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所有采購方式都可以組織資格預審嗎?

1、所有采購方式都可以組織資格預審嗎?

答:實踐中,很多人認為資格預審只適用於邀請招標,這是一種誤解。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明確,所有采購方式都可以組織資格預審。法律依據為《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對供應商進行資格預審的,資格預審公告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佈。已進行資格預審的,評審階段可以不再對供應商資格進行審查。資格預審合格的供應商在評審階段資格發生變化的,應當通知採購人和採購代理機構。資格預審公告應當包括採購人和採購項目名稱、採購需求、對供應商的資格要求以及供應商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和地點。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公告發布之日起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2、需要變更招標文件中的某項貨物的技術參數,發佈變更公告可以嗎?

答:如果不是改變採購標的和資格條件,僅變更技術參數是可以的。法律依據為《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可以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投標邀請書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變採購標的和資格條件。澄清或者修改應當在原公告發布媒體上發佈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投標邀請書的組成部分。

3、詢價採購項目需要進行資格性和符合性審查嗎?

答:需要。財政部74號中明確了詢價小組的職責,其中就包含要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於3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或者詢價和審查供應商的響應文件並作出評價。

4、資格後審的定義是什麼?一般在哪個時間段進行?

答:資格後審是指在開標之後對供應商進行的資格審查。政府採購相關法規中沒有定義,但可以參考2013年4月修訂的《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七部委30號令)第十七條的規定:資格後審,是指在開標後對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資格後審分為兩種情況,常見的情況是在開標之後評標之前,由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進行,評審委員會不進行資格審查,參考法律為《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另外一種情況是在定標之後,採購人發現,由於中標供應商資格發生了變化,不具備履約能力,此時所做的資格審查,也是資格後審的一種,但是其結果要經過原評標委員會確認。

5、公開招標項目,總公司可以授權分公司的員工作為投標代表人來投標麼?

答:可以,分公司是指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轄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也就是說,分公司員工也是總公司的員工。目前,法律上沒有強制規定一定要授權本單位的員工去作為代表人投標。但建議使用本單位員工,因為投標現場涉及到一些法律文件的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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