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車上買到水泡車:平臺多次鑑定均為正常車 車主維權跑25趟

2019年1月,北京的姜先生向本刊出示了平安保險的定損報告和車跑分機動車檢測服務中心的第三方鑑定報告,均顯示他通過人人車購買的二手奔馳S350L為水泡車。調查中發現,涉及的過戶登記車主姓王,人人車交易合同車主姓李,平安保險理賠車主姓張,或非“二手”車。人人車方面表示,正著手調查為何全損車還流入市場,與姜先生就賠款事宜未談妥,還將繼續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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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車多次複檢:先是正常車,後為水泡車

姜先生在人人車APP上看中了一輛奔馳S350L二手車。2018年12月22日,他在人人車銷售陪同下到人人車北苑線下店看車並繳納了2000元車輛保證金和9100元平臺服務費。經過兩次前期複檢後,姜先生與人人車簽訂了購車合同並繳納了全部車款及辦理了車輛過戶,過戶時原車主姓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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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7日,姜先生因車輛空調鼓風機異響送檢維修廠,維修人員發現車輛座椅處疑似有過進水。第二天,姜先生前往豐臺區平安保險公司辦理保險批改,卻從從車險部工作人員處得知該車於8月30日在廣東汕頭曾發生過嚴重水淹情況,當時定損金額為515200元,被保險公司定為全損車,賠償給一位張姓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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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後,人人車在進行第3次複檢時承認為水泡車,但第4次複檢卻表示對水泡車有所質疑要拆車處理。

1月10日下午,姜先生前往第三方平臺北京堅實舊機動車鑑定評估有限公司車跑分機動車檢測服務中心進行整車檢測,檢測報告顯示,該車為嚴重水泡車,水泡級別為四級到五級。對此,人人車北苑店稱需找第三方鑑定機構再次驗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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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奔波25趟 車子一開就“嘎啦響”

姜先生給本刊羅列他為奔馳S350L二手車奔波的次數及地點:

6次人人車北苑店(北苑)

3次平安保險公司 (五圈路)

2次朝陽工商總局(霄雲路)

3次高碑店工商所(朝陽北路)

4次朝陽法院 (朝陽公園)

3次北京互聯網法院 (汽車博物館)

2次車輛鑑定(五方橋)

1次朝陽門羅斯律師事務所(朝陽門)

1次國貿律師事務所(建外SOHO)

姜先生告訴本刊,兩個月以來為該事耗費了太多精力。他去了7趟法院都沒有立上案,“朝陽人民法院認為歸屬互聯網法院管理,互聯網法院認為不屬於線上交易,屬於線下交易。” 前往律師事務所諮詢的結果則是“若要起訴第三方平臺,還得帶上賣家。”2月20日,朝陽區人民法院接收了姜先生的材料,先進行調解處理。

姜先生表示並不認識賣家,辦理各種手續都是代理人李先生在對接。他還表示,平時並不敢開這輛車,“跑超過五六十碼它就啦嘎啦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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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從姜先生提供平安保險定損圖片發現,該車幾乎已經淹到車頂,整車都是汙泥,座椅、儀表板和方向盤汙漬斑斑等。據平安保險案件單顯示,該車受“重大自然災害-颱風/暴雨/水淹”影響,判定為水淹車,定損金額為515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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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車:賠款未談妥,調查平安保險全損車流入市場情況

2月18日,本刊發函至北京人人車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人人車相關負責人回覆本刊,人人車方面提供的方案是可退車38萬、退平臺服務費9100元、退鑑定費1800元及合理補償訴求,而用戶需求是退一賠一,無法滿足。同時,開始著手調查為何平安保險定為全損的車會流入市場。

據姜先生向本刊提供的2月20日與人人車的交涉錄音顯示,人人車表示公司內部還就賠償事宜在討論中,稍後幾天會將方案反饋給姜先生。他表示,“我不是非得要求退一賠一,而是因為此事耗費了我太多精力,要求給予相應的補償。”

同時,他也對人人車的鑑定水平表示懷疑,“人人車宣稱有249項專業檢測,車子天窗漏水的細節都能查出來,為什麼水泡車卻不能查出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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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益起爭議 人人車、平安保險、賣家誰的鍋?

一般情況下,對於水泡車保險公司有兩種處理方案,一是全額賠償後回收車輛,即與車主協商後判定投保車輛不具修復價值時,與車主簽署權益轉讓協議書後賠付和回收,再將全損車交由專業機構處理;二是與車主協商,若車主還想繼續保留車輛的使用權,保險公司則會扣除車輛殘值,賠償剩餘部分。

就人人車方面提及的“全損車流入市場”一事,姜先生表示“為該車做定損的平安保險定損員也提過,車主不要該車了,說是直接拍賣給公司。” 2月22日,姜先生再次致電平安保險客服得到“未在後臺查看到權益轉讓協議書,或是交由拍賣公司進行拍賣”。

而《消費者報道》通過某保險公司內部人士獲悉,“該車價值約73萬,殘值約20萬,車主沒有轉讓權益,適用第二方案,協商後扣減殘值,一次性賠款50多萬。”

對此,各家說法不一。

姜先生認為疑點頗多,梳理了幾點問題:

1、該車2018年8月30日報險,9月5日定損,9月份修好,11月份到北京,12月份被姜先生買走。而該車原為廣東汕頭國四車,卻快速遷入北京上“京Q”牌。

2、該車登記證顯示轉移登記至少2個人以上,平安保險理賠的車主姓張,人人車交易合同車主姓李,過戶登記車主姓王,或非“二手”車。

3、過程是否為保險公司將“張姓車主”的車賣給了拍賣公司,拍賣公司賣給“王姓車主”後再放到人人車二手平臺呢?

針對上述疑點,本刊將會持續調查和關注。

律師看法

本刊就此事採訪了北京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律師馬錦林,他分析姜先生在辦理車輛過戶登記時原車主姓名是王XX,但在購車合同的原車主是李XX,即李XX的代理權存疑,因該合同系因無權代理而訂立的,效力待定。王XX作為該車輛的實際所有權人未對該合同進行追認的,該合同無效。

當然,因王XX與姜先生辦理了車輛過戶登記,其行為亦可視為對該買賣合同的默示追認,該合同生效。

人人車公司作為為車主及購車人提供交易平臺、資源的一方,在法律上屬於居間人的地位,與車主及購車人之間均構成居間合同關係。而原車主與購車人之間所形成的才為直接的買賣合同關係。

因原車主所出售的車輛實際為水泡車,不符合其與購車人所簽訂合同中約定的質量要求,購車人有權要求解除合同、返還購車款,且因原車主隱瞞車輛質量情形亦構成違約,購車人還可根據合同約定要求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而在二手車輛交易過程中,居間服務提供者作為專業機構,對車輛進行復檢後未發現該車輛屬於水泡車,未盡到必要的審慎義務,致使購車人產生損失的,亦應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此外,由於出售車輛存在不符合人人車公司提供服務的車輛標準,根據人人車公司與車主、購車人簽訂的《二手車買賣合同》約定,人人車公司應當向購車人退還服務費及保證金。

另外,關於二手車的適應法律《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和《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在重新修訂中,即將發佈。二手車同樣亦適用於三包政策。

過去一年至今,二手車平臺負面新聞不斷,出售問題車輛、虛假宣傳、強行取車等,這些都一再消磨消費者的購買信心,希望國家能出臺一些政策,來保護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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