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註銷時,股東未繳納的出資,要補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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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28日修訂後的公司法將公司註冊資本由“實繳制”改為了“認繳制”,各方股東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認繳期限。也就是說,股東無需在公司註冊時將認繳資本一次性實繳到位,只需在認繳期限內繳足即可。對於認繳期限,各地工商部門的規定不盡相同,有的地方認繳期限最長可以達30年。在這種情況下,就會出現直至公司註銷,註冊資本仍未繳足的問題。

 

關於這個問題,我們先來看看我國的《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公司法》第三條明確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以上規定,除了補繳出資,未按規定繳納出資的股東還要承擔兩方面的責任:一、股東對公司的補足出資責任。公司章程約定了股東之間、股東與公司之間、股東與經營者之間等等各種的權利義務關係,只要公司章程載明瞭認繳金額和期限,股東即對公司負有按時足額繳納所認繳註冊資金的義務,就應按照章程,按時繳納出資。二、未繳足出資的股東對其他股東的違約責任。公司註銷時,註冊資金未繳足具體區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公司註銷時認繳期限尚未到期因而未繳足,另一種是已經達到甚至超過認繳期限仍未繳足。第一種情況下,不存在本條所說的違約責任,第二種情況,未繳足出資的股東就需要向其他股東承擔違約責任了。 具體到實務中,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足的出資(包括尚未達到認繳期限的出資以及已到期但未實繳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的組成部分,按照規定的順序,用於清償債務。需要強調的是,股東在註銷前補繳的出資,是因為公司股東違反了章程,沒有按期繳足出資,而並不是因為公司要註銷,這一點,大家要注意區分開。



煙波紅塵


公司註銷時,股東未繳納的出資,是否補繳,主要看經營主體性質和債務情況!根據經濟法相關規定和認繳制下經營主體的現實,筆者總結了二方面的內容,與讀者共同學習和討論,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一、經營主體的企業性質

現行經營主體主要分為兩類,公司制的企業和非公司制的企業!通常情況下,公司制的企業承擔有限責任,非公司制的企業承擔無限責任。

有限責任和無限責任,主要針對經營主體償債義務設定的概念,以註冊資本為上限的償債義務稱謂有限責任,以包括但不僅限於註冊資本+家庭財產(扣除必要生活物資)為償債義務的稱謂無限責任!

二、公司制的企業註銷與實繳資金

公司制的企業註銷時,公司註銷時的資產總和足以償還所有債務的,股東不再補繳未繳納的出資,直接註銷;

公司制的企業註銷時,公司註銷時的資產總和不足以償還所有債務的,分三種情況(設註冊資本為A,實繳資金為B,債務總額為C,公司註銷時的資產總和為D):

1)、C-D

2)、C-D=A-B時,股東補繳C-D部分或者A-B部分,償清債務,然後註銷;

3)、C-D>A-B時,股東補繳A-B部分後,剩餘不能足以償還的債務不再清償,公司破產!

三、非公司制企業註銷與實繳資金

非公司制企業典型的組織形式有個人獨資企業(個體戶)、普通合夥企業等,承擔無限責任!非公司制企業辦理註銷手續時,以包括但不僅限於註冊資本+家庭財產(扣除必要生活物資)為償債義務對債務總額承擔無限責任!沒有債務的非公司制企業股東,無需繳納未實繳的註冊資金,正常辦理註銷。

現行認繳制下,非公司制企業註冊資本沒有最低法定要求,理論上0元可以註冊設立(各地有差異,以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告為準)!


順通財稅段賢明


清理完債權債務後,不需要的。

例如,公司註冊資金100萬,註銷時公司欠款50萬,對方要求你還款,你是要還的,欠款200萬,依照公司法,如果個人財產和公司財產分明,只需要償還100萬,以註冊資本為限。

所以說,註銷和需不需要實繳註冊資本沒有直接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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