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癮君子”容留他人吸毒終獲刑

如果說販賣毒品罪大惡極,那麼容留吸毒的人同樣罪不可赦。近日,贛州經開區法院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被告人許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年,並處罰金5000元。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許某自2016年下半年開始吸食毒品。於2018年3月19日上午10時許,在自己租用的位於贛州經開區蟠龍鎮水碓康居19棟20號店面內,容留鍾某、賴某、朱某吸食冰毒。2018年3月24日下午16時許,經開區公安分局民警在贛州市開發區金豐路陽光印象小區1棟附近巡邏時將許雙朝、鍾玉祥、賴龍、朱華青抓獲歸案。經鑑定,四人尿液檢結果皆呈冰毒陽性。

法院認為,被告人許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鑑於被告人許某當庭自願認罪,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據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規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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