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債稍不注意,自己可能就變成了犯罪嫌疑人

雖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是有些老賴就是惡意拖欠,能拖就拖,拖得一時是一時。這種行為,也難免惹得人生怒氣,債主也不得不通過一些暴力手段要債。比如暴力討債、入室逼迫還債、堵門要債、偷財抵債,或者通過非法拘禁的手段倒逼還錢。

採用以上手段,不注意的話,分分鐘是要受到刑事處罰的,最後討債的目的也只能落個空。

要債稍不注意,自己可能就變成了犯罪嫌疑人

下面的催債時手段涉及違法,切莫使用:

1、侵佔私人住宅的

李某是工地工人,老闆張某拖欠李某工錢數月而且無法聯繫上。李某急著拿工錢給家裡用,於是直接找到了張某的住處,要求張某妻子支付工錢,妻子不支付工錢後,李某直接就在張某家裡做飯吃,在客廳睡。張某妻子要求李某離開,但李某不願離開。張某妻子隨後報警,劉某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犯罪被刑事拘留。

我國《憲法》3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刑法》第245條第1款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要債稍不注意,自己可能就變成了犯罪嫌疑人

非法侵入住宅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的侵入或不退出行為,違反了權利人的意思,或破壞他人住宅的安寧,而積極侵入或消極不退出,就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2、故意傷害他人

黃某欠鄭某錢未還,鄭某為了討債,將黃某約出來見面,因黃某表示無錢可還,於是鄭某對其拳打腳踢,隨後有路人經過,黃某趁鄭某不注意時掙脫逃跑。經鑑定,黃某受傷程度為輕傷。隨後黃某報警,鄭某不久後被抓獲。

要債稍不注意,自己可能就變成了犯罪嫌疑人

故意傷害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故意傷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中最常見的一種犯罪。

我國刑法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暴力行為雖然是因為被害人拒不還錢有過錯在前,但是行為人的行為已經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權利,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要債稍不注意,自己可能就變成了犯罪嫌疑人

3、非法拘禁他人

陳某欠吳某錢未還,借款到期後,陳某還是不還錢。吳某感到氣憤,想要讓陳某嚐點苦頭,主動還錢。於是找來了幾個人將陳某關在廢棄居民樓內,且沒收其手機,讓他與外界不能聯繫。第二天,陳某家人因未能聯繫上陳某,於是報警。經偵查後,吳某被抓獲。

要債稍不注意,自己可能就變成了犯罪嫌疑人

《刑法》第238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本案中,吳某雖然是為了索要合法債務,但是卻採取了非法行為,非法剝奪他人的人身自由,其行為已經構成非法拘禁罪。

要債稍不注意,自己可能就變成了犯罪嫌疑人

有人認為,雖然我控制債務人的行動,將他拘禁,但是我讓他好吃好睡,不就沒事了嗎?然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本身亦是一種非法的“暴力”手段,是不被法律認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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