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員練車撞死人為何不用承擔刑事責任?

劉某是某市某駕校一名教練。8月15日下午,劉某看到該市某路路況良好,在沒有註明是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學習路段情況下,臨時決定讓學員們在該路段練習普通貨車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而這批學員都是練習科目三不久的駕校學員。練車過程中,學員王某駕車操作不當,劉某沒能及時制止,在車輛行駛至皋城東路與新陽大道交叉口處,與孔某同向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相撞,兩車受損,孔某經搶救無效死亡。交警部門認定,教練劉某負這起事故的主要責任。

學員練車撞死人為何不用承擔刑事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在帶領駕校學員學習駕駛過程中,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案發後,被告人劉某投案自首,賠償被害方部分經濟損失,具有悔改表現,依法可從輕處罰。

法條鏈接:《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20條規定“學員在學習駕駛中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練員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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