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河縣法院推行律師調查令解決“舉證難”

2019年3月19日,唐河縣人民法院發出了第一份律師調查令。申請人張某系河南某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擔任李某訴陳某某、張某某執行異議一案的特別授權代理人。在唐河縣人民法院審理該案中,李某認為陳某某、張某某之間的房屋買賣行為屬於虛假交易,對陳某某向法庭提交的轉賬憑存在疑慮,認為該轉賬憑據不是購房款,需要調取陳某某、陳某某的愛人及張某某三人的銀行往來明細。

根據民事訴訟法中“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李某對轉賬憑證存在的疑慮需要李某向法庭提交證據,但因銀行往來明細屬於客戶個人的金融信息,銀行對外不予提供查詢服務。為此,申請人張某依法向唐河縣人民法院申請開具《律師調查令》,經承辦法官審查後,認為原告律師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且是必須查明的事實,遂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向申請人律師張某簽發了律師調查令,以便查明案件事實真相,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張某在取得律師調查令後,順利向銀行調取出陳某某與張某某的轉賬憑證。

該案中,律師張某向本院申請《律師調查令》向銀行調查取證,可以從根源上消除當事人李某心中的疑慮。張某作為其特別授權代理人,調查結果可以使其信服。該案的庭審過程邀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旁聽。庭審結束後,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紛紛為此項舉措點贊,他們認為律師調查令的推行是司法活動的一項重大舉措,既方便了當事人調查取證,也提高了律師在訴訟中的職能地位。

而對於案件當事人來說,無論是在執行案件過程中還是審判訴訟過程中,推行律師調查令制度,都更方便當事人通過合法途徑獲得案件線索和財產線索,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

對律師來講,強化律師在民事訴訟中調查取證的職能作用,有效緩解“取證難,調查難”問題。為律師調查取證創造了良好的環境,有利於增強律師的職業尊榮感,提升律師參與我國法治建設的積極性。

對法院來講,有助於法院優化資源配置,緩解案多人少的難題,提高審判和執行效率,特別是在執行案件過程中,法院普遍面臨“案多人少”的問題,而律師對債務人財產線索調查權相當有限,債權人難以通過正當途徑獲取財產線索,導致案件判決後存在執行難、誠信履約一方當事人合法權益因此受損等後果,不利於良好市場秩序和營商環境的形成。而律師調查令可以促進司法公正,讓司法活動更透明,更陽光。(杜明 吳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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