师在知识产权律师面前,也是外行。

期待该律师帮邓紫棋夺回属于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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