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社保處勞務派遣工給親友私發養老金斂財百萬,獲刑3年

想讓務農的母親享受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這是歐陽帆多年來的一個心結。

2008 年,歐陽帆被勞務派遣到當時的益陽社會勞動保險處工作,他利用職務便利,讓母親以一家燈泡廠退休職工的身份,享受到了政府發放的養老金。

但是,這些錢歐陽帆並沒有全部交給母親。

而且,隨著工作的調動,他發現,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可以讓母親的社保賬戶,變成自己的 " 小金庫 "。

一個益陽市社會勞動保險處的勞務派遣工,利用職務便利,不僅讓務農的母親享受到了企退人員養老保險待遇,還趁著負責審核業務的科長上廁所或離開辦公室時,違規發放百萬元退休待遇到母親的社保賬戶。

日前,經益陽赫山區法院一審判決,歐陽帆因犯貪汙罪和挪用公款罪獲刑3年,並處罰金20萬元。

派遣工違規幫務農母親辦職工社保

1996 年 12 月,時年 16 歲的歐陽帆進入益陽市社會勞動保險處做臨時工,之後知悉了企業職工參加社會保險的流程。

1999 年,歐陽帆想讓一直在家務農的母親覃某也享受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便找到時任益陽燈泡總廠廠長曾某軍偽造益陽燈泡總廠職工資料,以便讓覃某以企業職工身份參加社會保險,由於當時情況複雜,直至2003年歐陽帆辭職前往廣東務工,覃某也一直沒有納入社保系統參保。

2008年2月1日,歐陽帆再次回到益陽市社會勞動保險處工作。他又一次請曾某軍幫忙。同年5月19日,歐陽帆利用其經辦參保業務的職務便利,在未向領導彙報的情況下,為母親覃某以益陽燈泡總廠職工的身份辦理了參加社會保險的手續。

2009年7月,覃某即將達到退休年齡,此時歐陽帆卻面臨一個難題:自1996年起,益陽燈泡總廠一直未向益陽市社保處繳納養老保險費,該廠職工辦理退休手續,需由個人墊付欠繳的養老保險費。歐陽帆想了一招,7月27日,他登錄湖南省社會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虛列了一筆13712.84元的 " 省外轉入轉移基金業務 ",作為覃某繳清養老保險費的記錄。次日,覃某正式以益陽燈泡總廠企業職工身份退休。

截至 2018年5月,益陽市社會勞動保險處共向覃某發放社會養老保險金177194.8元。

違規發放百萬退休待遇供自己揮霍

然而,隨著歐陽帆工作的調動,他不再滿足於單純的領取養老保險金,母親的銀行卡彷彿是一把開啟金庫的鑰匙。

2016 年 1 月至 2018 年 5 月,歐陽帆被派遣至益陽市社會勞動保險處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科(以下簡稱退管科)工作,負責辦理退休及待遇核定,各類養老保險待遇調整,社會養老保險金停發、續發、領取等工作。

" 我在系統操作補發退發業務時,發現系統允許發生的補發退發金額在100萬元以內。" 歐陽帆還發現,當時負責審核退管科業務的科長徐某,有離開辦公桌上廁所或短時間辦事時,不關閉辦公操作系統的習慣。

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1月16日,歐陽帆用自己的工作電腦登錄湖南省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在其母親覃某的社會養老保險金賬戶中違規錄入補發1.68萬元退休費的信息。

此時,歐陽帆已經不再滿足於只靠母親的賬戶套錢,他將主意打到了同學文某頭上。2017年1月17日,歐陽帆又通過違規操作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在文某母親的社會養老保險金賬戶中錄入補發1.5萬元退休費的信息。文某將這 1.5萬元取出來交給了歐陽帆。

因單位無人發現他挪用公款的行為,歐陽帆的膽子越來越大。採取同樣的手段,他向覃某的社會養老保險金賬戶轉入補發基礎社會養老保險金40萬元、多撥扣回金額60萬元,加上此前的,合計1031800元。這些違規發放的退休待遇全被歐陽帆用於購房、清償借款、裝修房屋、結婚生子、人情往來等。

直至 2018年6月6日,審計署駐長沙特派員辦事處審計益陽市離退休人員社會養老保險金髮放情況時,發現退休職工覃某的社會養老保險金髮放數據異常。

說法

勞務派遣工也適用貪汙罪?

赫山區法院審理認為,歐陽帆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經辦社會保險業務的職務便利,使其本不具備企業職工身份的母親覃某參加城鎮職工保險,繼而虛構覃某繳清養老保險費的事實,騙取社會養老保險金供自己使用,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汙罪;歐陽帆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調整養老保險待遇的職務便利,採取違規操作湖南省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向覃某等人補發退發退休待遇的手段,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

歐陽帆有自首、坦白、積極退贓等情節,法院綜合考慮後決定以歐陽帆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並處罰金十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並處罰金十萬元。二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二十萬元。

貪汙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而根據刑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意思就是行為人在具有依法從事公務的前提下,在與其職務身份相對應的單位履行職務時,才有成為貪汙罪主體的可能。

本案中,益陽社會勞動保險處屬於國家機關,歐陽帆被派遣到該單位退管科工作,負責辦理退休及待遇核定,各類養老保險待遇調整,社會養老保險金停發、續發、領取等工作。歐陽帆屬於因派遣而履行管理職責,屬於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其利用經辦社會保險業務的職務便利,虛構事實,騙領保險金,該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規定的行為,構成貪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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