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少當年為什麼沒有使用羅斯條款?

叔叔在看球


威少放棄了自己可能的羅斯條款漲薪的機會,成為了第一個滿足羅斯條款卻沒有享受羅斯條款的球員。換句話說,威少為了哈登與伊巴卡放棄了羅斯條款,結果哈登還是去了火箭。。。。。

威少在2011-12賽季在簽訂續約合同前,看了一眼哈登、伊巴卡,希望自己的讓步(放棄羅斯條款)能幫助球隊留下哈登與伊巴卡,繼續追逐總冠軍。沒想到賽季結束,三弟哈登遠走火箭,威少的妥協變成了無用功。

聯盟當初設置羅斯條款就是為了讓處於新秀合同的球員能夠得到更多的薪水,在新秀球員達到:兩次進入最佳陣容、兩次全明星首發或者是拿到一次MVP榮譽三項中的任意一項就可以簽下一份起薪基數提升到30%。


而第一個享受羅斯條款的球員就是威少當初的隊友杜蘭特(2010與2011兩年入選最佳陣容),當時杜蘭特簽下了一份5年8600萬美元的合同,多得到了1250萬美元的薪水。

當時(2010-11賽季)威少已經入選過一次最佳陣容二陣,雖然還不滿足羅斯條款,但是威少在2011-12賽季也有很大的可能入選最佳陣容(事實上威少成功入選二陣)。當初雷霆只為威少提供一份5年8000萬的合同,雷霆並不願意用羅斯條款與威少進行續約,只是提供了一份25%的起薪合同。

威少當時為了保持球隊的完整性,還是犧牲的與雷霆簽下了合同。威少這麼做的目的就是為了幫助球隊留下伊巴卡與哈登,但是當球隊與伊巴卡簽下4年4000萬合同之後,只能給哈登開出一份平均1300萬的合同。

但是,雷霆給出的這份合同與哈登的期望值有挺大的出入(4年6000萬),經過協商雷霆給出了一份4年5600萬的合同,但是當時只給了哈登一個小時的思考時間,這傷透了哈登的心。最終雷霆與哈登的續約失敗,將未來的MVP送到了火箭。

在此之後,小氣的雷霆在也沒有進過總決賽,杜蘭特、伊巴卡都離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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