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的“違約金”、“服務期”及如何防範員工辭職的小建議

所謂“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約定可以由員工承擔違約金的情形只有兩種: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違約金不超過培訓費且合理分攤)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所謂“服務期”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約定違反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違約時,勞動者所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服務期較長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間的勞動報酬。

【解讀】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的培訓是有嚴格的條件的。(一)用人單位提供專項培訓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提取培訓費用,用於對勞動者的職業培訓,這部分培訓費用的使用不能作為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條件。同時,這筆專項培訓費用的數額應當是比較大的,這個數額到底多高,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一個具體的數額,主要是考慮各地區、各企業之間情況不一樣,很難劃出一個統一的尺度。由各地方細化本地區的具體數額比較好操作。(二)對勞動者進行的是專業技術培訓。包括專業知識和職業技能。比如從國外引進一條生產線、一個項目,必須有能夠操作的人,為此,把勞動者送到國外去培訓,回來以後幹這個活,這個培訓就是本條所指的培訓。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必要的職業培訓不可以約定服務期,也就是說不包括職業培訓。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勞動者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以免一個正常的職業培訓如上崗前必經的培訓,甚至參加一個普通的會議、上個夜校都被算成是本條所稱的專業技術培訓。(三)至於培訓的形式,可以是脫產的,半脫產的,也可以是不脫產的。有的反映,在實踐中,用人單位往往因某個項目或者某種技術革新,給員工提供費用較大的培訓,但脫產時間一般不會很長,更多的採取非脫產方式的專業技術培訓。如果法律硬性規定必須脫產培訓一定時間以上,才能約定服務期,許多接受培訓的勞動者不履行約定的服務期而離職,會給用人單位造成較大的損失,這樣規定,表面上看是保護了勞動者的培訓利益,實際上使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培訓上產生顧慮,不利於勞動者的發展。一般情況下,越是不可或缺的人才,單位越不可能使其脫產培訓很長時間,而只能採用非脫產的方式。總之,不管是否脫產,只要用人單位在國家規定提取的職工培訓費用以外,專門花費較高數額的錢送勞動者去進行定向專業培訓的,就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法律之所以規定服務期,是因為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有投入並導致勞動者獲得利益。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培訓費用,並支付勞動報酬和其它待遇,使勞動者學到了本事。同時,用人單位使勞動者接受培訓的目的,在於勞動者回來後為單位提供約定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勞動者服務期未滿離職,使用人單位期待落空。通過約定服務期,可以大體平衡雙方利益。規定服務期的一個重要的前提是,由於用人單位通過出資培訓等提供特殊待遇的勞動者在勞動力市場具有與用人單位談判的能力,如果他們覺得有利可圖就籤。在這一前提下,應當鼓勵用人單位給予員工特殊待遇,同時允許企業獲得相應權利,從而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鼓勵其加大對勞動者技能培訓的資金投入力度。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要依法約定違約金,主要包含兩層意思:第一,違約金是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的結果。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體現了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對等原則,所謂“對等”,是指享有權利,同時就應承擔義務,而且,彼此的權利、義務是相應的。這要求當事人所取得財產、勞務或工作成果與其履行的義務大體相當。第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時不得違法,即約定違反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違約時,勞動者所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員工通過公司解決北京戶口後辭職

法院判決員工賠償經濟損失

北京宏天科技公司為吸引人才,承諾解決北京戶口。落戶手續辦理完畢後,員工張先生即以個人發展與公司規劃不匹配為由提出辭職。公司認為張先生浪費了其公司用來吸引人才的有限的戶籍指標,故訴至法院要求賠償。近日海淀法院審理了此案,判定張先生應向宏天科技公司賠償經濟損失24000元。

2015年8月張先生入職宏天科技公司,從事技術工作。雙方簽訂了《戶籍進京手續辦理特別協議》,約定宏天科技公司為張先生辦理落戶手續,由此產生的人事代理費、手續費、諮詢費、交通費、資料費、集體戶口管理等相關費用,均由宏天科技公司承擔,同時約定,張先生應本著誠實信用原則,自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應為公司服務滿五年,如提前辭職,應賠償公司損失15萬元整,其中每服務滿一年賠償數額遞減20%,直至清零為止。落戶手續辦理完畢後,張先生即以個人發展與公司規劃不匹配為由提出辭職。宏天科技公司訴至法院,張先生在簽署協議時承諾一定會工作滿五年,但在落戶後不久隨即提出辭職,存在

“騙戶口”之嫌疑,在公司內部造成了惡劣影響及不良效應。其公司為張先生辦理落戶手續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費用,張先生迅速離職,浪費了其公司用來吸引人才的有限的戶籍指標,故應賠償因違反協議約定而給其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12萬元。張先生辯稱,雙方簽訂的落戶特別協議,是宏天科技公司利用強勢地位與其簽訂的格式合同,其系被迫簽訂。此外,其在宏天科技公司的工資標準為每月6000元,低於同行業同崗位的正常工資8000元,其之所以同意該標準,也是以公司為其辦理戶籍進京手續為條件,故其已為此付出了相應對價,而宏天科技公司要求賠償經濟損失沒有依據。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雙方簽訂協議約定宏天科技公司為張先生辦理戶籍進京手續並承擔所需費用,張先生應在宏天科技公司服務滿五年,上述條款並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張先生雖主張被迫簽訂協議,但未能就存在脅迫情形提舉證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張先生在落戶手續完成後不久即提出辭職,有違協議約定,其辭職行為勢必給宏天科技公司在人才引進及招用同崗位人員方面帶來一定損失,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的考量,法院酌情判定張先生應向宏天科技公司賠償經濟損失24000元。

【案例分析】本案中雖然法院部分支持了公司的主張,但是支持的數額僅僅是公司在為員工辦理北京戶口時支出的合理費用,遠遠低於公司的訴求。可見在勞動糾紛產生時,法律更傾向於勞動者一方,即使在勞動合同簽訂時約定了所謂的高額賠償或者違約金也不會得到支持,勞動者所承擔的所謂賠償金或者違約金一定是低於或者等於公司在為勞動者辦理相關事宜(培訓)時支出的費用。

如何在勞動合同和相關協議中防範員工離職

一、福利待遇、技能培訓、職業發展、人文關懷等等常規的留人方法。

二、如果提供安家費,約定服務期,服務期內辭職全額返還。此規定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簽訂,但是產生訴訟或仲裁時可能有兩種結果,一是判全額返還,二是按比例返還,即返還剩餘服務期年限應得的安家費,具體哪種結果受裁判者法律思維的影響。雖然勞動合同法裡規定只有提供專項培訓時才可以約定勞動者服務期,但是提供安家費等相關非勞動報酬福利約定服務期並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約定。(或者此處的安家費最好以附條件放棄債權的形式簽訂協議最好)

三、提供專項培訓約定服務期,尤其是需要公司支付高額培訓費用時一定要約定服務期。

四、個別公司在給員工建造福利房,員工在購買時可以簽訂協議,約定服務期,服務期內辭職要補足成交價和當時市場價的差價。

勞動合同相關條款違法的後果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八十條 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解析】勞動合同相關條款違法的,會導致該條款無效,比如除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可以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的情形之外約定勞動者承擔高額的違約金就會導致這種條款無效,產生糾紛必然不會獲得法院或者仲裁委的支持。但是無效條款不會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站在企業角度違法約定的相應條款還會受到相關行政部門的監督,甚至是處理。

員工辭職是員工的一種權利,員工在行使辭職權時受勞動法等相關法律的規範和調整,但是員工的辭職權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不會受到其他限制,企業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是無法剝奪員工的辭職權或者縮小其範圍。解除勞動合同由員工承擔違約金,僅僅是因為企業因相應事項為員工支出了成本,除了法律規定的勞動者可以承擔違約金的情形,勞動者無需支付任何形式的違約金(成本),如同勞動合同法裡規定勞動者入職無需繳納押金等費用。通俗的講,勞動者勞動是為了獲取報酬,生存、生活,而不可能支付費用,增加負擔,勞動者既提供勞動,又支付費用(法律規定的情形除外)明顯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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