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三權”登記發證操作要點

農村“三權”登記發證操作要點

洪曙光 攝

湖北省秭歸縣位於三峽庫區,移民安置情況複雜,部分移民戶新建住宅未辦理用地和鄉村規劃建設許可手續,依法處理和補辦權屬來源的任務較大。為了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秭歸縣區分不同時期用地政策和規劃要求,對符合登記發證條件的做到應發盡發。目前,秭歸縣農村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簡稱農村“三權”)登記的外業調查和數據庫建設等工作已全面完成,共完成調查建庫12個鄉鎮186個村9.0448萬戶13.7417萬宗,登記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面積1514.92萬平方米,房屋14.4022萬幢、建築面積2036.9萬平方米。


“一戶多宅”問題:秭歸縣明確宅基地使用權應按照“一戶一宅”要求,原則上確權登記到“戶”。符合當地分戶建房條件未分戶,但未經批准另行建房分開居住的,其新建房屋佔用的宅基地符合相關規劃,經本農民集體同意並公告無異議的,可按規定補辦有關用地手續後,依法予以確權登記;未分開居住的,其實際使用的宅基地沒有超過分戶後建房用地合計面積標準的,依法按照實際使用面積予以確權登記。本農民集體成員擁有多處宅基地,或單戶宅基地面積超過省(市、區)規定面積標準,因子女成年等原因,符合分戶條件的可按規定作分戶處理,但多子女戶分戶父母身邊必須留一子女,獨子(女)戶只能分配一處符合國家標準的宅基地。不符合繼承和分戶條件的多處宅基地只調查統計,不登記發證。村民建新房,舊房應拆除還田,但未拆除還田的,只調查統計,不確權登記發證。

原登記發證面積與本次測量面積誤差問題:秭歸縣明確原已登記發證,土地權屬界線未發生變化的,本次確權登記因測量方法不同引起實地調查面積與原登記發證面積不一致的,按本次實地調查測量面積確定宅基地使用權。但在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後,因新建或原址改(擴)建住房,佔地超出省(市、區)規定的面積標準的,其超出部分不予確權登記發證,在登記簿和權屬證書附記欄中註明。

違法宅基地問題:秭歸縣明確已審批的宅基地用地,實際使用的面積未超過《湖北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規定面積標準且四界無爭議的,按實際調查測量面積確定宅基地使用權;超過《湖北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規定面積標準的,其超出面積不予確認宅基地使用權,在登記簿和權屬證書附記欄中註明。未經批准違法佔用宅基地,應當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村鎮規劃以及有關用地政策的,依法補辦用地批准手續後,進行登記發證;不符合規劃的,只調查統計,不予確權登記。

現有宅基地使用權人與原土地權源證件載明的使用權人不一致問題:原土地使用權人死亡的,由村委會出具證明,憑遺囑、財產分割協議、司法公證書等,按實際土地使用權人進行確權登記發證;對因房屋贈與和買賣轉讓宅基地使用權的,依照相關政策規定完善相關用地手續,對符合宅基地使用權資格的實際使用權人進行確權登記發證;宅基地使用權人為父母並健在,實際為本農民集體成員子女使用,且子女沒有第二處宅基地的,其子女要求而且父母同意將宅基地使用權變更到子女名下的,由其父母與子女共同申請,對符合宅基地使用權資格的實際使用權人進行確權登記。對原土地權源證件載明登記的使用權人與現有戶口簿、身份證名字不一致的,或因行政區劃調整,致使地名、人名(曾用名)發生變化的,憑派出所戶籍、村委會相關證明材料,依法按實際土地使用權人進行確權登記發證。

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上房屋所有權確認的問題:房屋在2008年1月1日前建設,至今未發生變化,但沒有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等資料的,由所在農民集體或村委會按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主體與房屋所有權主體一致的原則進行確認,公告30天后無異議的,出具證明,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依法確定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上的房屋所有權。房屋在2008年1月1日後建設,但沒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等資料的,在規劃區內的,由縣、鄉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職權補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及房屋建設驗收材料。佔用規劃區外的,按2008年1月1日前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上房屋所有權確認方式確認。

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不符合建設要求的問題:規劃區內房屋主體建築面積超過規劃審批面積或未獲取規劃審批的,由縣政府規劃、城管部門依法處理並補辦相關手續後,再確認房屋所有權。

其他歷史遺留問題:一是選擇退地出組安置的移民(災民),原住房應拆除還田,但沒有拆除的,只調查統計,不予確權登記。二是在2004 年8月20日《秭歸縣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發前,村民在已查明的地質災害監測點範圍內建設的房屋,原已進行宅基地使用權登記或審批的,可進行“ 房地一體”首次登記。無權屬來源的宅基地和房屋,在依法補辦用地手續後,可進行“ 房地一體”首次登記。2004年8月20日後,村民在已查明的地質災害監測點範圍內新建的房屋,只調查統計,不予確權登記。三是非住宅建設使用集體土地,未經批准,已給予行政處罰,限期拆除建築物退還土地,但未拆除建築物退還土地的,只調查統計,不予確權登記發證。四是村民新建、擴建住房,因佔地不符合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管理要求,不能補辦規劃和用地審批手續的,只調查統計,不予確權登記發證。五是搬遷戶新建住宅在未確權登記發證前轉讓的,本次確權登記應確定給搬遷戶,在不動產登記簿及權屬證書記事欄內註明“ 該權利人為XX 搬遷安置”。待確權登記發證後,再依法辦理轉移登記手續。六是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或出租集體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等違法用地,不予確權登記發證。

(張緒成 周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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