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练车撞死人为何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刘某是某市某驾校一名教练。8月15日下午,刘某看到该市某路路况良好,在没有注明是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学习路段情况下,临时决定让学员们在该路段练习普通货车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而这批学员都是练习科目三不久的驾校学员。练车过程中,学员王某驾车操作不当,刘某没能及时制止,在车辆行驶至皋城东路与新阳大道交叉口处,与孔某同向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两车受损,孔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教练刘某负这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学员练车撞死人为何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在带领驾校学员学习驾驶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投案自首,赔偿被害方部分经济损失,具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

法条链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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