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發文廣東省加強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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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聞| 聯合發文廣東省加強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


全文如下

廣東省加強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

和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41號)和《關於加快我省學前教育發展的實施意見》(粵府〔2011〕64號),進一步規範我省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管理和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國家和省的學前教育工作部署,堅持公益性和普惠性,科學規劃和合理佈局城鎮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立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管理和使用的長效機制,滿足適齡兒童入園需求,促進學前教育事業科學發展。

二、基本原則

(一)科學規劃。強化學前教育規劃建設,努力構建覆蓋城鄉、佈局合理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保障適齡兒童就近接受公益性和普惠性學前教育。

(二)注重實效。通過舊城改造、新建城鎮住宅小區配套建設幼兒園等方式,規劃建設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解決好城鎮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和城鄉結合部幼兒園數量不足的問題。

(三)同步推進。堅持統籌規劃、合理佈局、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的原則,在城鎮新建居住區和舊城改造工程中按規劃配套建設幼兒園。

(四)部門協作。各地級以上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及發改、教育、國土、城鄉規劃、住建、財政等行政部門應根據本規定和職能分工做好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的立項、規劃、用地、建設和竣工驗收、移交和使用等工作。

三、規劃和建設標準

(一)每4500人或以上人口區域內,預留一所6個班或以上(每班按30座計)規模的幼兒園建設用地。幼兒園應有獨立的建築用地和出入口,具體設置應達到以下標準(見下表),並統籌考慮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計劃生育政策、區域學前教育事業發展等因素,適當提高幼兒園建設規模。

服務規模(萬人)

幼兒園設置班數

建築面積(m2)

用地面積(m2)

0.45~0.6(含0.6)

6班

1270

2000

0.6~0.9(含0.9)

9班

1814

2430

0.9~1.1(含1.1)

12班

2354

3240

1.1~1.35(含1.35)

15班

2927

4050

備註:超出1.35萬人的住宅小區應分設2所以上的幼兒園。

(二)對住宅小區開發總量不達4500人(每戶按3.2人計)的零星開發的商品房項目、保障性住宅項目和舊城區改造項目,根據規劃標準和區域居住人口測算生源數量,按照幼兒園服務半徑要求,結合實際另行規劃預留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用地。

(三)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要按照《託兒所、幼兒園建築設計規範》(JGJ39-87)和《關於印發〈廣東省教育廳關於規範化城市幼兒園的辦園標準(試行)〉等3份文件的通知》(粵教基〔2012〕1號)的標準要求進行建設。

(四)沒有達到配套標準要求的住宅小區,可採取單獨選址、改建、擴建或擴大區域內其他新建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規模等形式配置幼兒園。

四、工作要求

(一)各縣(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國土、城鄉規劃、住建、財政等部門,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學前教育發展實際,編制幼兒園建設佈局總體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後實施。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將幼兒園建設佈局規劃的有關內容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保證幼兒園的規模、數量與城市發展和人口增長相適應。

(二)各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學前教育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需配套建設幼兒園的地塊,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公告中列明,並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約定應履行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以及無償移交給當地政府部門的責任和義務。

(三)各縣(市、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學前教育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需配套建設幼兒園的地塊,按規定在建設用地規劃條件中明確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以及無償移交的責任和義務;在審查住宅小區建設項目規劃建築設計方案時,應根據規劃條件和有關標準,審查配建幼兒園的用地、位置、建設規模等,並徵求當地教育部門意見,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審查通過。

(四)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屬於公共教育資源,未經各縣(市、區)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改建、擴建、出租、出售、轉讓、抵押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不得擅自改變其用途。確需更改幼兒園建設用地的,須經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准,按照程序就近補還,補還建設用地不得少於原有用地面積。

(五)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由居住區開發建設單位配套建設,並保證配套幼兒園建設與所在住宅小區開發建設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建設單位分期建設有配套幼兒園項目的住宅小區時,配套的幼兒園原則上應與第一期建設項目同步規劃報建。凡是沒有按照規定配建幼兒園設施或沒有隨所在居住區當期住宅項目同步建成的,或幼兒園建設不符合相關建築設計規範和省規範化幼兒園標準要求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予核發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條件核實證明。

(六)分期開發的項目,配建的幼兒園應與開發項目首期同步驗收;不分期整體開發的項目,開發單位在開發項目經營性部分驗收前,應全部完成配建的幼兒園項目。開發單位應自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將完整的工程檔案資料(設計、施工等圖紙和房屋保修書、使用說明書、規劃驗收資料等材料)移交給所在地人民政府。

(七)所在地政府接收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後,應歸口教育部門統一管理,統籌用於舉辦公辦幼兒園或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優先滿足本小區居民適齡兒童就近入園。

(八)對小區開發總量不達4500人(每戶按3.2人計)的零星開發的商品房項目、保障性住宅項目和舊城區改造項目,納入幼兒園建設佈局總體規劃,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統籌解決幼兒園用地和建設問題。

五、保障機制

(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和加強新建居住區和舊區改造中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的建設和管理,加強溝通協調,落實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的規劃、建設、移交、辦證、管理、使用、收費等規定,理順管理機制、嚴格管理。

(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幼兒園規劃、建設、使用的督促檢查、考核獎懲和問責機制,確保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使用的各項政策得到落實。同時,組織開展現有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的全面清查工作,原有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閒置或改作他用的,要責令改正;原有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沒有達到建設規模或不足的,由當地教育部門會同規劃國土等部門編制補建方案,提交縣(市、區)政府部門組織實施。

(三)各縣(市、區)發展改革、國土、城鄉規劃、住建等主管部門,在建設項目審批、土地出讓、規劃、建設和竣工驗收等程序時,應嚴格審查住宅小區配套規劃建設幼兒園情況,發現問題,應及時糾正和處理。

(四)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加強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和管理的統籌協調和督促檢查,各地級以上市教育、發展改革、國土、城鄉規劃、住建等主管部門要跟進指導各縣(市、區)行政部門做好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和管理的各項工作。

(五)各地級以上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工作意見,制定城市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管理具體實施辦法。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抄送:省委辦公廳、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省政協辦公

廳、教育部辦公廳、教育部基礎教育二司,各地級以上市和縣(市、

區)發展改革、教育、財政、國土、城鄉規劃、住建部門。

封面圖源:視覺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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