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我國死刑制度現狀

【摘要】:死刑是一種古老的刑罰方法,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死刑的種類繁多,其存在的合理性從沒有受到懷疑。在中國幾千年的歷史中,各個朝代的統治者都非常重視死刑,把死刑作為懲治那些嚴重危害其統治地位的人,用來剝奪他們的生命權。但是隨著歷史的發展,時代的進步,18世紀的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貝卡里亞提出廢除死刑,發展到今天,死刑的存廢之爭已經持續了兩個多世紀,關於死刑倒是是應該存在還是廢除仍然沒有最終定論。我國是目前世界上保留死刑的國家之一,我國學者對死刑制度的存在與否也進行了深層次的思考,很多學者提出了許多值得深思的觀點,國內要求減少死刑甚至廢除死刑的呼聲也日益高漲。目前多數學者達成的理論上的共識是減少死刑,而不是廢除死刑,我們的國家在政策的高度上的態度也是如此。因此,我國刑法對死刑也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本文將從我國死刑制度存在的原因、死刑制度弊端、對死刑適用的限制、死刑制度的改革等多個方面討論我國的死刑制度,同時也會提出筆者對死刑制度未來發展的個人見解。

【關鍵字】死刑制度;存在;弊端;限制;改革;發展

一、我國死刑制度存在的原因

死刑又稱為生命刑,是以剝奪犯罪人生命為基本內容的刑罰。死刑是憑藉從肉體上消滅犯罪分子的手段來懲罰犯罪,從而達到防衛社會的刑罰方法。由於生命不同於人身自由,人身自由具有可恢復性,生命一旦被剝奪則不可能恢復,所以死刑是所有刑罰方法中最嚴厲的刑罰,故又稱為極刑。

我國現行的死刑政策概括為四點,既保留死刑、堅持少殺、防止錯殺、區別對待。我國之所以還保留死刑,原因是有多方面的。

(一)傳統文化因素。我國經歷了幾千年的封建統治,歷代統治者都非常重視死刑的運用,這種重刑思想、報應觀念至今在我國人民心中根深蒂固,即便是立法者也不例外。在歷史上,從高高在上的統治者到生活在社會底層的普通百姓,他們對死刑的正當性深信不疑,封建專制的長期禁錮使人們形成了對死刑存在正當性的習慣思維,對死刑的認識偏於感性,不能從理性方面進行分析。此外歷代統治者對死刑的威懾力深信不疑,重刑主義思想充斥在每一位封建帝王的頭腦中,雖然歷史上也曾出現過“明德慎罰”、“德主刑輔”等親民思想,但是這種思想從未佔據過主流。歷代統治者及百姓對“殺人償命”的傳統價值觀念能夠無限的容忍,傳統刑罰肯定這種價值,沒有關注這種價值觀所存在的負面效應。雖然經過了漫長的歷史發展,我國也仍然難以一次性徹底拋開這些傳統的因素廢除死刑,不過死刑制度在我國當代必定會有合理的發展。

(一)治安狀況因素。現實生活中還存在著極其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破壞市場經濟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等犯罪,保留死刑有利於懲治這些犯罪,從而保護國家和人民的重大利益。高銘暄教授於上世紀八十年代就指出:“如果我們廢除了作為鎮壓那些可憎的敵對分子和陰謀破壞活動者的手段的死刑,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將失去強有力的保障;如果我們現在就廢除死刑,其他手段都不足以充分表達對那些恐怖的犯罪行為的否定之意,就無法實現通過刑罰來加強守法觀念的目的”。保留死刑有利於我國刑罰目的實現。對於那些罪行極其嚴重的各類犯罪分子,只有適用死刑才能使他們不再犯罪,從而達到刑罰特殊防禦的目的。同時死刑的存在也使那些試圖實施暴力犯罪的人以威懾,使他們不敢繼續實施犯罪,從而達到一般防禦的目的。

(三)社會狀況因素。我國目前處於並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生產力水平比較低,人口多,社會轉型過程中各個階層的利益迅速分化,貧富差距拉大,加之各方面的制度不是很完善,社會矛盾仍然存在,這就使一些對社會不滿的人員出現暴力犯罪。對這些嚴重暴力的罪犯適用死刑符合我國現階段社會價值理念,為廣大公民所支持,具有滿足社會大眾安全心理需要的功能。而廢除死刑則超越了我國現階段的社會價值觀念,不能為大眾所接受,會導致社會大眾心理恐懼。總之,我國現階段保留死刑符合我國的國情,是無可非議的。另外在死刑的適用上,我國堅持少殺、錯殺。這是因為大量適用死刑不符合我國社會主義性質,只有在必要的時候適用死刑才能保持他的威懾力,如果濫殺,死刑的威懾力肯定會大大降低。另外,生命的喪失具有不可恢復性,一旦錯殺,必將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

(四)國際形勢因素。國際上,人道主義的呼聲越來越高,已經有超過半數的國家和地區在法律上或事實上廢除了普通犯罪的死刑,聯合國也通過議案呼籲各成員國儘快廢除死刑,廢除死刑已經成為世界潮流。但是,世界上人口眾多的大國多數沒有廢除死刑,有些國家甚至在廢除了死刑後又恢復了死刑。這說明了死刑在現階段仍有存在的價值。死刑作為理念是應當廢除的。然而,抽象地論述死刑是保留還是廢除,意義不大。關鍵在於重視社會現實,根據社會的現狀、文化水平高下等決定。在一個生產力不發達、政治條件尚不成熟、社會治安情況還比較嚴峻、重刑主義思想嚴重的國家,是不具備廢除死刑的條件的。陳興良教授指出:“犯罪對社會的危害在一定程度上是與經濟發達程度成反比例關係的。進一步引申,經濟發達的社會對於犯罪越具有容忍性。而且,物質文明程度提高以後,抵制犯罪的物質條件也大為改善,社會可以採用刑罰以外的條件措施有效地防範犯罪”,這體現了馬克思主義經濟原理關於物質基礎決定上層建築的論述,也闡明瞭我國目前還不具備採用刑罰以外措施有效遏制犯罪的條件。死刑在我國仍有存在的價值,讓立法者、司法者、人民群眾普遍接受限制乃至廢除死刑的觀念是現階段的當務之急,而主張立即廢除死刑則是不現實的。保留死刑、限制死刑是當代我國死刑制度的正確抉擇。

二、我國死刑制度的弊端

目前我國死刑制度在適用的過程中還是存在著一些弊端,這些弊端的存在必將影響我國法制建設的發展,給我國社會主義法子建設帶來一些阻礙。

弊病之一:輻射面過廣,部分罪名缺乏等價性。我國死刑罪名較多。據統計,我國共有68種罪名可適用死刑,其中危害國家安全7種,危害國家軍事利益和國防利益14種,危害公共安全14種,妨害社會管理秩序8種,侵犯人身、民主權利5種,破壞經濟秩序16種,貪汙賄賂、侵犯財產各2種。死刑罪名較多,輻射範圍較廣。與此相應,我國每年判處死列、執行死刑數量也較大。對經濟犯罪和財產犯罪適用死刑缺乏等價性。當今世界多數國家已經廢除這兩種犯罪的死刑。其主要理由是對以獲取經濟利益、物質利益為目的的犯罪適用死刑明顯缺乏等價性,有將生命價值量化為物質利益並進而漠視生命權的弊病。我國刑事立法中這兩個罪種的死刑罪名多達70餘項。這種現象值得我們進一步探討。我們認為,我國目前的死刑適用對象相對過寬。據我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規定,對犯罪時未滿18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這體現了刑事責任能力 的要求及人道關懷,值得肯定。但基於同樣的理由,再結合中國已經簽署的有關人權國際公約,對過於年老者(一般以70週歲為限)、精神病患者以及新生兒的母親是否適用死刑也應慎重考慮,否則就有打擊面過寬之虞。

弊端之二:死刑複核權不當下放。與世界多數國家在死刑複核程序上的嚴格與縝密相比,我國的死刑複核程序卻因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複核權的不當下放而顯得有完善之必要。應“嚴打”之需而下放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的死刑複核權,由於我國法院級別管轄(中級人民法院負責審理絕大多數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一審案件)而使得死刑的二審和複核程序同時進行甚至合二為一。在“從重從快”方針指導下,這樣的程序制度設計有其緣由,但我們認為,這樣的程序設置有剝奪被告人獲得第三次救濟的權利之嫌。

弊病之三:死刑緩期執行制度尚欠科學。死刑緩期執行制度具有鮮明中國特色,它將死刑分為必須立即執行和可以緩期執行兩大類。有的學者依據主案統一的量刑標準又將後者區分為三種情況,以此實現在死刑這一統一刑罰下通過執行時間的不同來體現極端嚴重犯罪間的微妙判別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死刑在實體和程序上的可分階段性。可以認為,這是理論和實踐的創新。在死刑存在的前提下,死刑緩期制度對於限制死刑的適用(緩刑考驗期間沒有故意犯罪即可自動減為無期徒刑)具有積極意義。但這一前提卻值得懷疑。此外,僅就死緩制度本身而言尚有兩個問題有必要提出。其一,我們認為,對於死刑緩刑考驗期內既有重大立功又故意犯罪的特殊情況缺乏相關司法解釋,具有一定的隨意性;其二,對故意犯罪後經查證屬實是否立即執行死刑認識上有分歧。有人認為倘若不立即執行對犯罪分子無疑是一種折磨和不人道。筆者認為,既然死刑中有不立即執行的規定,這就說明罪犯尚有改造之餘地。給犯罪分子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乃是死刑緩期執行的立法宗旨。循著這條宗旨分析,既然將立功與故意犯罪並存時該如何適用法律作為一個現實問題來討論,即承認了這一問題的合理性存在,那麼為什麼不在犯罪分子故意犯罪(只要不是在緩期考驗期結束之日犯的罪)後至緩刑考驗期屆滿之日這段期間給其以立功或完成其它使立即執行的事由得以抵消的事情?竭力維護其生命權,給所有人以公平的重新做人的機會,這才是最大的人道!

弊端之四:死刑執行方式有待進一步文明化。我國的死刑執行方式中目前佔據主導地位的還是槍決,少數地方開始衽注射。與美國的電椅、毒氣、槍決、注射、絞刑相比,中國雖顯得較為科學,但因槍決已被普遍認為不文明、不經濟,且注射已開始被廣大民眾接受,所以我們沒有理由不去跟上世界先進刑罰文明的步伐;積極推廣注射刑,以期使死刑執行方式進一步文明化。

三、對適用死刑的限制

死刑是生命刑,不同於人身自由刑,人身自由被剝奪之後尚可以恢復,但是死刑一旦執行就具有不可逆性,即使適用死刑出現重大的失誤也不可逆。所以,我國在適用死刑上做出了諸多的限制,用來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公民合法的生命權。

一、從適用死刑的條件上進行限制。我國刑法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這就表明適用死刑的條件是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極其嚴重,主要是指犯罪性質極其嚴重、犯罪情節極其嚴重、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險性極其嚴重的統一。這三個條件在實踐中很少有犯罪分子符合,所以在實踐中真正可以適用死刑的犯罪分子並不是很多,而是佔眾多犯罪分子之中很小得一部分。

二、從適用死刑對象上進行限制。我國《刑法》第29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這裡指的“不適用死刑”是指既不適用立即執行,也不適用緩期兩年執行。這一規定體現了我國法律對未成年人的犯罪重在教育的宗旨和社會的人道主義精神。同時對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指的既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也包括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之前被告人懷孕但做了人工流產的情況。

三、從死刑的適用程序上進行限制。首先,從案件的管轄上進行限制。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0條的規定,死刑案件只能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進行一審,基層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死刑案件,也無權適用死刑。其次,從死刑的核準程序上進行限制。《刑法》第48條第2款規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除外,都應該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這是從死刑的核準程序上對死刑的適用進行限制。在前些年,國家為了同嚴重違法犯罪分子作鬥爭曾經將死刑的核準權下放的高級人民法院,但是為了統一死刑的適用標準,嚴格控制死刑的適用,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06年10月31日通過了《關於修改的決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13條“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殺人、強姦、搶劫、爆炸以及其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判處死刑案件的核準權,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得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行使”的規定,修改為“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該《決定》於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目前我國全部的死刑案件必須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從而更加嚴格的控制了死刑的適用程序,在制度上為死刑的正確、公正適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四、從死刑執行制度上進行限制。在我國,死刑有兩種執行制度,一種是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另外一種是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緩期兩年執行是我國特有的一種死刑執行制度。死緩是我們黨和國家的“少殺慎殺”政策的體現,是限制死刑執行的有力措施。它嚴格地控制了被執行死刑的人數,使因犯罪被處死的人數減少到最低程度。死緩有利於集中力量打擊最嚴重的犯罪分子,分化犯罪分子,是貫徹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刑罰制度。死緩鼓勵罪犯悔罪自新,有利於死緩罪犯加強改造,爭取成為自食其力,有益社會的新人。死緩符合世界限制適用死刑的趨勢,表現了我國刑罰的特點,在國際上產生了良好的影響。

四、我國死刑制度的改革

死刑制度雖然在我國存在了幾千年,但是這並不代表著它是一種完美的刑罰制度,不需要改革。死刑制度本身存在著很多弊端,我們上文已經提到過了這些弊端,這些弊端的存在給我國的法制建設設置了很多障礙,我們只有清楚這些障礙,才能保證我國法制建設的健康發展。死刑制度在我國的存在在國際上嚴重影響了我們國家的形象。

死刑制度的構成及運行狀況與人權密切相關。少數西方國家及其附隨長期以來在聯合國人權大會上別有用心地利用死刑問題來指責中國的狀況。雖然每次均以失敗而告終,但在受傳統人權觀念影響極深的西方世界,我國的國際形象卻因此受到多或少的影響甚至歪曲。由於一個國家及其民眾對另一個國的印象和評價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該國政府的態度及其主流媒體的傾向,而政府和媒體可能出於某些考慮而不將完整和真實的內容公諸於眾。由此,我國在經死刑問題乃至人權問題上的形象被歪曲幾乎不可避免。

國際形象是國際交往中一個十分重要的因素。中國要在全球化過程中佔據有利位置,就應當在自己的控制力範圍內著手對死刑制度進行合乎規律的變革。況且在死刑存在的合理性遭到普遍性懷疑的背景下,我國死刑制度又弊病叢叢,變革尤其必要。這種變革絕不是妥協,而是一種積極求生存、求發展的需要。

死刑是否應當廢除是一個理性抑或是理論,甚至是理想問題。它至少涉及三方面的問題。第一,死刑是不是一種有效的預防犯罪的方法?第二,死刑發揮的實際功能是什麼?第三,死刑是否符合經濟性原則?

傳統理論認為,死刑具有最徹底的特殊預防作用,且不可代替。但是我們認為,從肉體上消滅一個人以此來防止其再犯罪實質上是不理想的。其實對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而言,無期徒刑足以。“對人類心靈發生較大影響的不是刑罰的強烈性,而是刑罰的延續性……如果讓罪犯變成勞役犯,讓他用自己的勞苦來補償他所侵犯的社會,那麼,這種長期喪失的鑑戒則是長久和痛苦的,這乃是懲罰犯罪最強有力的手段。”而且在教育刑日益成為主流價值觀念的今天,無期徒刑比死刑更具良性影響力,因為它給了犯罪分子重歸社會的機會。所以,我們認為死刑的所謂特殊預防作用既不必要也可代替。

認為死刑在一般預防上有特殊作用,其主要根據在於死刑所謂威懾力,從而死刑對犯罪具有明顯的預防作用。我們覺得,這點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上都站不住腳。

死刑要對潛在犯罪產生威懾力必須以和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構成犯罪且受刑罰處罰是不可避免的。但在實踐中卻有很多行為人缺乏違法性認識,更不知道可能被判處死刑,或者知道違法犯罪,但認為罪不致死,甚至明知罪及致死,卻存有僥倖心理(經濟犯罪即為典型),再有就是“明知山有虎,不怕虎山行”之類(如政治犯和亡命徒)。這幾類犯罪人在實踐中佔有大量比例,死刑對以上各類人的威懾力甚微。對此,馬克思表明了他的看法:“歷史和統計科學非常清楚地證明……利用刑罰來恐嚇,世界從來就沒有成功過,適得其反!”

正如馬克思所言,死刑以及以之為中心的重刑主義在預防犯罪方面總體是不成功的。理論上,犯罪是一種社會病,是社會多方面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每個社會都有其“犯罪黑數”。畢竟預防犯罪是一項社會系統工程,刑罰乃至死刑頂多起到十分有限的遏制作用。若迷信死刑、重刑則著實錯誤,有時,這種錯誤還可能形成一個令人意想不到的怪圈:每次數死刑為國家樹立鑑戒都需要一次犯罪,如果說重要的是經常向人們顯示法律力量的話,死刑的適用就不應是間隔很長的,因而就要求犯罪經常發生。在此,死刑和犯罪構成了一種奇特的供需關係。

實踐中恰好存在這樣的怪現象。一方面死刑眾多,刑罰的嚴厲性一增再增直至最大限度;另一方面犯罪率只升不降。國內,我國97年刑法在某種程度上擴大了死刑的適用範圍。隨後的1998年,至2002年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數量有所增加,其中,殺人、搶劫和嚴重盜竊均有較大增幅。社會治安形勢並未因“嚴打”和死刑的眾多而有根本好轉。具體到犯罪種類,在倍受爭議的侵犯經濟秩序和財產利益領域的犯罪率也未因死刑的大量存在而減少,相反其犯罪數量卻大肆擴張。其中尤以危害社會秩序犯罪最為明顯。國外,美國紐約時報2000年9月22日發佈的一份調查報告更具說服力。報告顯示,就全國50州過去二十年的謀殺案件次數進行對比統計調查發現,美國38個有死刑的州比12個廢除死刑的州在過去的20年中的謀殺案件要多得多,平均要多出48—101%。若以相領各州謀殺案件數比較,廢除死刑的州治安通用常比執行死刑的州還要好。以上數據或許從另一個角度表明了死刑一般預防作用的脆弱和廢止死刑的有效性與必要性。

此外,我國民間所存在的“殺人償命”的報應觀念是一中不可取、不文明的觀念。雖然死刑的存在滿足了很多人心理的需求,但是這並不符合社會發展的需要,不是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所追求的一種效果。正如2010年的藥家鑫事件,此事一出便引起了軒然大波,網上有無數網民堅決呼籲要判藥家鑫死刑,對藥家鑫更是恨之入骨,抨擊藥家鑫的父母等等。果然,法院沒有采用藥家鑫投案自首的辯護意見,藥家鑫最後被執行了死刑,雖然無數的人可能出了心中一口氣,但是最後受害人家屬極其代理律師的一些對藥家不公平的做法使得網民又站在藥家的立場,開始同情藥家,如此反覆。假想,如果不是當時無數的網民在網絡上呼籲判處藥家鑫死刑,他是否可以免過一死呢?而如今,是否又有無數網民會同情藥家呢?這倆個巨大的反差,這一條鮮活的生命,我們不禁會想,是否真的應該殺人償命?償命之後是否真的所有的怨氣都會消除、所有的事情都會解決?如果沒有死刑,兩年後的今天,我們再去看當年的案件,我們是否會多一絲冷靜的分析與辨識,而不是那麼莽撞,一味的要求殺人償命?

死刑制度也許真的該廢除,因為只有生命存在,任何事情才會有希望,才會有餘地。罪犯一旦被執行死刑,這樣不會產生任何的社會價值,反而剝奪了一個人的生命,剝奪的人改過自新的機會,剝奪了他再創造社會價值的機會,這是沒有任何益處的。當然,廢除死刑不僅僅是從立法上,更重要的是從我們廣大人民群眾的觀念中廢除,這個需要社會生產力水平的提高才能使我們廣大群眾的思想認識再上一個高度,能夠正確的認識死刑制度。

【參考文獻】

  1. 馬克昌、高銘暄著:《刑法學》第三版 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2. 賈宇:《中國死刑必將走向廢止》,《法學》2003年第四期
  3. 陳興良:《刑事法評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4. 王一帆:《中國死刑制度的現實選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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