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數據殺熟”是消費者的群體癔症嗎?

圍繞著“大數據殺熟”是否存在的爭論延續至今仍無定論,但從去年初爆出到現在,“大數據殺熟”所指向的在線差旅平臺風波難斷。3月11日上午,攜程針對微博網友“陳利人”訂購機票遭遇的煩心事發表道歉聲明,稱二次支付顯示無票是系統Bug所致,絕無“大數據殺熟”。(3月20日 科技日報)

“大數據殺熟”這件事,基本還是各說各的理:消費者言之鑿鑿“這個可以有”,在線服務攤手聳肩“這個真沒有”。3月10日,微博用戶“陳利人”發文《攜程的牌坊塌了》,然而攜程的回覆仍是系統Bug。

回頭看去,2008年以來,爆料或控訴在線旅遊、酒店、機票等電商平臺的疑似“大數據殺熟”行為不勝枚舉;乃至十年之後的2018年,“大數據殺熟”被評為年度中國媒體十大新詞語,中消協甚至還將其列為2019年新春重點關注對象——只不過詭異的是,迄今沒有認定出一個板上釘釘的殺熟案例。信息不對稱與不透明如一堵厚重的銅牆鐵壁,將真相曖昧地阻隔在電商的最終解釋權手裡。

所謂的“大數據殺熟”,其實就是依據數據的精準分析,對於粘性強的用戶利用信息不對稱,不動聲色加價或者拒絕優惠推送的差別化價格策略。消費行為往往就是這樣,用慣了、用多了,價格反而不敏感了。因此,新客50塊錢就能買到的服務,老客戶可能還是停留在100塊錢的檔位上。電商平臺的這種策略偏好其實是很容易理解的,在最大化利潤的目標面前,大數據提供的肥肉是不可能受道德誠信制約的。

有人說願打願挨,怪不得誰的。誰讓消費者不去貨比三家呢?這話說得比較理性,但經不起基本邏輯的考量:首先想問的是,利用大數據來殺熟果真合法嗎?且不說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實施不久的《電子商務法》第十七條亦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第十八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徵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的,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徵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這些規定,道理昭然。利用消費偏好選擇性推送本就很雞賊,更別說是少數電商平臺扭曲價格信息等主觀惡意行為了。再說,市場進化得再是高級,終究是“人”的市場。如果技術只是為賣方提供了耍心眼兒的機會,市場信用豈非要隨著技術迭代而灰飛煙滅?

很多時候,個性化服務與“大數據殺熟”是叫人傻傻分不清的,消費者即便是熟諳“貨比三家”的道理,恐怕終究逃不開雞賊數據的惦記。就比如這些個所謂的“系統Bug”,誰來為之驗明正身呢?有人說,拿過的折扣、用過的滿減紅包,最後總得通過“大數據殺熟”的方式吐出來。這話或有偏頗,卻群情激奮地說破了一個老理:在宰客這件事上,線上線下是沒什麼差別的;在監管這個功夫上,不到位肯定是會出問題的。

現在最大的懸案是:在“大數據殺熟”這件事上,電商平臺們異口同聲說是假的,那麼,這究竟是不是消費者的群體癔症呢?這個問題,職能部門再不出手的話,莫非需要名偵探柯南來解惑答疑。(鄧海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