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軌必須淨身出戶?純屬謠言!看看2019婚姻法是怎麼規定的!

出軌必須淨身出戶?純屬謠言!看看2019婚姻法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相關數據,2018年離婚原因的首位是“婚內出軌”,佔比超過一半以上。

在這個沒有錢就萬萬不能的時代,作為受害方最解氣的的方法莫過於讓對方淨身出戶了。

有很多人覺得,對方出軌了,離婚的時候就可以讓他少分財產或者不分財產。

但是,受害方真的能如願讓對方淨身出戶嗎?

答案是否定的,其實出軌和淨身出戶並沒有必然關係。今天法務幫要給大家講一講我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在法律意義上如果男方在婚姻過程中存在巨大過錯,可以在離婚時酌量少分部分財產,但是淨身出戶是絕對不可能的,除非男方出於個人意願主動放棄婚前財產不予分割。

出軌必須淨身出戶?純屬謠言!看看2019婚姻法是怎麼規定的!

我國的婚姻法規定,如果有明確的證據可以證明對方出軌,那麼在進行訴訟離婚的時候是可以要求進行多分共同財產和索要精神損害賠償的,但是並不支持出軌的一方淨身出戶。

淨身出戶是指雙方在離婚時,一個人要求另一方在共同財產分割的時候得不到一丁一點,換句話說就是要求對方放棄雙方在婚姻內的所以共同財產。

那什麼情況下可以淨身出戶?

如果雙方離婚的形式是協議離婚的話,雙方就夫妻的共同財產進行協商,並將協商結果書面呈現在離婚協議書上,出軌的一方因為愧疚感主動放棄雙方的共同財產甚至是將自己的個人財產也送給另一方,那麼這種情況法律是允許的。

如果是向法院起訴離婚的,出軌的一方自願放棄所有財產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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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起訴離婚中,沒有過錯的一方是有權利要求對方給予精神補償的,滿足以下幾種情況的就可以要求精神賠償:

一、已有配偶的又再次結婚,犯重婚罪的

二、有配偶的卻和其他異性同居

三、對家庭成員有暴力行為,存在家暴現象

四、遺棄家庭成員。

針對上述四種情況,在證據充足的情況下,法院通常會支持有過錯者賠償精神損失費給無過錯者,賠償的金額需要根據受損的結果來看,一般不會很高,所以在婚內出軌這種情況下,除非出軌的一方自願淨身出戶,否則通過法院也很難達到使其淨身出戶的目的。

重婚罪的認定標準及法律責任

據統計,老闆、大款和官員是犯重婚罪的重災區,每年因犯重婚罪被刑事處罰的不在少數。重婚一直都被我國法律所禁止,也一直都是我國刑法規定的罪名。重婚罪大多人都知道,但又被大多人忽略,這個罪名既在我們身邊,又隱藏於我們中間。本文中,婚姻律師帶你詳細瞭解這個罪名。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係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係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重婚是封建主義婚姻制度的產物,是剝削階級腐化享樂思想在婚姻關係上的表現。在社會主義社會里,重婚是不允許的。但是,在市場經濟體制建立與逐步健全的今天,重婚觀念很嚴重。所謂"大款"養"二奶"已非常普遍。重婚是一個非常複雜的現象,在處理重婚案件時,罪與非罪的界限往往難以區分。我們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區分重婚罪與非罪的界限。

1、要區分重婚罪與有配偶的婦女被拐賣而重婚的界限。近幾年來,拐騙、販賣婦女的犯罪相當嚴重。有的婦女已經結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騙、販賣後被迫與他人結婚,在這種情況下,被拐賣的婦女在客觀上儘管有重婚行為,但其主觀上並無重婚的故意,與他人重婚是違背其意願的、是他人欺騙或強迫的結果。

2、要區分重婚罪與臨時姘居的界限。姘居,是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而臨時在一起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不構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1月27日在《關於如何認定重婚行為問題的批覆》中指出:“如兩人雖然同居,但明顯只是臨時姘居關係,彼此以“姘頭”相對待,隨時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約定時期屆滿後即結束姘居關係的,則只能認為是單純非法同居,不能認為是重婚。”

3、從情節是否嚴重來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在實踐中,重婚行為的情節和危害有輕重大小之分。根據本法第13條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所以,有重婚行為,並不一定就構成重婚罪。只有情節較為嚴重,危害較大的重婚行為,才構成犯罪。根據立法精神和實踐經驗,下面兩種重婚行為不構成重婚罪:

(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實踐中,由於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響,夫妻間虐待的現象時有發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婦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後,在外地又與他人結婚,由於這種重婚行為的動機是為了擺脫虐待,社會危害性明顯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論處。

(2)因遭受災害外逃而與他人重婚的。因遭受災害在原籍無法生活而外流謀生的。一方知道對方還健在,有的甚至是雙方一同外流謀生,但迫於生計,而不得不在原夫妻關係存在的情況下又與他人結婚。這種重婚行為儘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會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論處。

(二)本罪與強姦罪的界限

在實踐中,有的男人本來就有妻子,但卻利用某種關係,採用暴力、脅迫等手段,長期與其他女性過性生活,對外也毫不顧忌,以夫妻關係自居,而女方卻由於各種原因不得不屈從。對於這類案件,應按強姦罪論處,不應定重婚罪。區分重婚罪與強姦罪的界限應從以下兩方面進行分析:

1、客體要件不同。重婚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係。而強姦罪侵犯的客體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重婚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兩種情況:一是以弄虛作假的手段非法騙取登記結婚。即自己有配偶而又與別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二是凡符合重婚罪主體、主觀要件的人,儘管沒有進行結婚登記,但公開以夫妻關係長期共同生活在一起,這裡既包括經濟生活,也包括性生活,在他們之間形成了事實上的婚姻關係。強姦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之發生性交的行為。

重婚罪的法律責任

刑事責任

犯重婚罪的,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基於重婚嚴重侵犯了無過錯方的人身權利,妨害與破壞了婚姻家庭安全,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因而許多國家的刑法都確定重婚是一種應受刑罰處罰的犯罪行為。中國現行刑法明確規定重婚為一種應受刑事制裁的侵犯人身權利罪,中國《婚姻法》與現行刑法相適應,在第45條中明確規定:“對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然而,在現實生活中法律要對重婚者的刑事懲罰到位也決非易事,這突出表現在對事實上的重婚的刑事懲罰難以落到實處,對納妾性質的重婚者的懲罰顯得蒼白無力。1999年廣州市兩級法院受理判決的重婚案只有10宗左右,這與社會中出現的大量變相重婚的嚴重情況極不相稱,致使大部分事實上的重婚不受刑法追究。

民事責任

基於事實上的重婚、變相納妾、第三者插足等行為,是對夫妻忠實義務的違反,它嚴重侵犯無過錯方的同居權、貞操保持權等一系列配偶權利。由此決定法律不但應當對重婚者予以刑事懲罰,而且還應當由重婚者對無過錯方承擔懲罰性的賠償責任。刑事懲罰重婚者是手段,保護無過錯方的婚姻家庭權益才是目的。為此,婚姻法律制度應當設置對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制度,在立法上明確規定因重婚罪造成無過錯方損害的,應當得到賠償。中國《婚姻法》第46條第1項規定:“因重婚的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由此體現了對無過錯方損害的經濟補償。這對無過錯方具有補償性,對重婚者則具有懲罰性。

在離婚訴訟中,如果確實是因重婚引起婚姻關係破裂而導致離婚的,“重婚人”與“相婚人”對無過錯方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近代以來許多國家的婚姻家庭權益,都規定了只要具備包括重婚、通姦、遺棄等妨礙婚姻存在的離婚法定事由的,過錯方都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對此,中國《婚姻法》合理借鑑了外國婚姻家庭立法的有益經驗,明確規定因重婚或婚外同居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這是中國婚姻法律制度中第一次設置的損害賠償制度,標誌著中國婚姻家庭領域的民事責任制度的進一步完善。

重婚與同居的區別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居住。俗稱為姘居。

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修正後的婚姻法為保障一夫一妻制原則而新增加的禁止性規定。在適用這一禁止性規定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與重婚的區別。重婚系是以夫妻關係的名義共同生活,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則不是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與那些應由道德規範調整的通姦、婚外戀等行為相區別。通姦是指雙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秘密、自願發生兩性關係的行為。婚外戀則泛指已婚者與配偶之外的人發生戀情。通姦、婚外戀都屬於有悖社會主義道德的行為,一般由道德規範調整。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則屬於婚姻法禁止的違法行為,行為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3.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民事法律後果。婚姻法不但在總則中明令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且還在其他章節的相關條文中規定了這一違法行為的法律後果和法律責任。

重婚罪的訴訟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一百七十條及六部委的司法解釋第四條: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輕微的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的人身、財產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與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刑訴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項規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刑事案件:1、故意傷害案(輕傷);2、重婚案;3、遺棄案;4、妨害通信自由案;5、非法入侵他人住宅案;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與國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與國家利益的除外);8、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其他輕微刑事案件。重婚案件雖不是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但仍屬於自訴案件的範疇,如果檢察機關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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