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予監外執行(俗稱保外就醫)申請、審查、撤銷、檢察全流程

本團隊律師自行整理編撰的暫予監外執行的相關彙總,主要參考了《人民檢察院訴訟規則》、《人民檢察院監外執行檢察辦法》、《社區矯正實施辦法》、《關於進一步加強社區矯正工作銜接配合管理的意見》。如有疏漏謬誤,請私信與我聯繫。或者有法律問題需要諮詢,也可以私信聯繫。

暫予監外執行(俗稱保外就醫)申請、審查、撤銷、檢察全流程

一、提起人、決定機關、執行機關:

1.本人、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看守所提出書面申請,

2.管教民警或者看守所醫生也可以提出書面意見。

3.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看守所可以將有關情況通報人民法院。

4.決定機關

(一)在交付執行前,由人民法院決定;

(二)在監獄服刑的,由監獄審查同意後提請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批准;

(三)在看守所服刑的,由看守所審查同意後提請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

對有關職務犯罪罪犯適用暫予監外執行,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逐案報請備案審查。

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由其居住地的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

二、初審:

看守所應當召開所務會研究,

未通過初審的,應當告知原因。

1.檢查:

第二十條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的病情鑑定,應當到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

妊娠檢查,應當到醫院進行;(醫院出具的病情診斷或者檢查證明文件,應當由兩名具有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醫師共同作出,經主管業務院長審核簽名,加蓋公章,並附化驗單、影像學資料和病歷等有關醫療文書複印件。)

生活不能自理鑑定,由看守所分管所領導、管教民警、看守所醫生、駐所檢察人員等組成鑑定小組進行;

對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看守所應當通知罪犯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公安機關出具相關證明。

監獄、看守所應當向人民檢察院通報有關情況。人民檢察院可以派員監督有關診斷、檢查和鑑別活動。

2.條件:

第五條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經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患有屬於本規定所附《保外就醫嚴重疾病範圍》的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3.否定條件:

第六條對需要保外就醫或者屬於生活不能自理,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可能有社會危險性,或者自傷自殘,或者不配合治療的罪犯,不得暫予監外執行。

4.從嚴條件:

對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罪犯適用保外就醫應當從嚴審批,對患有高血壓、糖尿病、心臟病等嚴重疾病,但經診斷短期內沒有生命危險的,不得暫予監外執行。

對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因違法違規被收監執行或者因重新犯罪被判刑的罪犯,需要再次適用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從嚴審批。

第七條對需要保外就醫或者屬於生活不能自理的累犯以及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8類重罪+累犯=9類

原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或者無期徒刑的,應當在減為有期徒刑後執行有期徒刑七年以上方可適用暫予監外執行;原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原判刑期三分之一以上方可適用暫予監外執行。

對未成年罪犯、六十五週歲以上的罪犯、殘疾人罪犯,適用前款規定可以適度從寬。(例外)

對患有本規定所附《保外就醫嚴重疾病範圍》的嚴重疾病,短期內有生命危險的罪犯,可以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關於執行刑期的限制。

生活不能自理,是指因病、傷殘或者年老體弱致使日常生活中起床、用餐、行走、如廁等不能自行進行,必須在他人協助下才能完成。

5.保證人:

(1)提出保證人:罪犯、罪犯家屬 保證人由看守所審查確定。

沒有親屬其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原所在單位或者社區矯正機構推薦保證人。

(2)條件:

(一)願意承擔保證人義務,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享有政治權利;

(三)有固定的住所和收入,有條件履行保證人義務;

(四)與被保證人共同居住或者居住在同一縣級公安機關轄區。

(3)義務:

保證人應當簽署保外就醫保證書。

(一)協助社區矯正機構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法律和有關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擅自離開居住的市、縣,變更居住地,有違法犯罪行為,保外就醫情形消失,或者被保證人死亡的,立即向社區矯正機構報告;

(三)為被保證人的治療、護理、複查以及正常生活提供幫助;

(四)督促和協助被保證人按照規定定期複查病情和向執行機關報告。

6.檢察院的監督方式

第三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有關機關、單位調閱有關材料、檔案,可以調查、核實有關情況,有關機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人民檢察院認為必要時,可以自行組織或者要求人民法院、監獄、看守所對罪犯重新組織進行診斷、檢查或者鑑別。

第五條交付執行檢察的內容:

(一)人民法院、監獄、看守所交付執行活動是否符合有關法律規定;

(二)人民法院、監獄、看守所交付執行的相關法律手續是否完備;

(三)人民法院、監獄、看守所交付執行是否及時。

第六條交付執行檢察的方法:

(一)監所檢察部門收到本院公訴部門移送的人民法院判處管制、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宣告緩刑、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法律文書後,應當認真審查並登記,掌握人民法院交付執行的情況;

(二)通過對人民檢察院派駐監獄、看守所檢察機構的《監外執行罪犯出監(所)告知表》內容進行登記,掌握監獄、看守所向執行地公安機關交付執行被裁定假釋、批准暫予監外執行以及刑滿釋放仍需執行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情況;

(三)向執行地公安機關了解核查監外執行罪犯的有關法律文書送達以及監外執行罪犯報到等情況。

第七條發現在交付執行活動中有下列情形的,應當及時提出糾正意見:

(一)人民法院、監獄、看守所沒有向執行地公安機關送達監外執行罪犯有關法律文書或者送達的法律文書不齊全的;

(二)監獄沒有派員將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押送至執行地公安機關的;

(三)人民法院、監獄、看守所沒有將監外執行罪犯的有關法律文書抄送人民檢察院的;

(四)人民法院、監獄、看守所因交付執行不及時等原因造成監外執行罪犯漏管的;

(五)其他違反交付執行規定的。

第八條縣、市、區人民檢察院對轄區內的監外執行罪犯,應當逐一填寫《罪犯監外執行情況檢察臺賬》,並記錄有關檢察情況。

三、監獄、看守所提請、批准流程

1.決定提請暫予監外執行的公示:應當在監獄、看守所內進行公示。(例外)對病情嚴重必須立即保外就醫的,可以不公示,但應當在保外就醫後三個工作日以內在監獄、看守所內公告。

2.公示無異議或者經審查異議不成立的,提請材料報送決定流程

(1)監獄、看守所應當填寫暫予監外執行審批表。

(2)連同有關診斷、檢查、鑑別材料(並附病情鑑定、妊娠檢查證明、生活不能自理鑑定,或者哺乳自己嬰兒證明)、保證人的保證書,提請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已委託進行核實、調查的,還應當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出具的調查評估意見書。

(3)監獄、看守所審議暫予監外執行前,應當將相關材料抄送人民檢察院。

(4)決定提請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獄、看守所應當將提請暫予監外執行書面意見的副本和相關材料抄送人民檢察院。

四、檢察院呈報呈報暫予監外執行活動的監督

1.人民檢察院收到監獄、看守所抄送的暫予監外執行書面意見副本後,應當逐案進行審查,發現罪犯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法定條件或者提請暫予監外執行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在十日以內向決定或者批准機關提出書面檢察意見,同時也可以向監獄、看守所提出書面糾正意見。

2.發現監獄在呈報暫予監外執行活動中有下列情形的,應當及時提出糾正意見:

(一)呈報保外就醫罪犯所患疾病不屬於《罪犯保外就醫疾病傷殘範圍》的;

(二)呈報保外就醫罪犯屬於因患嚴重慢性疾病長期醫治無效情形,執行原判刑期未達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呈報保外就醫罪犯屬於自傷自殘的;

(四)呈報保外就醫罪犯沒有省級人民政府指定醫院開具的相關證明文件的;

(五)對適用暫予監外執行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呈報暫予監外執行的;

(六)對罪犯呈報暫予監外執行沒有完備的合法手續的;

(七)其他違反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的。

3.條派駐檢察機構收到監獄抄送的呈報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的材料後,應當及時審查並簽署意見。認為呈報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審查情況應當填入《監獄呈報暫予監外執行情況登記表》,層報省級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

4.省級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審查認為監獄呈報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應當及時將審查意見告知省級監獄管理機關。

五、批准機關批准流程:

1.收到提請暫予監外執行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以內作出決定。

2.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以內將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送達監獄、看守所,

同時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原判人民法院和罪犯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

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應當上網公開。

3.不予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以內將不予批准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送達監獄、看守所。

六、法院決定流程

1.時間:人民法院應當在執行刑罰的有關法律文書依法送達前,作出是否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

2.文書材料:應當製作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寫明罪犯基本情況、判決確定的罪名和刑罰、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原因、依據等,

3.送達時間:在判決生效後七日以內將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送達看守所或者執行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公安機關和罪犯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並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

4.人民法院決定不予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在執行刑罰的有關法律文書依法送達前,通知看守所或者執行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公安機關,並告知同級人民檢察院。監獄、看守所應當依法接收罪犯,執行刑罰。

5.人民法院在作出暫予監外執行決定前,應當徵求人民檢察院的意見。

七、人民檢察院對暫予監外執行決定的監督。

1.省級人民檢察院收到省級監獄管理機關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通知後,應當及時審查。認為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省級監獄管理機關提出書面糾正意見。

2.人民檢察院接到決定或者批准機關抄送的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後,應當進行審查。審查的內容包括:

(一)是否屬於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二)是否屬於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罪犯;

(三)是否屬於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四)是否屬於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罪犯;

(五)是否屬於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

(六)決定或者批准機關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五款的規定;

(七)辦理暫予監外執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檢察人員審查暫予監外執行決定,可以向罪犯所在單位和有關人員調查、向有關機關調閱有關材料。

2.決定或者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接到人民檢察院的書面意見後,應當立即對該決定進行重新核查。

3.省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監督省級監獄管理機關是否在收到書面糾正意見後一個月內進行重新核查和核查決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4.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以內,報經檢察長批准,向決定或者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提出書面糾正意見。下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應當立即層報決定或者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的同級人民檢察院,由其決定是否向決定或者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提出書面糾正意見。

5.對於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人民檢察院發現罪犯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嚴重違反有關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而罪犯刑期未滿的,應當通知執行機關收監執行,或者建議決定或者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作出收監執行決定。

6.人民檢察院發現監獄、看守所、公安機關暫予監外執行的執法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提出糾正意見:

(一)將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罪犯提請暫予監外執行的;

(二)提請暫予監外執行的程序違反法律規定或者沒有完備的合法手續,或者對於需要保外就醫的罪犯沒有省級人民政府指定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開具的證明文件的;

(三)監獄、看守所提出暫予監外執行書面意見,沒有同時將書面意見副本抄送人民檢察院的;

(四)罪犯被決定或者批准暫予監外執行後,未依法交付罪犯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實行社區矯正的;

(五)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沒有依法提請暫予監外執行的;

(六)發現罪犯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或者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嚴重違反暫予監外執行監督管理規定,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消失且刑期未滿,應當收監執行而未及時收監執行或者未提出收監執行建議的;

(七)人民法院決定將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收監執行,並將有關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看守所後,監獄、看守所未及時收監執行的;

(八)對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通過賄賂等非法手段被暫予監外執行以及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脫逃的罪犯,監獄、看守所未建議人民法院將其監外執行期間、脫逃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或者對罪犯執行刑期計算的建議違法、不當的;

(九)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刑期屆滿,未及時辦理釋放手續的;

(十)其他違法情形。

7.高檢院下發了《關於貫徹執行﹤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的通知》。通知規定“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受理暫予監外執行案件後,應當委託檢察技術部門進行技術性證據審查。本院沒有檢察技術部門的,可以委託其他檢察院檢察技術部門進行技術性證據審查,或者聘請相關臨床專業的醫學專家進行會診或者提出專家意見”。

第七條發現在交付執行活動中有下列情形的,應當及時提出糾正意見:

(一)人民法院、監獄、看守所沒有向執行地公安機關送達監外執行罪犯有關法律文書或者送達的法律文書不齊全的;

(二)監獄沒有派員將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押送至執行地公安機關的;

(三)人民法院、監獄、看守所沒有將監外執行罪犯的有關法律文書抄送人民檢察院的;

(四)人民法院、監獄、看守所因交付執行不及時等原因造成監外執行罪犯漏管的;

(五)其他違反交付執行規定的。

八、出所文書、手續、核實居住地、教育、簽名

1.應當向罪犯發放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

2.及時為罪犯辦理出監、出所相關手續。

3.在罪犯離開之前,應當核實其居住地。

4.書面通知其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

5.並對其進行出監、出所教育。

6.書面告知其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應當遵守的法律和有關監督管理規定。

7.罪犯應當在告知書上簽名。

九、交接

1.監獄、看守所應當派員持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及有關文書材料,將罪犯押送至居住地,與社區矯正機構辦理交接手續。監獄、看守所應當及時將罪犯交接情況通報人民檢察院。

2.罪犯原服刑地與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需要回居住地暫予監外執行的,原服刑地的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監所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監所管理部門,由其指定一所監獄、看守所接收罪犯檔案,負責辦理罪犯收監、刑滿釋放等手續,並及時書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

3.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罪犯被羈押的,應當通知罪犯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社區矯正機構應當派員持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及時與看守所辦理交接手續,接收罪犯檔案;

罪犯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由社區矯正機構與執行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公安機關辦理交接手續。

十、社區矯正機構職責

1.應當及時掌握暫予監外執行罪犯的身體狀況以及疾病治療等情況

2.每三個月審查保外就醫罪犯的病情複查情況

3.並根據需要向批准、決定機關或者有關監獄、看守所反饋情況。

十一、刑期屆滿

1.應當為其辦理刑滿釋放手續。

2.刑期即將屆滿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在罪犯刑期屆滿前一個月以內,書面通知罪犯原服刑或者接收其檔案的監獄、看守所按期辦理刑滿釋放手續。

3.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罪犯刑期屆滿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及時解除社區矯正,向其發放解除社區矯正證明書,並將有關情況通報原判人民法院。

十二、期間死亡

1.看守所應當將執行機關的書面通知歸入罪犯檔案,並在登記表中註明。

2.社區矯正機構應當自發現之日起五日以內,書面通知決定或者批准機關,並將有關死亡證明材料送達罪犯原服刑或者接收其檔案的監獄、看守所,同時抄送罪犯居住地同級人民檢察院。

十三、應當及時收監的情形

第二百五十七條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收監:

(一)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有關暫予監外執行監督管理規定的;

(三)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罪犯刑期未滿的。

對於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應當予以收監的,由人民法院作出決定,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通過賄賂等非法手段被暫予監外執行的,在監外執行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脫逃的,脫逃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

有不計入執行刑期情形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在收監執行建議書中說明情況,並附有關證明材料。

批准機關進行審核後,應當及時通知監獄、看守所向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不計入執行刑期的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建議書之日起一個月以內依法對罪犯的刑期重新計算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在決定收監執行的同時應當確定不計入刑期的期間。

人民法院應當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監獄、看守所,同時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

十四、發現應當收監執行的處理

1.社區矯正機構發現暫予監外執行罪犯依法應予收監執行的,

(1) 應當提出收監執行的建議,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同意後,報決定或者批准機關。

(2)決定或者批准機關應當進行審查,作出收監執行決定的,

(3)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罪犯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原服刑或者接收其檔案的監獄、看守所,並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原判人民法院。

(4)人民檢察院發現暫予監外執行罪犯依法應予收監執行而未收監執行的,由決定或者批准機關同級的人民檢察院向決定或者批准機關提出收監執行的檢察建議。

2.收監執行的單位及負責收監的單位。

(1)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時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居住地公安機關送交看守所收監執行;

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時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上的,由居住地公安機關送交監獄收監執行。

(2)監獄管理機關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決定收監執行的,原服刑或者接收其檔案的監獄應當立即赴羈押地將罪犯收監執行。

(3)公安機關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決定收監執行的,由罪犯居住地看守所將罪犯收監執行。

(4)監獄、看守所將罪犯收監執行後,應當將收監執行的情況報告決定或者批准機關,並告知罪犯居住地縣級人民檢察院和原判人民法院。

3.發現漏罪及新罪的處理

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因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

(1)偵查機關應當在對罪犯採取強制措施後二十四小時以內,將有關情況通知罪犯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

(2)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裁定生效後,及時將判決、裁定的結果通知罪犯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和罪犯原服刑或者接收其檔案的監獄、看守所。

(3)罪犯按前款規定被判處監禁刑罰後,應當由原服刑的監獄、看守所收監執行;

原服刑的監獄、看守所與接收其檔案的監獄、看守所不一致的,應當由接收其檔案的監獄、看守所收監執行。

4.被決定收監執行的罪犯在逃的,追捕單位

被決定收監執行的罪犯在逃的,由罪犯居住地縣級公安機關負責追捕。公安機關將罪犯抓捕後,依法送交監獄、看守所執行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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