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沙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 關於縣城主要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 通告

白沙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 關於縣城主要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 通告

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抓好大氣汙染和噪聲汙染防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縣人民政府決定在縣城主要區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區域

縣碧綠小區→南湖小區→牙叉鎮政府→縣民族中學→縣環城路範圍內(城區)→浪崖加油站→白沙農場城區→縣法院→公務員小區(雅苑小區、雅居小區)→金沙小區→方亮新區→大溪地→方亮壩頭等範圍內屬於禁放區域,禁止燃放所有品種的煙花爆竹(除其替代品如電子禮炮、電子鞭炮等)。

二、禁止燃放場所

(一)黨政機關辦公區、醫院、學校、公園、商場、影劇院、文物保護單位、集貿市場、車站和碼頭等公共場所及其周圍50米內。

(二)加油站、液化氣站、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及其周圍100米內。

(三)廣播電視臺、電信、郵政、金融單位、電力、通訊線路附近及房屋走廊、樓道、屋頂、陽臺。

(四)重要軍事區域。

(五)10層以上或高於24米的建築物安全距離25米範圍內。

(六)實行物業管理的小區或高層建築,在物業公司劃定燃放區域以外。

(七)林地等重點防火區。

三、禁止燃放品種

在禁放區域外,可以燃放的品種只限於個人燃放類的C級以下產品,所有A級、B級煙花爆竹產品一律禁止燃放(正規煙花爆竹產品外包裝標註A、B、C、D級)。

四、燃放煙花爆竹的安全事項

在燃放區域內,社會各單位和個人燃放煙花爆竹的,要做到:避免酒後燃放煙花爆竹;不得燃放非法、偽劣、超標煙花爆竹;不得向人群、車輛、建築物拋擲點燃的煙花爆竹;不得在建築物內、屋頂、陽臺燃放或者向外拋擲煙花爆竹;不得采取其它危害國家、集體和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十四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必須由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護。組織焰火晚會和大型燃放活動必須經公安機關審批核準並領取《焰火燃放許可證》。

五、煙花爆竹燃放的管理與處罰

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本通告自2018年12月12日起執行。

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舉報電話:110,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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