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新規:加班超36小時企業被重罰19萬!用人單位或面臨重罰

總所周知對於加班的規定是“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員工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用人單位應支付加班工資,並有工傷法對員工進行人身安全保障。但如果員工的工作既不是用人單位的要求、決定,也沒有在用人單位認可的加班記錄,而只是自願加班的,那是否可以獲得法律的保障?

勞動者對於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保、按時足額支付工資等都能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但是有些權益容易被忽略。比如說關於加班時間限制,加班工資怎麼算,無償加班和有償加班的合法性,自願加班和強制加班的合法性,很多勞動之即便知道不合理不合法,也忍氣吞聲。勞動法新規:加班超36小時企業被重罰19萬!用人單位或面臨重罰。

勞動法新規:加班超36小時企業被重罰19萬!用人單位或面臨重罰

有些老闆以為加班只要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就是合法的,殊不知加班時間過長,同樣違反勞動法,要被罰。

近日,發生了一件讓人震驚的新聞。

某公司為了趕訂單,非法延長職工加班時間,最終被罰款19萬,對這家企業來說,本是讓員工加班加點趕進度,最後卻因為用人造成巨大損失。

勞動法新規:加班超36小時企業被重罰19萬!用人單位或面臨重罰

現在用人單位該知道了,隨意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律規定是要被罰的!

在我國的勞動法中,已經說的很清楚了:

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也就是說,某些老闆變相隨意加班,加班時間過長,不管單位支付不支付加班工資同樣違反勞動法,都要被罰。

勞動法新規:加班超36小時企業被重罰19萬!用人單位或面臨重罰

加班應給予的合理補償

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不少人以為加班只要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就是合法的,甚至老闆變相隨意加班大多數人也是默默接受,就比如著名的“996”工作制。殊不知加班時間過長,同樣違反勞動法,要被罰。

特殊情況下安排勞動者加班需要遵守的規定

用人單位如果在特殊情況下,比如確實由於生產經營需要,需要勞動者加班的,要事前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才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加班時間累計超過36小時的是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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