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外勾結,“冷衙門”裡的蛀蟲連犯三罪

內外勾結,“冷衙門”裡的蛀蟲連犯三罪

內外勾結,“冷衙門”裡的蛀蟲連犯三罪

人民防空辦公室簡稱“人防辦”,是各級人民政府防空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資料顯示,“人防辦”管理的人防工程是戰時掩蔽人員、物資,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重要場所,也是實施人民防空重要的物質基礎。和平時期,“人防辦”並不為普通百姓所熟知,算是個“冷衙門”。但是,隨著近年來國家對人防工程的投入加大,人防系統也成了容易滋生腐敗的溫床,江蘇省漣水縣人民防空辦公室原主任劉海蛟便是“冷衙門”裡的貪腐蛀蟲。

2018年12月5日,劉海蛟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受賄罪、單位受賄罪,被漣水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宣判後,被告人劉海蛟不服,提出上訴。2019年2月22日,江蘇省淮安市中級法院經依法審理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賬外賬,單位受賄

相比同齡人,劉海蛟在仕途上可謂是順風順水,1998年12月開始任江蘇省漣水縣保灘鎮黨委副書記、人大主席,2000年1月任漣水縣保灘鎮黨委副書記、鎮長,2006年任漣水縣淺集辦事處黨委書記,2010年5月起任漣水縣人防辦主任。

來到人防辦後,劉海蛟發現單位太“窮”,而且人防辦賬上還虧空20餘萬元。為此,他絞盡腦汁思考弄錢的辦法。不久,機會來啦。2013年春節前,漣水縣政府要求縣人防辦負責在縣主題公園做人防應急疏散場所指揮顯示大屏系統(簡稱LED大屏系統)。劉海蛟想到做生意的老同學談某,他安排縣人防辦工作人員王某丙(已另案處理)以漣水縣人防辦名義,與同學談某聯繫。

談某看到商機,急忙來到劉海蛟辦公室,表示願意做這個工程,三人開始商量如何操作。談某說:“我公司現在資金緊張,你們能否先預付部分工程款給我?”劉海蛟想了想說:“可以,但是現在縣人防辦賬上虧空20餘萬元,能幫助解決嗎?”談某表示同意。“這個工程交給你來做,你找兩家公司陪標,走個形式。”劉海蛟最後拍板。最終,談某掛靠的貝爾嘉公司中標。

按照約定,縣人防辦將應付的300餘萬元工程款全部付給談某,但之前雙方談好的費用談某還沒有給劉海蛟,劉海蛟安排王某丙找談某催要,談某答應給縣人防辦25萬元,劉海蛟表示同意。後25萬元打到劉海蛟設立的單位賬外賬上,用於單位支付餐飲費、購買菸酒費、發放福利、購物送人、禮金支出、為劉海蛟個人充手機費等開支上。

工程結束後,因縣領導對大屏系統外框不滿意,其根據要求又進行了整改,並在主題公園內部增加了音響。審計時,由於增加了部分工作量,導致審計價格比原來合同價格高出28萬餘元。2014年底,談某到縣人防辦結算這28萬餘元工程款時對劉海蛟和王某丙說,要從這部分工程款中拿出20萬元送給他們作為感謝,他們二人都表示同意。2015年上半年,劉海蛟安排王某丙與談某對接這20萬元的事,後談某與王某丙在淮安金倫匯錦園小區附近見面,其將裝有20萬元現金的手提袋交給他,並講感謝他們對其關照,王客氣一下就收下了。

2017年3月,淮安區人防辦主任被紀委審查,劉海蛟和王某丙怕收受談某這20萬元的事暴露,劉海蛟安排王某丙去找談某補打20萬元借條。王某丙約談某在淮安大學城附近見面時提出,之前送給他們的20萬元,要打借條,談某說不需要,如果組織查到,其就說是借的。後劉海蛟向談某提出,要將之前送給他和王某丙的20萬元退給談某。2017年5月,劉海蛟將這20萬元打到談某賬戶上,後談某和劉海蛟在淮安萬達附近一茶吧見面時,劉海蛟講王某丙已被紀委調查,說送給他們的20萬元如果被組織查到,就說是朋友借的。

購私房,挪用公款

2012年12月,漣水縣人防辦要購一輛移動指揮車,劉海蛟再次想到老同學談某。他讓談某到北京聯繫了一家有資質的公司,該公司提出要想買下指揮車需預付60萬元定金,但當時縣人防辦沒有這筆資金。此時,劉海蛟又想到一位熟人,江蘇某置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朱某。劉海蛟派王某丙找朱某:“漣水縣人防辦要購一輛人防公務用車,如果走正常招投標程序會需要較長時間,怕完不成任務,劉主任提出借60萬元用於購車,並講等招投標的錢下來即歸還。”王某丙還要求朱某將借款打到他個人卡上,否則單位還是無法購車。之後,經朱某與其他股東協商,同意將錢借給縣人防辦,不借給王某丙個人,還要履行手續。后王某丙在財務經理周某處辦理了60萬元借款手續,並在借據上加蓋了縣人防辦公章。

借款當天下午,根據劉海蛟要求,王某丙將60萬元轉給了談某,談某又將該款匯到北京這家公司,後這家公司沒有中標,該公司又將購車款退給談某。這時劉海蛟想在南京購房,急需一筆資金,他給談某一個銀行卡號,讓談某於2012年12月10日將60萬元匯到該卡上,其妻子拿此銀行卡上的資金用於買房。直到事發前的2017年5月,劉海蛟才將這60萬元借款還給了朱某。

謀私利,瘋狂受賄

2011年,縣委組織部對縣人防辦幹部王某丙進行考核,通過考核的幹部被推薦進幹部庫,將來優先提拔重用。當時劉海蛟給單位相關人員打招呼,讓他們投王某丙的票。在劉的幫助下,王某丙順利被選進幹部庫。為表示感謝,王某丙於2012年春節前的一天,到劉海蛟家送給他2萬元現金及一條珍珠項鍊。2012年上半年,縣人防辦幹部要進行調整,劉海蛟向組織部門極力推薦王某丙任縣人防辦副主任,雖然事情後來未辦成,但王某丙心裡還是非常感謝劉海蛟。2013年春節前的一天,王某丙到劉海蛟家送給他1萬元現金及價值8000元的金塊一個。

2011年春節前至2012年中秋節前,劉海蛟在其辦公室,先後4次收受原漣水開來置業發展有限公司總經理成某為感謝劉海蛟對他公司所做工程關照而送的購物卡共計6000元。其中,每次春節送2000元、中秋節送1000元。

據查,2011年下半年至2015年上半年,劉海蛟利用職務之便,夥同王某丙共同收受談某所送的人民幣20萬元;劉海蛟利用職務之便,多次收受談某、吳某等人所送的現金、購物卡等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6.4萬元,併為他人謀取利益。

落法網,數罪併罰

2017年7月29日,江蘇省淮安市檢察院決定,以涉嫌受賄罪、單位受賄罪、挪用公款罪,依法對漣水縣人民防空辦公室原主任劉海蛟採取逮捕措施。2018年12月5日,漣水縣檢察院以被告單位漣水縣人防辦犯單位受賄罪、被告人劉海蛟犯單位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一案,向漣水縣法院提起公訴。

法庭上,漣水縣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單位漣水縣人民防空辦公室及被告人劉海蛟利用職務之便,索取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單位受賄罪。劉海蛟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超過三個月未歸還,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劉海蛟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併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劉海蛟犯數罪,依法應當數罪併罰。劉海蛟夥同他人共同實施單位受賄、部分受賄犯罪行為,系共同犯罪。劉海蛟已退出部分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條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之規定,作出如下判決:被告單位漣水縣人民防空辦公室犯單位受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被告人劉海蛟犯單位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零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被告單位漣水縣人民防空辦公室未退的違法所得25萬元,被告人劉海蛟未退的違法所得4.6萬元,依法繼續追繳,上繳國庫。

宣判後,被告人劉海蛟不服,提出上訴。2019年2月22日,經二審審理查明,劉海蛟及其辯護人所提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無事實依據,不予採納。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應予維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檢察日報 白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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