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未檢驗!60條違法未處理!報廢車還敢上高速?

10年未檢驗!60條違法未處理!報廢車還敢上高速?

機動車按法律規定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是車輛所有人或管理人應盡的法律義務,確保車況良好無安全隱患也是對自身和他人交通安全的負責。脫離審驗監管的車輛繼續上路行駛不亞於一顆顆定時炸彈,存在很大的公共安全隱患。

10年未檢驗!60條違法未處理!報廢車還敢上高速?

2019年2月22日,高速五支隊五大隊民警依託集成指揮平臺,成功查獲一起駕駛已達報廢標準車輛上道路行駛的違法行為,目前報廢車輛和駕駛證已被依法扣留,案件正在辦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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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8時許,五大隊指揮中心接到上級預警指令,轄區五保高速246km處一輛白色伊蘭特轎車車輛狀態為公告強制註銷,通過卡口後正在駛往保德方向。大隊指揮中心迅速開展分析研判,根據車輛以往行駛軌跡進行針對性的實時監控,並通知路面巡邏民警布控查處。同時指揮中心值班民警也驅車在後方追蹤,防止嫌疑車輛隱匿或者掉頭逃竄。經過兩組民警的通力協作,最終在轄區高速295km處將車輛引導攔截,經過現場詢問檢查,駕駛人郝某某所駕駛的晉HB****號車輛行駛證無法提供,當事人也承認車輛確實多年未檢驗,隨即民警將嫌疑車輛和駕駛人帶回進一步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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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民警公安網後臺核查和車輛勘驗,該嫌疑車輛已經逾期十年未進行安全技術檢驗,而且車輛未按規定投保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面對詢問,駕駛人郝某某一臉的不以為然,強調這輛車平時並不上路行駛,不具有社會危害性。然而經過民警詳細調查,該車輛仍有60條電子違章記錄未處理,其中不乏在榆林、太原等地涉嫌多起闖紅燈、嚴重超速違法行為。甚至在這十年中,該駕駛人駕駛此車輛因無證駕駛、註銷期間駕駛、甚至是酒後駕駛等違法行為多次被交警部門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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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駕駛人郝某某並沒有吸取教訓,不顧個人安危和公共安全,駕駛報廢車輛上路行駛,在民警依法開具的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上簽字後,雖然無異議但是卻拒絕送達,抱著自己的物品離去,未曾留戀陪他“狂浪”多年的報廢車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同時根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規定,該報廢車輛將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燬等處理,並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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