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时,股东未缴纳的出资,要补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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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28日修订后的公司法将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了“认缴制”,各方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认缴期限。也就是说,股东无需在公司注册时将认缴资本一次性实缴到位,只需在认缴期限内缴足即可。对于认缴期限,各地工商部门的规定不尽相同,有的地方认缴期限最长可以达30年。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出现直至公司注销,注册资本仍未缴足的问题。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看我国的《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除了补缴出资,未按规定缴纳出资的股东还要承担两方面的责任:一、股东对公司的补足出资责任。公司章程约定了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等等各种的权利义务关系,只要公司章程载明了认缴金额和期限,股东即对公司负有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注册资金的义务,就应按照章程,按时缴纳出资。二、未缴足出资的股东对其他股东的违约责任。公司注销时,注册资金未缴足具体区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公司注销时认缴期限尚未到期因而未缴足,另一种是已经达到甚至超过认缴期限仍未缴足。第一种情况下,不存在本条所说的违约责任,第二种情况,未缴足出资的股东就需要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了。 具体到实务中,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足的出资(包括尚未达到认缴期限的出资以及已到期但未实缴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的组成部分,按照规定的顺序,用于清偿债务。需要强调的是,股东在注销前补缴的出资,是因为公司股东违反了章程,没有按期缴足出资,而并不是因为公司要注销,这一点,大家要注意区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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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时,股东未缴纳的出资,是否补缴,主要看经营主体性质和债务情况!根据经济法相关规定和认缴制下经营主体的现实,笔者总结了二方面的内容,与读者共同学习和讨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一、经营主体的企业性质

现行经营主体主要分为两类,公司制的企业和非公司制的企业!通常情况下,公司制的企业承担有限责任,非公司制的企业承担无限责任。

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主要针对经营主体偿债义务设定的概念,以注册资本为上限的偿债义务称谓有限责任,以包括但不仅限于注册资本+家庭财产(扣除必要生活物资)为偿债义务的称谓无限责任!

二、公司制的企业注销与实缴资金

公司制的企业注销时,公司注销时的资产总和足以偿还所有债务的,股东不再补缴未缴纳的出资,直接注销;

公司制的企业注销时,公司注销时的资产总和不足以偿还所有债务的,分三种情况(设注册资本为A,实缴资金为B,债务总额为C,公司注销时的资产总和为D):

1)、C-D

2)、C-D=A-B时,股东补缴C-D部分或者A-B部分,偿清债务,然后注销;

3)、C-D>A-B时,股东补缴A-B部分后,剩余不能足以偿还的债务不再清偿,公司破产!

三、非公司制企业注销与实缴资金

非公司制企业典型的组织形式有个人独资企业(个体户)、普通合伙企业等,承担无限责任!非公司制企业办理注销手续时,以包括但不仅限于注册资本+家庭财产(扣除必要生活物资)为偿债义务对债务总额承担无限责任!没有债务的非公司制企业股东,无需缴纳未实缴的注册资金,正常办理注销。

现行认缴制下,非公司制企业注册资本没有最低法定要求,理论上0元可以注册设立(各地有差异,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告为准)!


顺通财税段贤明


清理完债权债务后,不需要的。

例如,公司注册资金100万,注销时公司欠款50万,对方要求你还款,你是要还的,欠款200万,依照公司法,如果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分明,只需要偿还100万,以注册资本为限。

所以说,注销和需不需要实缴注册资本没有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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