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財險85萬車損險全損只賠38萬 稱理賠需要看購車轉賬記錄

魯網3月4日訊(記者 徐坤)近日,菏澤市民彭先生在辦理汽車保險理賠時,遭遇了到他認為很不合理的解釋。

據山東廣播電視臺報道,彭先生花90萬購買了一輛二手的菲斯科卡瑪汽車,2018年9月初,他給車輛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菏澤分公司(下稱人保財險)購買了保險。據介紹,買保險的時候,(保險公司)承保了85萬的車損險。2018年12月,彭先生同學借車,結果意外出現交通事故,導致車輛損壞嚴重。

據瞭解,人保財險當時估計的是全損,保險公司就問其想要多少賠償?彭先生認為,保險投保多少就應該賠多少。然後保險公司跟彭先生的母親進行溝通,保險公司當時表示:“車賠你30多萬,然後再把保費退還給。”

彭先生稱:“我當時購買保險的時候保的是85萬,現在車輛鑑定為全損,按照保險合同的要求,車輛的承保單位人保財險應該理賠853340元。”

報道顯示,人保財險當時委託了山東交院交通司法鑑定中心出具了交通司法鑑定意見書。當時鑑定彭先生的車還值30多萬,人保財險就想按照這個價格來理賠。因為理賠金額與彭先生當時購買的保險理賠金額相差太大,彭先生無法接受。

人保財險理賠中心工作人員表示:“理賠保險金額不能超過保險價值,超過無效”,彭先生拿著購買自己二手車的發票給保險公司,本以為可以獲得相應的賠償,結果人保財險又讓彭先生出具購買車輛時的轉賬明細。人保財險的工作人員表示,發票不能完全證明你購買車輛時的金額,必須要出具轉賬明細才行。彭先生表示:“這個車我買的時候是通過現金買的,沒有轉賬明細,結果人保財險工作人員又不跟彭先生要發票了,一直要轉賬明細。”

針對保險公司要求,彭先生無法接受。他表示:“按照保險公司的說法有相應的折舊,車輛的價值也會隨之降低。折舊肯定是有的,從購買保險那天起到發生交通事故之間肯定會有折舊,但這個折舊也不能50萬,這個太過分了。”

車輛理賠過程中,購買車輛發票不能完全證明購買車倆的價值?理賠時,保險公司為何還需要被保險人出具轉賬記錄?記者採訪了多年從事財產保險行業內的工作人員,工作人員表示:“在承保時,都是保險公司的系統內進行核算的數額,在這個數額範圍內才能保上,而不是被保人想保多少金額就保多少金額,根據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禁止被保險人不當獲利的現象。”

針對此事,記者採訪了山東潤銀律師事務所律師靳先凱,他告訴記者:“投保人按照合同約定繳納了保險費,在出現事故後,保險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保險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並在合同中載明的,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以約定的保險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再依據雙方保險合同約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全部損失時,投保人如投保不計免賠且事故不存在第三方侵權的情況下,保險賠款金額即為保險金額。本案中,在保險公司對被保險車輛推定全損的情況下,應按保險金額賠付被保險人損失;保險公司如未推定全損,車輛損失雙方應協商解決,被保險人不同意保險公司定損金額的,可通過訴訟等其他途徑解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